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避免企业档案被非法利用,其法规有以下四类。
(1)有关档案公开和保密的法规
档案部门在提供数字化档案服务时,并不能任意利用这些数字档案,需要遵守法定的公开义务,同时对企业档案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数字档案的公开和保密都有所要求,都属于原则性规定,至于具体的执行,如对企业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等,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细化,企业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保护企业档案知识产权的法规
企业的档案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财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在进行企业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会涉及复制权、网络发布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这些会使企业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引起法律争议,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等。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档案在进行数字化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如限制了企业档案数字化复制的条件(不利用复制的档案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又如规定了企业档案数字化的对象(不受版权争议的档案)等,企业在进行档案数字化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法规。(www.xing528.com)
(3)保护企业档案隐私权的法规
在进行企业档案数字化工作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我国尚没有出台专门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但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中,有些零星的法律条文散布其中,这些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企业应高度重视在档案数字化建设中的隐私权的保护,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保护其隐私不被泄露。同时,企业在对企业档案信息进行开发利用时,需要遵守网络服务的行为规范,如《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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