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设置完整的刑事犹豫制度,有助于使大量的可能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刑事案件不受到宣判(通过微罪处分制度、起诉犹豫制度、宣告犹豫制度),也可使大量的已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案件不予实际执行(缓刑),还可使一部分已交付执行的短刑犯(仅包括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包括拘役犯)通过假释的方式提前解除关押,从而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尽量减小。但是,由于我国并未采取废除短期自由刑的做法,因此在实践中必然还会存在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和执行,对一部分不符合适用犹豫制度的犯罪分子还必须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如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即会执行短期自由刑;在被假释之前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是如此;根本不符合任何犹豫制度适用条件而必须完整执行所判刑期的犯罪分子也是如此。既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短期自由刑的实际执行,因而基于避免、减少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刑事执行过程中也应当采取一定的对应措施,主要是采取一些变通执行方式和改善短刑犯的处遇条件的措施。前者如借鉴国外存在的短期自由刑变通执行方式中的周末监禁、半监禁、业余监禁这三种方式;后者如建立专门的短期自由刑执行场所、建立严格的分类制度,加强教育矫正工作,尽量避免短期自由刑犯之间及其与其他罪犯之间的恶习的交叉传染,等等。我国也有学者主张自由刑执行方式的变革应是中国刑罚改革的内容之一,其认为应当寻找更多的开放性刑罚方法,以便使更多的轻刑犯能在不与社会隔离的情况下得到改造。[22]
1.我国建立周末监禁、半监禁、业余监禁制度的必要性
(1)这是顺应世界短期自由刑改革的发展潮流的需要。基于半监禁、周末监禁、业余监禁的优越性,现在许多国家正准备扩大适用这些措施。如比利时目前约有1/3的3个月以下监禁者服周末监禁或者半监禁,并准备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6个月以下监禁判决者。又如荷兰建议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1个月以下监禁者。其他一些国家也正积极研究这些措施,准备引进。在西班牙,有人建议用周末监禁代替2年以下正常监禁;英国准备引进周末监禁和半监禁;丹麦准备引进业余监禁;法国有人建议在公开条件下服短期监禁,等等。[23]这三种短期自由刑的变通执行方式之所以受到诸多国家的青睐,是因为其积极作用明显。笔者认为,这三种变通执行方式对于改善我国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过于单一、实际效果差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应故步自封,而应关注世界刑罚改革的趋势,大胆吸收其合理因素,将这些做法为我所用。
(2)有利于避免、减轻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和促进受刑人的再社会化。罪犯是社会化过程中出了问题和遇到障碍的人,为了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有必要对其进行再社会化。而再社会化的条件在于,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进行实践活动,接触到社会环境中的各种事物及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使罪犯再社会化的根本途径是将其置于社会生活中,使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因素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反映到其头脑中,从而使其逐渐学会做人做事。切断罪犯与社会联系的完全的监禁生活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周末监禁、半监禁、业余监禁在时间上把剥夺自由刑分割执行,可以使罪犯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及某种程度的家庭关系,保证其基本的收入来源,减少狱内交叉感染,淡化对罪犯名誉、地位及人际关系方面的损害。因而,其既体现了对罪犯的惩罚,也充分反映了对罪犯的复归改造,从而尽可能地避免了监禁的副作用,减轻了短期自由刑的消极效果,并且不给罪犯重返社会带来更大的精神、心理、家庭及客观环境方面的困难,具有一举两得、惩教合一的优点。而且,这三种执行方式要求罪犯在业余时间服刑,这一方面在时间上减少了罪犯可能犯罪的机会,另一方面又能引导其更好地利用业余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制度设计
我国应建立的周末监禁制度、半监禁制度、业余监禁都是自由刑的分割执行方法。三者的目的、功能相同,只是具体执行时间有所区别。
(1)周末监禁制度,是指将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每周的工作日予以释放,让其正常地生活、学习,只是利用每周的周末,将其羁押于监狱执行自由刑,累积至所判刑期完毕为止。具体的执行期间为每周六和每周日。笔者认为,我国可规定,受刑人须于每周五18点前到监狱(或拘役所)报到,每周一早晨6 点将其释放,每周所执行刑期之和为2天半。(www.xing528.com)
(2)半监禁制度,即让罪犯白天参加正常工作,晚上到狱中服刑。可将具体的执行时间规定为每天晚上18 点前到监狱报到,第二天早晨6点对其予以释放。
(3)业余监禁制度,这是周末监禁与半监禁相结合的一种执行方式。具体实施方法是,工作日的白天允许犯罪参加正常工作,但在工作日的晚上和整个周末其必须回到监狱服刑。
此外,对周末监禁、半监禁及业余监禁的适用必须规定一定的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可以提出适用申请,由执行机关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再犯可能性、有无逃跑危险、是否处于失业状态、工作能力、学业情况等,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还可以责令其提供一定的保证人。
(2)撤销条件,即规定如果受刑人违反一定的条件,如不遵守报到时间(遇不可抗力除外)或在狱外有重大违法行为等,可撤销周末监禁、半监禁、业余监禁,改为正常服刑,已服的周末监禁、半监禁、业余监禁期间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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