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的房地产市场日趋火爆,由此而催生的房地产中介行业也蓬勃发展,大大小小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犹如雨后春笋一般越开越多;同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买卖房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据统计,人们通过房产中介买卖二手房屋占了整个二手房屋买卖的三分之二以上,但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也在逐年呈现几何式的增长,尤其基于目前房产中介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买卖双方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信息交流的不对称,以及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的滞后性、不完善性,从而导致买卖双方或一方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尖锐突出,且有关矛盾纠纷的焦点也较为集中、普遍。如同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中,岑先生所遇到的情形在上海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其所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对买卖双方有意隐瞒相关房屋信息、交易的具体条件,误导买卖双方签署有违真实意思的合同。在事情败露,且买卖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后,其又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通过恫吓、威逼的方式逼迫岑先生单方面签订一份完全无法律效力的买卖合同,并以扣押房屋所有权证的方式拒绝退还因居间未成而收取的中介费,其行为完全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岑先生的合法权益。在上海目前的房产中介实际操作中,现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往往除了居间协助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外,还会以附件方式协助买卖双方签署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据此,房产中介公司就会单方认定其居间已成功,应按约足额收取相应的中介费(成交价的1%);但即便如此,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现行司法实践认定:除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就买卖房屋的中介费有详细明确约定外,一般房产中介公司即使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的,但未能促成买卖双方成功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妥相应网上行政备案手续、协助买卖双方办妥后续的产权过户、交房等手续的,也视为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未完全成功,无权收取足额(成交价的1%)的中介费。而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未成功,且自身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前提下,可以向买卖双方或一方主张一定的居间必要报酬(即劳务费),具体金额一般由法院根据房屋价值,以及房产中介公司所付出的具体劳动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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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律师简介 徐惠忠律师,上海市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系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并组建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徐惠忠律师目前长期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酒店、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客户合法经营保驾护航。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特别是在二手房买卖、商业地产及工业地产领域的招商、并购、融资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领域的股权并购重组、资产并购重组,内外资公司设立等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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