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概念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国内学者分别提出了“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观点。尽管各种观点对经济法的具体认识存在差异,但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他们都把“国家(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法治化作为经济法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把公权力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适度介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
本书采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观点,把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应当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22](www.xing528.com)
2.社会性
经济法的社会性体现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的本位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国家本位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个体本位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本位。[23]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3.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体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综合性、调整方式的综合性以及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其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有微观上的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又有中观层面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秩序规制关系,还有宏观层面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二,经济法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采取所需要的手段进行调整,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手段。其三,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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