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立宣告犹豫制度的优化

建立宣告犹豫制度的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这一立法措辞彻底排除了适用宣告犹豫制度的可能性。在审判阶段,基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于不是必须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案件应当适用宣告犹豫。建立宣告犹豫制度可促使犯罪行为人自我反省,如再犯将遭受有罪宣判和刑罚,这种压力有利于促使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建立宣告犹豫制度的优化

宣告犹豫制度,是指审判机关经过审判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暂时不宣告其有罪,而在一定期限内交有关机关对行为人进行监督考验的制度。如果行为人在此考验期限内遵守所规定的条件,便不再作有罪宣告;如果没有遵守所规定的条件,则作有罪宣告;如果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新罪与前罪并罚。[14]

1.我国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宣告犹豫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有三种:一是作出有罪判决,二是作出无罪判决,三是作出有条件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保留在出现新的证据时予以追诉的可能性)。在按该条第2项、第3项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显然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而适用宣告犹豫,而根据该条第1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应当”这一立法措辞彻底排除了适用宣告犹豫制度的可能性。

2.建立宣告犹豫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建立宣告犹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其比执行犹豫制度更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宣告、执行的弊端。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基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于不是必须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案件应当适用宣告犹豫。就犯罪行为人的改造矫正来说,宣告犹豫制度比执行犹豫制度好,其可使被告免予背上罪犯之标签及在社会上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更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2)在诉讼观念上可行。宣告犹豫制度源自于英美国家,虽然我国的诉讼制度与英美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但诉讼观念上并非不可能将有罪之认定与刑罚的宣告分开,而且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也有采用这一制度的,如法国、[15]比利时、丹麦、瑞典、挪威[16]等。

(3)可以弥补检察机关对起诉犹豫权滥用的一些弊端。检察官对起诉犹豫权的滥用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对不该适用的予以适用;二是对应该适用的不予适用。检察官对原应予以起诉犹豫的案件仍然予以起诉的,法院在案件罪证确实的情况下,就不得不宣告被告人有罪,但是如果有宣告犹豫制度,就可弥补这一弊端。

(4)有利于促使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建立宣告犹豫制度可促使犯罪行为人自我反省,如再犯将遭受有罪宣判和刑罚,这种压力有利于促使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www.xing528.com)

3.立法设计

笔者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宣告犹豫制度,在其第195条之后增加一条。该条分为5款:

(1)第1款:“对于应当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罪前、罪后表现,认为暂缓作出有罪判决更为适当的,可以作出暂缓宣告的裁定,但对累犯不予适用。”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适用暂缓宣告(宣告犹豫)时,不但须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且须量定其刑罚并制作判决书,只是对外不公布,也不向被告人正式宣告,在手续上用裁定书的方式予以告之。

(2)第2款:“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服暂缓宣告的裁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宣告,被告人可按照二审程序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未对暂缓宣告裁定提出异议,裁定发生效力。异议应在考验期内提出。”

(3)第3款:“对被告人作出暂缓宣告裁定时,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附带性措施。”这些措施的具体类型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如对被告人予以严厉训诫,并告诫其将来不得再犯;请被告人的监护人、雇主或其他监督权人到场,敦促其将来应当对该人严加监督,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损害赔偿、道歉或作出其他适当的表示;为了实现宣告犹豫的特别预防的功能,也可建立宣告犹豫交付保护观察制度。

(4)第4款:“应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的考验期为应判刑期;应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的考验期为应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考验期为应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考验期限从暂缓宣告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5)第5款:“被裁定暂缓宣告的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暂缓宣告裁定,而宣告有罪判决。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这三种应撤销暂缓宣告事由的,不再作出有罪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