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监禁也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即白天让罪犯参加正常工作或学习,晚上令其到狱中服刑的自由刑执行制度。从广义上讲,周末监禁也属于一种半监禁,但在一些国家,半监禁特指夜监禁。半监禁与周末监禁只是具体实施方法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目的都在于保持罪犯的正常工作、学习,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某些弊端。联合国大会40/33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第29号规则及其说明指出:“应努力提供帮助少年重获社会新生的半监禁式办法,如重返社会训练所、教养院、日间训练中心及其他这类适当的安排办法。” “不应低估在监禁期后加以照管的重要性。本规则强调有必要组成一系列半监禁式的安排办法。”“本规则也强调有必要提供各种不同的设施和服务,以满足少年犯重返社会的不同需要,并且把提供指导和结构上的支助作为帮助顺利重获社会新生的一项重要措施。”采用半监禁这一自由刑执行方式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葡萄牙、阿尔巴尼亚、墨西哥、葡萄牙等。
在美国半监禁属于间歇监禁刑(intermittent imprisonment)制度的一种类型。[104]1913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最先规定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允许犯人保持狱外工作,继续供养家庭。北卡罗莱那州和马里兰州后来也引进这一制度,适用于短期监禁者,由法院裁量判决。目前,美国大约有三十个州存在这一制度。
法国于1948年引进这一制度,根据《法国人权保障强化法》的规定,对6个月以下的受监禁者,可以从服刑之时起实行半自由刑,即白天可以在狱外进行自由劳动,夜间归监。[105]《法国刑法典》第132—25条规定:“如判决法院宣告的刑罚为1年或1年以下监禁刑,对能证明从事职业活动或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或为重返社会参加实习或临时工作,或有必要接受治疗的被判刑人,法院得决定在半释放(实际就是半监禁——笔者注)制度下执行监禁刑。”第132—26条规定:“获准享有半释放之利益的被判刑人,按照执行法官根据半释放制度下从事职业活动、教育、培训、实习、参与家庭生活或者治疗所必要的实践而确定的方式返回监狱机构;在其监外义务因任何原因中断的日子里,获准享有半释放利益的人都受强制呆在监狱机构之内。”此外法国还非常有特色地创设了针对短期自由刑的分期执行方式。《法国刑法典》第132—27条规定:“轻罪案件,法院得因医疗、家庭、职业或社会之严肃理由,决定对其宣告的刑期为1年或1年以下之监禁刑,可以在不超过3年的期间分期执行,但每一分期执行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106]
比利时于1963年与周末监禁一起引进了半监禁制度,将其作为专门的短期自由刑措施。它要求犯人每天从监狱直接出发去工作和学习,然后回监狱。与周末监禁不同,其适用罪行没有限制,且可适用于3个月以下监禁者。
1972年,加拿大引进这一制度,规定当法院适用90天以下监禁时,可同时命令半监禁,使犯人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加拿大刑事法典》第732条规定了间歇监禁:“法院在对犯罪人适用90 日或者90日以下的监禁刑的情况下(包括因为不支付罚金或者其他情形),考虑犯罪认定年龄、人格、犯罪性质、犯罪实施情节以及拥有用以确保服刑的适当的住处,可以决定:(a)在决定指定的期间内分期执行刑罚;(b)罪犯在服刑期间不受羁押时,遵守考验命令规定的限制条件。” “如果罪犯随后犯罪的,法院可以变更间歇监禁。” “如果以间歇方式执行监禁的罪犯因为其他犯罪而被法院判处监禁的,除非法院另有不同决定,应当连续地执行其前一监禁的未执行刑期。”
瑞士也存在半监禁制度,其适用面更宽,包括被处6个月以下监禁者,条件是罪犯必须有工作,能接受指导、职业训练或处遇。(www.xing528.com)
意大利于1981年以第689号法律在其刑法中规定了半监禁制度,规定半监禁刑可以代替的监禁刑期为6个月以下。1993年的第187号法令第5 条第1 款将半监禁可以代替的监禁刑的范围扩展为1 年以下。此外根据1988年第448号总统令第30条第1款,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半监禁刑可以用来替代刑期在2年以下的监禁刑。[107]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第58 条针对短期自由刑规定了半监禁制度:“对于判处1年以下监禁的判决,法院考虑罪犯必要的工作的、教育的、职业身份的、职业培训的、家庭的义务或者治疗的需要、医疗康复的需要,可以决定以半监禁方式执行。” “被判处半监禁的罪犯在监狱外履行完有关的义务后,必须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内返回监狱。”[108]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27 条规定了半自由(半监禁)这一监禁执行方式:“半自由以剥夺自由期间和自由处遇的期间交替的方式进行。应当根据案件的下列情况予以适用:工作时间或者教育时间离开执行机构,周末执行监禁;周末离开执行机构,其余时间执行监禁;或者,白天离开执行机构,晚上执行监禁。其期间不能超过其所替代的监禁刑的刑期。”[109]
《葡萄牙刑法典》第46 条规定了半监禁这一短期自由刑变通执行方式:“被判处的监禁不超过1年且不能以任何种类的刑罚替代或者以周末监禁的方式执行的,在被判刑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半监禁的服刑方式。” “半监禁制度也是监禁,但允许被判刑人在被严格限制外出以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其正常的职业活动、职业培训、学习。”[110]
半监禁与周末监禁的设立目的相同,都在于淡化监禁判决的严厉性,减少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副作用,使罪犯继续正常工作,在一定范围内维持其体面、名誉及人际关系,但这一制度在受刑人休假或失业期间,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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