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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0条和46条:夫妻扶养义务与赔偿权利制度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46条所列的四种过错行为中所谓“遗弃家庭成员”,就是指夫妻一方具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20条和46条:夫妻扶养义务与赔偿权利制度

第一,关于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一般通过综合权衡需要扶养一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有无生活来源、有无子女赡养、是否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以及提供扶养一方的经济条件和能力,力争做到公平、合情、合理。

第二,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时相应的救济措施。

1.婚内分居期间扶养费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需要扶养一方的经济需求、提供扶养一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分居前生活水平和目前生活水平的差异程度等因素,判定扶养费金额。

2.离婚时损害赔偿的主张。婚姻法第46条所列的四种过错行为中所谓“遗弃家庭成员”,就是指夫妻一方具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扶养义务一方涉嫌构成遗弃罪。若构成遗弃罪的,最高将面临5年的有期徒刑

第三,本案就“如何更有效地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为我们留下了进一步思考的空间。(www.xing528.com)

为了加强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由于婚姻案件自身的私密性和无过错方获取证据手段和途径的局限性,实践操作中逐渐体现出它的不完善。如何解决“举证难”的问题,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全社会更进一步思考,相信通过各方不懈努力,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会让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更好地维护因婚姻长期备受身心折磨的无过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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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律师简介 贺强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长宁区青年律师联合会主席团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民盟长宁区委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荣获“上海十佳房地产专业青年律师”“上海市长宁区首届百姓英雄”“2014年度长宁区法律服务特别贡献奖”。擅长房地产、公司法、民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2015年,撰写的社情民意《关于对存量房网签合同后又设定抵押应加强监管的建议》,被上海市政协采纳。曾受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邀请,参与撰写《办案现场——东方大律师办案实录》一书。电话:1370165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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