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论内部也存在一般预防论与特别预防论的对立。一般预防论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威慑、警戒社会上的一般人,预防他们将来犯罪;特别预防论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将来重新犯罪。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双面预防论,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兼具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既威慑、警戒一般人犯罪,也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中外刑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抨击,许多都是以一般预防论、特别预防论或者双面预防论为其理论根据的。否定短期自由刑的论者认为,短期自由刑的刑期太短,对犯罪人和一般人的威慑(既是实现一般预防的手段也是实现特别预防的手段)效果都很差,此外,由于刑期太短,往往来不及对其进行教育改善(实现特别预防的手段之一),而且有可能因为入狱而相互感染恶习、伤害自尊心而自暴自弃、社会联系被切断等原因而走向再犯之路,因而从犯罪预防的角度而言,短期自由刑确实存在不少弊端。
但是,短期自由刑是否就根本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对此,中外刑法学界也是存在争论的,德国刑法学者华哈(Adolf Wach)和挪威学者约翰尼斯·安德聂斯(Andenaes)、奥地利刑法学家谢利(Seelig)都认为短期自由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一般预防或特别预防的刑罚目的。如华哈(Adolf Wach)认为,虽然数日或数周的自由刑不能教育也不能改造犯人,但可给受刑人以强制劳动的深刻印象。短期自由刑之执行,只要使受刑人感受到刑罚痛苦即足。因而他强调短期自由刑可用严格其行刑方法达到防止再犯的目的。[22]谢利(Seelig)也强调短期自由刑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吓、赎罪、惩罚之记忆的功能。[23]
笔者认为,短期自由刑并非完全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连财产刑、资格刑等非监禁性刑种都具有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性,更何况作为剥夺自由刑的短期自由刑,而且,由于人们的性格、年龄、职业、经历、教育程度、羞耻心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也会各不相同,对一些人难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短期自由刑可能对另外一些人会起到这种作用(对某些人哪怕是予以一般的行政处罚也可起到这种作用)。毋庸置疑,蔑视刑法、不思悔改的人毕竟是少数,因此,一概否定短期自由刑之合刑罚目的性是片面的。(www.xing528.com)
在此,笔者想探讨一下短期自由刑的期限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因为这正是其受到否定说猛烈抨击的痛处之所在。中外刑法学界都有学者提出和讨论过有期自由刑的“刑期过剩”和“刑期不足”问题。[24]所谓刑期过剩,是指宣告的刑期超过了刑罚特别预防目的的需要;所谓刑期不足,是指宣告的刑期不足以制止犯罪人再犯罪。这被视为有期自由刑的弊端之一而受到抨击。许多国家的立法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了减刑和加刑制度,也有国家采取了不定期刑制度。笔者认为,短期自由刑作为有期自由刑的具体类型,并不因为其刑期较短而例外,其同样存在刑期过剩和刑期不足的问题,即对有些犯罪人来说可能刑期不足,而对另外一些犯罪人来说则可能刑期过剩,否定说仅仅着眼于其刑期不足的方面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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