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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及回避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纠纷的解决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审理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依照法定的程序,以审判活动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诉讼案件类型的不同,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有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与之相对应。经济纠纷的解决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5.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www.xing528.com)

1.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人员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审理的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审理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定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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