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章已将《公羊传》及何休《解诂》所说时月日的例,分类列举,本章要把公羊先师及何氏所持的理由,讨论一下,看看能不能成立。说《春秋》者为何要讲例?我们已在第二章说过,是欲由例以明义。《春秋》有义,自孟子揭出,后世翕然无异辞。但其义一般认为是隐微的,这在先秦已是如此。荀子说:“春秋之微。”(《劝学篇》)庄子说:“春秋经世,圣人议而不辨。”(《齐物论》,意谓未曾明辨。)亦即是左传所谓“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成十四年)至其所以隐微之故,当由于《春秋》记当时之事,有所忌讳。《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云:“孔子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既是口受其指,不可以书见,其义自不在文字上明显流露。后人研究《春秋》,想要探深窥微,寻求其指,本不能说不对。但其流弊,也因此而生,附会穿凿,在所难免。又因董仲舒说:“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史记·自序》)春秋之指,如是之多,就可以附会得无所不至。还有一层理由,更可任意附会,就是《春秋》中有知权之说。本来儒家重随时之义,(《易》随卦彖辞,随时之义大矣哉。)道理虽有极致,是非虽有标准,可是随时而异,所以知权本是可贵的。《公羊传》桓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传云:“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又云:“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春秋繁露·玉英篇》(《繁露》宋人疑非董仲舒之书,然即非仲舒,亦当为汉代《公羊》学者所撰。)云:“春秋有经礼,有变礼。为如安性平心者,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不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是故昏礼不称主人,经礼也;辞穷无称,称主人,变礼也。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经礼也;有故则未三年而称王,变礼也。妇人无出境之事,经礼也;母为子娶,妇奔父母丧,变礼也。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又《精华篇》云:“诗无达诂,易无达占,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这完全是根据《公羊传》的。《公羊传》又说:“春秋贵贱不嫌同号,美恶不嫌同辞。”(隐公七年)美恶即可同辞,这非有知权达变的眼光,不能分辨出美恶。因此便以为《春秋》书法有常有变,其书时书月书日者常也,而其去时去月去日者变也。变必有义,孔子之褒讥贬讳之意存焉。这样一来,正反无定,美恶无准,当然会发生任意穿凿附会之病。权是可以讲的,但知权不是容易的事。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末可与权。”(《论语·子罕篇》)立而后才可与权,就是要到义精理明、卓然不惑的地步,才能知权。义理之学,汉儒不惟不及宋贤,抑且不及唐之啖赵。他们所讲的例,很多不能成立,尤以时月日例为甚。现在把上章所引的例,择一部分,辨之如下。
首先我们检讨一下《公羊传》,《公羊传》虽未明用例字,而已有日月为例之迹象。所以《经典释》又云:“此传皆以日月为例。”在全部《公羊传》中,讨论时月日的,以日为多,时月甚少。关于时的,隐六年秋七月,传云:“此无事,何以书?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首时过则何以书?春秋编年,四时具然后为年。”这是真正的《春秋》体例的说明,当然正确而无问题。关于月的,在隐公篇末有传云:“隐何以无正月?隐将让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及定公元年春王传云:“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后一条由于定公即位在六月,因此无正月,理由尚说得过去,而前一条隐无正月,因为将让乎桓,故不有其正月,这就可疑了。隐公篇中,只起首春王正月一见,以后更无正月。这是什么缘故?我们恐怕无从知道。古书中无法知道的,后人只可阙疑,不宜勉强找理由解释。朱子说:“春秋煞有不可晓处。”又说:“你如何知得他肚里事?”(《朱子语类》卷八十三)这是很谨慎的态度。可是公羊先师抱定隐公让桓这个见解,处处表现让桓,因有“不有其正月”之说,理由实欠充足。至于关于日的,如隐八年八月,葬蔡宣公。传云:“卒何以日而葬不日?卒赴而葬不告。”和隐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传云:“日食则曷为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后。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后者,朔在后也。”又如僖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是月,六鷁退飞过宋都。传云:“何以不日?晦日也;春秋不书晦也。”这类的例,没有什么褒贬的意味在内,我们不妨承认而无庸辨。更有些褒贬之意,是何休添出来的:如庄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传云:“伐不日,此何以日?至之日也。”何休注云:“用兵之道,当先至竟侵责之,不服,乃伐之。今日至便以今日伐之,故日以起其暴也。”公羊原文,并未说“日以起暴”,我们只能认为可能有,而不是一定有。又僖三十三年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于郩。传云:“诈战不日,此何以日?尽也。“何休注云:“恶晋不仁。”公羊原文,只说尽,未说不仁,当然很可能有恶不仁之意,但这也是经何休添出才明显的。除此之外传多说“甚之也”,“危之也”,“大之也”,“隐之也”,“难也”,“易也”,“正也”,这一类话,确都含有褒贬之意,我们举一部分出来讨论一下:
隐公三年癸未,葬宋缪公。(蒙上十二月)传云:“葬者曷为或日或不日?不及时而日,渴葬也;不及时而不日,慢葬也。过时而日,隐之也;过时而不日,谓之不能葬也。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此当时,何危尔?宣公谓缪公曰:以吾爱与夷,则不若爱女;以为社稷宗庙主,则与夷不若女;盖终为君矣!宣公死,缪公立。缪公逐其二子庄公冯,与左师勃,曰:尔为吾子,生毋相见,死毋相哭。与夷复曰:先君之所为不与臣国,而纳国乎君者,以君可以为社稷宗庙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将致国乎与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则先君其逐臣矣。缪公曰: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吾立乎此,摄也。终致国乎与夷;庄公冯弑与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此传发明让国反招篡弑,意思很好,但这层意思要从书日这一点表示出来,似乎太曲折了。宋刘敞《春秋权衡》卷八云:“所谓过时而日者,直指齐桓公而言尔。当是时公子争国,隐之可也。若夫卫穆公宋文公,无齐桓之贤,无争国之患,过时而日,有何可隐之乎?若如传所言者,卫穆公宋文公无他患难,而过时乃葬,宜不日以见其慢,无为乃隐之也。又所谓过时而不日者,谓平安无故,而懈缓不能葬者也。若国有忧乱,嗣子放弑,虽复过时,岂臣子本情,而当责以不能葬乎?诸如此义,不可胜纪……其蔽在于以日月为例也。”驳诘得很对。又庄公二十三年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传云:“桓之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何危尔?我贰也。“这是全无根据的,所以刘敞《权衡》诋之为妄说。又庄公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传云:“其言入何?难也。其言日何?难也。其难奈何?夫人不偻,不可使入;与公有所约,然后入。”注云:“约远媵妾也。夫人稽留不肯疾顺公,不可使即入,公至后,与公约定,八月丁丑乃入,故为难辞也。”夫人在入国以前,就要和丈夫订条约,这在夫权极重的古代,是很奇怪的,可信性极少。又文公十一年冬十月甲午,叔孙得臣败狄于咸。传云:“狄者何?长狄也。兄弟三人,一者之齐,一者之鲁,一者之晋。其之齐者,王子成父杀之;其之鲁者,叔孙得臣杀之;则未知其之晋者也。其言败何?大之也;其日何?大之也。”杀了一个狄人,有何可大?且如传文所记,也近乎不经之谈。又僖公二十二年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师败绩。传云:“偏战者日尔,此其言朔何?春秋辞繁而不杀者正也。何正尔?宋公与楚人期,战于泓之阳。楚人济泓而来,有司复曰:请迨其未毕济而击之。宋公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厄人。吾虽丧国之余,寡人不忍行也。既济未毕陈,有司复曰:请迨其未毕陈而击之。宋公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鼓不成列。已陈,然后襄公鼓之,宋师大败。故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临大事而不忘大礼,有君而无臣;以为虽文王之战,亦不过此也。”何休注正字,说是得正道;据传文看来,注得不错。但宋襄此事,迂得可笑,我不相信孔子会赞美他。惟隐公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传云:“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何言乎一月而再取?甚之也。”这里甚之之意,可以从书日上表示出来,我们大致可以信从,但这也只是照事实记录。大体说起来,公羊本传中日月之例,尚不甚密,而且比较平实。至于何休,附会殊甚,可以说是变本加厉。现选何注若干条,指其纰缪如下:
上章所录,桓四年,七月无秋冬,十七年无夏,冬十月朔无日,这些应当是旧史脱漏,而何休以为是孔子修经时所去,表示贬桓公之意。更举出些事实,以成其说,实则都是些附会无理的话。桓十七年无夏,何氏说:“夏者阳也,月者阴也,去夏者,明夫人不系于公也。”这明是汉代今文学家好说五行阴阳的习惯,不可以附会《春秋经》。冬十月朔去日,何注说是“著桓行恶,将见杀无日”,更是牵扯得好笑。刘敞《权衡》斥其非,是很对的。杜预注《左传》,说:“今不书秋冬首月,史阙文,他皆仿此。”他的眼光比何氏高明多了。成十年,昭十年,定十四年去冬,可以一例看;今不一一细辨。庄二十二年书夏五月,五月不能首时,何注因说:“以五月首时者,讥庄公取仇国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时祭祀,犹五月不宜以首时。”取女和四时,是不容易拉上关系的,而以奉四时祭祀牵合,也很可笑。此点前人认为五月下有脱文,或五是错字,都比较合理;我想脱文可能性更大。僖二十八年壬申,公朝于王所。何注:“不月而日者,自是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这种比喻,可以说是极不伦类。杜预《左传》注:“有日而无月,史阙文”,合理得多。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传云:“又雩者何?又雩者非雩也,聚众以逐季氏也。”刘敞《权衡》已斥其非。而何注说:“一月不当再举雩,言又雩者,起非雩也。昭公依托上雩,生事聚众,欲以逐季氏。……但举日不举辰者,辰不同不可相为上下;又日为君,辰为臣,去辰则逐季氏意明矣。”日为君,辰为臣,分明汉人术数荒唐之说,孔子决不会有此意,其为附会更是不辨而明。
接着我们谈何休所定的朝聘会盟侵伐围入等的例。上章曾提过,何氏《解诂》中。朝聘会盟例皆时这类话,公羊先师未说过,至何注始见。(何氏当有所承,今姑认此等均为何氏所定。)我想他当是根据经文而立。所以在隐二年朝聘会盟例皆时注下,徐彦疏云:“朝书时者,即文十五年夏曹伯来朝,昭十七年春小邾子来朝之类是也。其聘书时者,即文四年秋卫侯使宁俞来聘,文六年夏季孙行父如陈之属是也。其会书时者,即庄十三年春齐侯宋人以下会于北杏,十四年冬单伯会齐侯宋公以下于鄄之属是也。盟书时者,即庄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之属是也。”我们的想法也正和徐氏相同。但既名为例,必是一般皆如此,方可称为例。所以例总应该正多变少,如记诸侯之卒例日,这是可信的,但朝聘会盟等例时,是否也是正确的呢?这要看仅书时与不仅书时的比例数而定。正例能确立,才能把不这样书的算作变例;能够确定有变例,才可以进一步研究为何要有变例,是否孔子有义存乎其中。否则这例便无从建立。我们利用宋人崔子方《春秋本例》所释出的例来看一下,便知有问题。
崔书卷三公门,鲁君朝王例二,一书月日,一但书日,这当然说不上例时。鲁君盟诸侯例五十四,而书时者仅三,所以崔氏改为例日(案隐元年注:君大夫盟例日,恶不信也。徐疏云:言内君与大夫共他外盟之时,其书日皆是恶其不信也。那么,书日的都是不信之盟,春秋几无信盟,葵丘践土,都不足道,岂有此理?反之,庄九年春,公及齐大夫盟于暨,此盟马上即渝,何以书时?足见例时,大信时之说无据)。又崔书卷四,鲁君会诸侯例凡五十三,有月者二十八,仅时者二十五,时者比月者少三条,所以崔氏改为例月,实则例时例月两面都不能成立。由此看来,例根本就不能建立,更说不上有变例,何况变例见义?这明明是不待驳的。现在我们姑就上章所录朝聘会盟等等的变例,择一部分,驳之如下:
1.桓二年秋七月,纪侯来朝。何注云:“称侯者,天子将娶于纪……月者明当尊而不臣,所以广孝敬。”案《春秋》本经,桓公八年冬,遂逆王后于纪。九年春,纪姜归于京师。是周天子娶纪女在六年之后,不应这样早便尊而不臣。孔广森《公羊通义》云:“何邵公云:称侯者,天子将娶于纪,与之奉宗庙,传之无穷,重莫大焉,故封之百里,而汉书亦云:后父据春秋褒纪之义。白虎通义亦云:纪子以嫁女于天子,故增爵称侯。皆缘隐二年经有纪子,故相承为是说耳。其实彼传言纪子伯无闻,未尝指为纪君子爵。且庄四年传曰: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是西周之世,纪固称侯,益知旧说妄也。”可见汉今文经师原有褒纪之说,何氏承用,殊不知道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传云:“鄫子曷为使乎季姬来朝?内辞也。非使来朝,使来请己也。”何注:“使来请娶己以为夫人,下书归是也。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氵失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绝贱之也。月者,甚恶内也。”这是何氏顺着传文而说明月者之故。但《公羊传》此说是否可信呢?范宁《谷梁传》注云:“鲁女无故远会诸侯,遂得淫通,此亦事之不然。左传曰:缯季姬来宁,公怒之,以缯子不朝,遇于防,而使来朝。此近合人情。”范氏不信公谷,而谓《左传》近合人情,这话很对。所以《公羊传》文已不可信,那么,更无从谈到加月是表示甚恶之意。
3.襄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颇来聘。何注:“月者,公数如晋,希见答;今见聘,故喜录之。”这是极荒唐的!春秋大义,尊王攘夷。鲁君屡次入晋,很少见答,心中失望,遇到楚人来聘,便高兴起来,这在平凡的鲁君已不应该,孔子修《春秋》而表示喜意,这还成为孔子吗?大害义理,丞须辟之。
4.隐十年春王二月,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何注:“月者,隐前为郑所获,今始与相见,故危录内,明君子当犯而不校也。”案狐壤之战,隐公被郑所获,据《左传》是在他当公子的时候。(《公羊传》以为即六年郑人来输平,讳公之获,故不言战,恐不足信。)事隔多年,况外交上两君既玉帛相见,哪会再因前事而闹翻之理。为此而危,显系附会。因此范宁注《谷梁》,便云:“隐行自此皆月者,天告雷雨之异,以见篡弑之祸,而不知戒惧,反更数会,故危之。”虽然也蔽于日月为例,可是说危的理由,稍比何氏强些。故孔广森《公羊通义》,宁可舍何取范。其实根本无危之之义,都是穿凿之说。
5.庄九年春,公及齐大夫盟于暨。何注:“不月者,是时齐以无知之难,小白奔莒,子纠奔鲁。齐迎子纠欲立之,鲁不与,而与之盟,齐为是更迎小白,然后乃伐齐,欲纳子纠。不能纳,故深讳,使若信者也。”这种说法,奇怪极了!按何氏例,君大夫盟,大信时。而此注何氏以为不月是表示信。但此事不是真信,而是讳之使若信。这样还有信不信可说吗?这完全误于“美恶不嫌同辞”一句传文。孔氏《公羊通义》不取何说而更之曰:“不月者,明齐大夫不背盟,小白自以力得入耳”,来回护“大信时”的例。实则这种例,绝无理由,无回护之价值。
6.宣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这是春秋时极可赞美之事。《公羊传》把它详细写出来,而且说:“外平不书,此何以书?大其平乎已也。”这是很对的!而下文说:“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平者在下也。”褒贬嫌施,虽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总是容易流于深刻。何注因之说:“凡为文实贬者,皆以取专事为罪。月者,专平不易。”由于专平而生不易,因不易而书月。其实经文是否贬其专平,大成问题。这种特尊君权的观念,秦汉后始发达,《春秋经》不见得有责其专平之意。既不责专平,自然谈不到易不易。
7.庄三年春王正月,溺会齐师伐卫。何注:“月者,卫朔背叛出奔,天子新立卫公子留,齐鲁无惮天子之心而伐之,故明恶重于伐,故月也。”我们再看一看,桓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公会齐侯宋公卫侯陈侯于侈伐郑。何注:“月者,善诸侯征突,善录义兵也。”又僖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何注:“月者,善义兵也。”善之用月,恶之亦用月。固然他可以说根据传文“美恶不嫌同辞”,但这究竟是否孔子定的,大成问题。我们总觉得善恶不分,恐非《春秋》明是非之意。
8.襄十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东鄙,围台。传云:“邑不言围,此其言围何?伐而言围者,取邑之辞也。”那么,莒人是把鲁国台邑取去了。何注:“外取邑,有嘉恶,当书。不直言取邑者,深耻中国之无信也。……月者,加责之。”但我们看一看下面经文说:“季孙宿帅师救台,遂入运。”杜预注《左传》说,“郓、莒邑(运《左传》作郓),乘胜入郓,报见伐。”他注得不错。且我们即使无杜注,从经文中也可以看出鲁救台,打了胜仗。那么,台邑未曾被莒国取去。既未被取,根本谈不到“不直言取邑”、“深耻中国无信”、“加责之”这一套了。(www.xing528.com)
9.隐十年冬月壬午,齐人郑人入盛。何注:“日者,盛鲁同姓,于隐篇再见入者,明当忧录之。”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注云:“日者,喜义兵得时入。”定四年庚辰,吴入楚。注云:“日者,恶其无义。”同是入国书日,其义有忧喜恶之不同。实则僖二十八年入曹,经文前有春,晋侯侵曹,晋侯伐卫。中隔“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楚人救卫”。下接着书:“三月丙午,晋侯入曹。”为要表示时间前后,有记日的需要。定四年的入楚亦然,上文有“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与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左郑”;接着说“庚辰,吴入楚”。“要分别战和入楚非同日,也有记日的必要。这种情形,完全为记事如实,不会有什么义存乎其中。汉人要向其中讨义,义又可以说得种种不同,显系附会。
10.隐十年秋,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传云:“其言伐取之何?易也。其易奈何?因其力也。因谁之力?因宋人蔡人卫人之力也。”何注:“载属为上三国所伐,郑伯无仁心,因其困而灭之,易若取邑,故言取。欲起其易因上伐力,故同其文言伐,就上载言取之也。不月者,移恶上三国。”此节传文释经,大致不错,其中言易,似无必要。惟是《公羊传》中,好言难易,亦可姑置不论。何注“载属为上三国所伐”以下,至“就上载言取之也”,申解传文,亦都无误。可是“月者移恶上三国”,这句话就奇怪了。最可恶的当是郑,三国是次可恶,舍最而罪次,理不可通。
11.成九年冬十有一月楚公子婴齐帅师伐莒,庚申莒溃,楚人入运。此经书日,和上面晋侯侵曹,接书三月丙午入曹,及吴楚伯莒之战,接书庚辰吴入楚是一样的。但何注说:“日者录责中国无信,同盟不能相救,至为夷狄所溃。”显然是附会。孔广森《通义》便改说:“溃日者恶楚比克莒二都,暴中国之甚,故伐莒录名氏,入运称人示贬也。”虽然亦用日月为例,可是所持理由,比何氏强得多。
12.桓十六年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何注:“致者,善桓公能疾恶同类,比与诸侯行义兵伐郑。致例时,此月者,善其比与善行义,故以致复加月也。”伐郑是否义兵,姑且不问。我们看经文,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公会齐侯宋公卫侯陈侯于侈,伐郑。何注:“月者,善诸侯征突,善录义兵也。”可是此役经无公至自伐郑之记载。同是伐郑,前后相连,一书至一不书至,显然是旧史脱漏,或岁久磨灭。有何例可立,何义何说呢?
13.庄五年冬,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六年秋,公至自伐卫。何注:“久不月者,不与伐天子也,故不为危录之。”按何氏,致例时,凡公出满二时月。危公之久。此役伐卫,冬出秋归,例应月以录危;可是经文不如此。何氏乃说不与伐天子,(鲁与诸侯伐卫,王人救卫。)故不为危录之。伐天子当然更可危了,何以不为危录之?若说伐天子罪大,已到了不能为之危的地步,那实在太曲折了。
14.文七年夏四月,宋公王臣卒。何注:“不日者,内娶略。”按经文下接书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又僖二十五年经:宋杀其大夫。传曰:“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案传文无理,刘敞已驳之。《春秋·权衡十一》云:“文称大夫,是有大夫,非无大夫明矣。且君娶一卿,而一国之内,何得悉无大夫哉?凡妻之父母,所不臣也;至其等列,礼不及也;何谓无大夫乎?诡僻不经,乃至于此,可悯笑者此也!”传文已荒谬,何注更依传,以不日由内娶之故,自然更荒谬。
15.僖二十五年秋,葬卫文公。何注:“不月者,灭同姓,故夺臣子恩也。”灭同姓指灭邢。本年经书春王正月丙午,卫侯毁灭邢。传曰:“卫侯毁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灭同姓固有罪,但与书名恐无关,且毁字恐是衍文,此暂不讨论。赵氏鹏飞《春秋经筌卷七》曰:“卫之灭邢固甚矣,而邢之灭,实有以自致之。邢卫均有狄患,均受齐威之德迁而城之。二国既安,则比以抗狄可也。而邢乃叛卫从狄,又胁狄以伐卫。卫抗狄犹惧不支,邢狄合而攻卫,卫盖危矣。卫固无以制狄,故灭邢所以夺狄之援,纾国之病也。……虽然,谋则善矣,其如灭国之罪何?圣人自十八年以至于今,书邢卫之事甚详,所以著邢不当附狄伐卫,卫亦岂宜从而遂灭之哉?二者均有罪也。”按赵氏之论甚通,孔子据实把邢卫之事写出来,其罪自见,固不待书名不书名。黄氏震读《春秋日抄》卷九云:“愚谓书灭则卫罪为重。”由此看来,更不必去月不去月,便可定卫之罪。此条和上条,都是传文已错,何氏要用日月为例,罗织罪名,便袭谬仍非,妄行加上去。这对后世研经者有不良影响。人们都怪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太深刻(参看四库提要),殊不知《公羊传》注这样妄加人罪,实有引发苛议的作用。
16.僖四年夏,许男新臣卒。何注:“不月者,为下盟,去月方见大信。”许是小国,小国始卒,卒月葬时。按例许男新臣卒应书月,此经为何不月呢?何氏说,为下盟,去月方见大信。下盟是指楚屈完和齐桓公的召陵之盟。盟例大信者时。因为下盟不书月以见大信,所以影响到上文许男之卒,也不能书月,只可单独用一个夏字。案召陵盟后,楚人灭弦,围许,灭黄,伐徐,猖獗如故,有何信可见?又岂能于许男之卒,便为召陵之盟郑重铺路,理不可通。
17.宣十四年夏五月壬申,曹伯寿卒。何注:“日者,公子喜时父也。缘臣子尊荣,莫不欲与君父共之。故加录之,所以养孝子之志。许人子者,必使父也。”(此条前未录)这和僖二十五年公会卫子莒庆盟于洮,何注:“莒无大夫,书莒庆者,尊敬壻之义也。”在亲属关系上拉扯,谅非《春秋》本意。所以刘氏《权衡》在这两条都说,“推此言也而观之,其妄可胜记乎?”(卷十一、十二。)
18.隐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弓区卒。何注:“日者,隐公贤君。宜有恩礼于大夫。益师始见法,无骇有罪,据侠又未命也,故独得于此日。”又庄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何注:“书日者,录季子遏恶也,行诛亲亲,虽鸩之,犹有恩也。”案所传闻世,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隐庄都属所传闻世,此二大夫卒俱加日。前者,何云宜有恩礼于大夫,所谓恩礼未明言。据左氏隐五年传:“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又元年经公子益师卒,左氏传云:“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那么,公与小敛,就应书日;公与小敛亦是恩礼。就此两条观之,明是何休因袭《左传》,而注云“宜有”,则故作揣测之词。后者,公子牙欲谋弑君,季子鸩杀他,正是大义灭亲。而何氏猥云:“行诛亲亲,虽鸩之,犹有恩”,显系附会之语。
19.隐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何注:“月者,责臣子不以时讨,与杀州吁同例。”又四年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何注:“讨贼例时,此月者,久之也。”案此二者事情不同,前者郑庄在位,主权在他手里,早讨迟讨,操于郑伯。怎能说责臣子不以时讨,与杀州吁同例呢?况在《公羊传》文中,略无不以时讨的痕迹。《左传》则有祭仲和公子吕二人劝庄公早除段,而庄公却故意迟迟,养成其恶。何氏所谓臣子不以时讨,也是因袭《左传》,但错怪了臣子,荒谬可笑。
20.宣十八年,归父还自晋,至柽,遂奔齐。何注:“不日者,伯讨可逐,故从有罪例也。”案公孙归父是公子遂之子,遂弑子赤而立宣公,是有罪的,而归父无罪。此经归父奔齐不书日,何氏以为伯讨可逐,故从有罪例。以父罪连累及之,分明是不当的。又庄十二年冬十月,宋万出奔陈。何注:“月者,使与大国君奔同例,明强御也。”宋万是弑君之人,而因其强御,使其身分同于大国之君,可谓无理之至!《春秋》是道名分之书,逆臣与大国之君不分,无罪和有罪混淆,安在其为道名分也?此种例最害义理,不容不辟。
以上辨了二十条,包含的例不止二十个,我想已足够说明日月为例之诬妄了。比较起来,《公羊传》中所说,尚有理由,离奇牵强的远不多。而何休所说,则是穿凿附会,无所不至,其实何氏《解诂》,也往往有胜义。尤以隐元年三世注,宣十五年初税亩注等,极见精采。而注日月为例,几乎全无可取。这由于他自己选了坏题目,所以做不出好文章,真所谓咎由自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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