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工作在外地的父亲,辛苦了一辈子,退休回到上海,将多年积蓄拿出来在上海闵行区买了两套房子,想着全家人和和睦睦,他好享受天伦之乐。可谁知道就因为自己将两套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小儿子李志国名下,导致大儿子李某心理失衡,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导演了一出戏,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后悔莫及。
起初趁弟弟不在之际,偷出弟弟李志国的房产证、身份证,花钱雇人假冒弟弟本人,伪造其签名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因担心老婆离婚分割该两套房产,在非法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机下,将产权再次转让给心怀不轨的夏某……若非夏某巨额贷款无法偿还而法院欲查封这两套房产,恐怕弟弟李志国至今还被蒙在鼓里呢!
本案的法律点在于:假冒弟弟李志国的签字过户其产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哥哥李某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夏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两套房子的产权证上父亲并未登记,写的都是弟弟李志国的名字,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这两套房子的产权人均属于弟弟李志国,如果未经过产权人也就是弟弟李志国的同意,擅自处分他的财产,其行为是无效的,故这两套房子的产权变更是无效的,包括哥哥李某将房子登记在恶意串通的夏某名下,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也因此法院才判决两次房产过户均无效,两套房产仍归李志国所有。根据物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哥哥李某的假冒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弟弟李志国,有权要求哥哥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
父亲和弟弟均答应将一套房子赠与哥哥,这一赠与行为有效,但哥哥却没有选择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取自己本应得的权益;弟弟李志国明知自己的房产权证就在哥哥手里,但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未曾向他索要,以至于事情发展至今。从本案我们至少可以知道两点:一是在诸如房产交易或过户等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管好自己的各项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二是法律赋予我们正当的权益或正当权益受损失,我们应该及时、有效地选择合法手段予以主张,以免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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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律师简介 柴小平律师,获法学和历史学双学士学位,资深律师。现为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申诉网(上海频道)特聘专家律师。上海法学会人民调解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www.xing528.com)
柴小平律师精通刑事、民商法律,对公司法、金融法律等均有深入研究,曾多次应邀在国内著名企业讲授法律课程,并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解答法律问题,并曾数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栏目的采访报道。柴小平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案件,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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