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刑法学界对拘役的主废观点分析

我国刑法学界对拘役的主废观点分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2.我国刑法学界的主废说在我国,短期自由刑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主废论者认为,拘役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刑之一,和世界各国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弊病丛生,可以说,拘役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立法本意。

我国刑法学界对拘役的主废观点分析

1.外国刑法学界的主废说

对短期自由刑持彻底否定说的学者基于短期自由刑的诸多弊害,提出废除短期自由刑的主张。龙勃罗梭(C.Lombroso)、[1]李斯特(F.v.Liszt)、[2]柯罗尼(Krohne)、[3]鲍曼恩(Baumann)、[4]奎塞尔(Quensel)[5]即持此种主张。德国有学者认为,短期自由刑从“特别预防”的观点看是有害的,应当完全废除6个月以下的短期自由刑,其主张用“有利于公益的劳动”作为代替的手段。[6]

2.我国刑法学界的主废说

在我国,短期自由刑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在这两种具体类型中,还没有人提出废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张,但是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废除拘役刑的主张。(www.xing528.com)

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主废论者认为,拘役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刑之一,和世界各国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弊病丛生,可以说,拘役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立法本意。具体理由是:[7]其一,拘役的适用率极低。从立法意图上看,拘役是一种重要而且适用广泛的刑罚方法,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拘役的适用非常少。其二,羁押期过长。由于拘役刑期短,判前羁押期过长,往往使法院作出判决就得放人,难以发挥拘役的惩罚教育功能。其三,拘役刑执行条件恶劣,犯人之间容易交叉感染。我国目前对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做到分管分押,这就给不同的犯罪分子和待审人员提供了互相感染传习犯罪的机会。其四,刑期太短,其对一般抗拒改造的行为无能为力,这严重妨碍了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其五,判处拘役,会对犯罪人的前途产生消极影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拘役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拘役犯的再犯率相当高。作为一种刑事处分,拘役既不可能收到惩罚威慑之功,也无法获得教育改造罪犯之效,反而造成众多恶劣后果。因此,主废论者认为拘役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主张废除其“刑法”中的拘役,如林山田、高仰止等便是代表人物。林山田教授认为,台湾“刑法”中的拘役是从德国那里移植的,德国刑法规定的拘役适用于违警罪,或许是台湾立法者的疏忽,在台湾“刑法典”中并没有违警罪之规定,但在主刑中,却设有拘役之刑罚手段。此外,拘役最长刑期亦仅有4个月,可谓超短期自由刑。鉴于短期自由刑之弊多利少,现行“刑法”中之拘役,实有废止之必要,使未来“新刑法”中之主刑,在有期徒刑与罚金之间,不再存在弊多利少之拘役。[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