(一)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4.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5.发起人缴纳出资
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组建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4.发起人认购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www.xing528.com)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6.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7.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8.验资机构验资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9.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0.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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