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一个刑种的废除,应是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后认为弊多利少而作出的决断,仅仅因为其有弊害而将其废除无疑是因噎废食、缺乏理性的做法。如前一节所分析的那样,短期自由刑既有其存在的重大价值,也有其重大的弊害,二者孰大孰小,实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在另外一些国家,短期自由刑甚至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中外主流刑法学界都认识到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但这并不足以作为废除短期自由刑的理由,因为现代刑罚体系中的任何一种刑罚无不因其弊害而受到过抨击。对一个刑种的废除,应是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后认为弊多利少而作出的决断,仅仅因为其有弊害而将其废除无疑是因噎废食、缺乏理性的做法。短期自由刑有利也有弊已是中外大多数刑法学者的共识,但在利大还是弊大这一点上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利大于弊者主张保留,认为弊多利少者则主张废除。如前一节所分析的那样,短期自由刑既有其存在的重大价值,也有其重大的弊害,二者孰大孰小,实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指出的是,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的态势:有的国家由于立法上大量规定短期自由刑、在司法中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而相关的避免、减轻其弊端的配套措施滞后,从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表现得很突出;而另外一些国家虽然保留了短期自由刑,但或者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其宣告或执行,或者采用一些变通的执行方式,从而将其弊端予以减轻或避免,反而凸显了其存在价值。如挪威与瑞典的短期自由刑实践就比较成功。挪威著名刑法学者约翰尼斯·安德聂斯(Andenaes)在1950年荷兰海牙召开的第12 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就曾指出,[17]挪威自实施短期自由刑以来,根据该国的累犯的调查数字显示,其并不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缺乏刑罚之适应性。此外,瑞典代表格里逊在1950年荷兰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也指出,[18]该国短期刑之初犯,于刑满释放后40年间并无再犯之记录者,接近于9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短期自由刑甚至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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