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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易科社区服务的国外立法管理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了被判处终身惩役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有期惩役的人或者是因为侵犯性自由罪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对卖淫进行剥削罪而被判刑的人外,对其他剥夺自由刑,如果行为人是某一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母亲,并且提出请求或者在被认为适合易科提供社区服务时表示接受的,可以将其易科为提供社区服务。”“在一个监禁判决被部分暂缓执行的,只有该判决判处的全部刑期没有超过6个月时,才能用社区服务的形式执行其判决。”

短期自由刑易科社区服务的国外立法管理

在历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多次建议以此方法为短期自由刑的代替措施,如1872年于伦敦举行的第1 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就讨论了用不剥夺自由的强制劳动代替短期监禁的可能性,会议认为短期监禁是可悲的,推荐用农业劳动等代替短期监禁;1950 年在海牙举行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的决议也指出,不予以拘禁而强制劳动的方法在代替短期自由刑时也应考虑采用。[18]采用这一替代方式的有英国、阿尔巴尼亚、墨西哥、希腊、土耳其、葡萄牙、冰岛、匈牙利、罗马尼亚、中国台湾地区等。

英国 1972 年制定的新《刑事审判法》 (Criminal Justice Act,1972)第15至19 条创设了社区服务命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制度,用以代替短期自由刑。社区服务命令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劳动。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应受短期拘禁刑的17 岁以上的犯罪人(在英国未满17 岁者原则上不科刑),不限于初犯,累犯也可适用,但实际上大部分适用于未满25岁的青年犯罪人。对应受短期拘禁刑的犯罪人,法院可以宣告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社区服务命令,使其无偿从事有益于社区的劳动服务工作,由保护管束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为了使受此处分的犯罪人的社会生活不受影响,其可于星期六、日或假日或夜间等利用其空闲时间从事工作,每次5 至6 小时,必须于判决后一年内执行完毕。其所从事的工作种类很多,如,为一般医院或精神病院的病患者、老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道路清扫、公有房屋的修缮、帮助修建公共工程等。在命令期间如果其再犯罪或者违反命令,如不工作或无故迁居等,法院可以撤销社区服务命令而改判为拘禁刑。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者,通常首先由观护人予以口头警告,再次以挂号信邮寄履行命令,如屡次违反,法院可科以50英镑以下的罚金,甚至撤销社区服务命令。[19]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第63条针对1年以下的短期自由刑规定了易科从事公益劳动制度:“对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的罪犯,如果认为行为人和犯罪情节具有较低的危险性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监禁并且易科为从事公益劳动的义务。” “从事公益劳动,是指在获得罪犯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地向公益机构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团体提供劳动,期间为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 “如果罪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拒绝暂缓执行监禁,不能适用易科为从事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的期间为6个月以下。” “法院应当在决定中明确规定劳动的小时数并且规定罪犯与考验机关保持联系的义务。” “考验机关应当尽在可能地考虑罪犯的固定工作或者家庭责任的情况下,确定从事劳动的场所和每周从事劳动的天数。公益劳动每天的期间不能超过8小时。” “在劳动完成之后,其判决视为不存在。” “如果罪犯不从事公益劳动、不与考验机关保持联系或者违反法院所适用的限制条件或者其他义务的,检察官应当立即通知法院。”[20]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27条规定:“社区劳动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用来替代监禁或者罚金。” “1日社区劳动替代1日监禁。” “社区劳动是指在公共教育机构、社会救助机构或者私人救助机构中提供无偿的服务。提供服务的时间是,行为人赖以获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维持生计之收入的劳动时间以外的其他时间,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并且应当在执行机关的指导监督下进行。”[21]第70条第1款规定:“法官可以按照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以下列方式对监禁刑予以替代:I.当监禁不超过4年时,替代为社区劳动……” “对此前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提起公诉并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的人,不能适用上述替代。对因为实施本法典第85 条I项所规定的犯罪而被认定有罪的人,也不能适用上述替代。”[22]

《希腊刑法典》第82 条对剥夺自由易科社区服务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超过1个月的剥夺自由刑……如果该被判刑人提出请求或者在被认为适合易科提供社区服务时表示接受的,应当将其易科为提供社区服务。超过2 年但不超过3 年的剥夺自由刑,如果该被判刑人提出请求或者在被认为适合易科提供社区服务时表示接受的,可以将其易科为提供社区服务。” “除了被判处终身惩役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有期惩役的人或者是因为侵犯性自由罪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对卖淫进行剥削罪而被判刑的人外,对其他剥夺自由刑,如果行为人是某一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母亲,并且提出请求或者在被认为适合易科提供社区服务时表示接受的,可以将其易科为提供社区服务。” “如果被决定提供社区服务的罪犯所提供的服务未完成或者属于劣质的,应当停止将刑罚易科为提供社区服务。”[23]

《土耳其刑法典》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1年或者不满1年的短期监禁,可以易科为从事公益劳动,即根据罪犯的人格、社会和经济地位、在审理期间所显示出来的悔改情况、犯罪的情节,短期监禁可以易科为自愿从事公益工作,期间为所判刑期的1/2 以上1 倍以下。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已满65 周岁而被判处30 日以上1 年以下监禁的人,如果此前其未曾受到有罪判决的,可以易科从事公益劳动。[24](www.xing528.com)

《葡萄牙刑法典》第58 条规定了短期监禁可以易科提供社会服务:“对应当被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的行为人,如果法院认为这种替代能够适当、充分地实现刑罚目的的,可以提供社会服务替代监禁。” “提供社会服务,是指向国家、其他公法人、与法院认为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私人实体提供免费服务。”[25]

《冰岛刑罚执行法典》第2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不附条件监禁的罪犯,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用从事40至240小时的无偿社区服务的形式来执行其刑罚。” “在一个监禁判决被部分暂缓执行的,只有该判决判处的全部刑期没有超过6个月时,才能用社区服务的形式执行其判决。” “多个判决并罚所成的监禁刑期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用社区服务的形式执行其判决。”[26]

《匈牙利刑法典》第88 条规定了作为主刑的短期监禁可以易科为附加刑:“如果犯罪的法定刑不重于3年监禁,替代为附加刑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时,附加刑可以替代主刑而独立地适用。但在作为独立的刑罚予以适用时,只能适用某一种附加刑。”[27]根据《匈牙利刑法典》第38条的规定,匈牙利刑法上的罚金既是主刑刑种,也是附加刑刑种,因而这一规定就是将法定刑不重于3年的监禁易科为罚金的依据。

《罗马尼亚刑法典》第70 条规定了作为主刑的期监禁可以易科为社区服务:“法定刑为3年以下监禁或严格监禁的轻罪,法庭可以判决将监禁替换为不少于100小时的无偿社区服务。” “法定刑为3年以下监禁的,社区服务最长为300小时,法定刑为3年以下严格监禁的,社区服务最长为500小时。”[28]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41条第1项规定:“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罚金。但易科罚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进而在该条第2项至第6项对该种短期自由刑易科社会服务作出了规定。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得易科罚金而未声请易科罚金者,得以提供社会劳动6小时折算1日,易服社会劳动。”第3项规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项易科罚金之规定者,得依前项折算规定,易服社会劳动。”第4项规定:“前二项之规定,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或易服社会劳动,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适用之。”第5 项规定:“第二项及第三项之易服社会劳动履行期间,不得逾1年。”第6项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于第二项之情形应执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罚金;于第三项之情形应执行原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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