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见,忽视短期自由刑问题是刑事政策的重大失误。要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必须对实践中严峻的短期自由刑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这与我国刑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问题研究的落后状态不无关系,因为新的制度的引入是需要理论作为推动力的。短期自由刑问题的解决非常复杂的,笔者认为,在当今条件下,主要应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采取应对措施。
通过以上比较研究,不难发现,在世界刑罚改革运动势不可挡的今天,我国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完善重视不够,对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忽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1986 年我国司法部曾经组织了一次全国性的“提高改造质量和预防重新犯罪”的抽样调查活动,调查显示,3年以下短刑犯改造效果差,累犯再犯率高。劳改部门也反映,对3年以下短刑犯难以采取较为系统的改造措施。[1]而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又占有很大比重。可见,忽视短期自由刑问题是刑事政策的重大失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是根源,刑事司法、尤其是刑罚执行的粗放和草率也是造成这种状况重要原因。要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必须对实践中严峻的短期自由刑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国外学界对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弊端提出了许多建议,其立法也在制度上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制度,我们应当立足本国实际,对国外的有关学说及立法进行具体分析,对其中一些可行的做法予以借鉴。1996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其实是健全有关短期自由刑制度的一个大好时机,但遗憾的是,这两次大型的刑事法律修订并未在这方面取得什么可圈可点的进展。这与我国刑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问题研究的落后状态不无关系,因为新的制度的引入是需要理论作为推动力的。短期自由刑问题的解决非常复杂的,笔者认为,在当今条件下,主要应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采取应对措施。(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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