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废说尽管曾在国外刑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而且目前仍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刑事立法上采纳否定说而彻底废除短期自由刑的国家很少见。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保留但限制适用的做法,如德国便采取这一做法。根据《德国刑法典》第47条第1款(只在例外情况中的短期自由刑)的规定:“法院只在行为或者行为人的性格中存在使自由刑的采用对行为人的影响或者法律秩序的维护必不可少的特别情况时,采用六个月以下的自由刑。”[19]由此可见,在德国,适用短期自由刑的“例外”情况,只限于行为或行为人的性格上存在特殊情况,或对行为人有作用或在“维护法律秩序”上“不可少”的时候。而据统计,英国的短期自由刑适用率从1913 年以来也一直在减少。[20]
但是,也存在一种相反的趋势,即一些国家的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呈现增加的趋势,如荷兰、瑞典、瑞士等国,增加短期自由刑的倾向就相当明显。如荷兰,在1960 年的自由刑宣告中,1 个月以下监禁者占40%,1980 年上升到60%。这是由于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荷兰以3S (short、sharp、shock)理论为指导,频繁适用短期自由刑,在1978年的自由刑宣告中,1个月未满的占51.8%,3个月未满的占70.75%(包括不满1 个月的),6 个月未满的占83.9%(包括不满3个月的),自由刑中只有4.3%超过了1 年。又如瑞典在1974年1 年以下监禁者占全部犯人的91%;在1978 年宣告的自由刑中,62%为1年以下,80%为3个月以下,89%为6个月以下,只有6%为1年以上。[21](www.xing528.com)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恐怕在于20世纪以后由于刑罚制度逐渐人道化,一般量刑逐渐缓和,自由刑的刑期逐渐短期化;当今社会交通事故不断地上升,而对于交通事故犯罪短期自由刑有其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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