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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与报应刑的目的及论述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短期自由刑是理性、自由、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中的体现,是对危害不同的犯罪适用不同的刑罚的一个重要刑种,是贯彻罪刑相称原则的重要手段。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罪刑相称原则,为短期自由刑的大力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一种报应但同时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正义性与合目的性。

短期自由刑与报应刑的目的及论述

中外刑法学界关于短期自由刑利弊的一些争论的深层刑法理论背景在于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我们知道,在刑罚正当化根据问题上,存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报应刑论认为,对犯罪科处刑罚,是基于报应的原理: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的内容是一种痛苦或恶害,对罪犯科处刑罚,就是以恶害报应恶害。对犯罪以恶害进行报应就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报应刑论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而目的刑论则为刑事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所主张,其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是在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即保护社会或防卫社会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所以也称为“保护刑论”或“社会防卫论”。目的刑论还有其他各种主张,如认为刑罚保护社会的目的,只能由教育犯罪人、把他们改善成善良的社会人来实现,所以,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善犯罪人。这一立场被称为“教育刑论”。显然报应刑论是以刑罚功能的正义性来论证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而目的刑论则是以刑罚功能的功利性来论证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基于这两种不同的刑罚理论,他们对短期自由刑的看法迥然不同。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短期自由刑是理性、自由、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中的体现,是对危害不同的犯罪适用不同的刑罚的一个重要刑种,是贯彻罪刑相称原则的重要手段。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罪刑相称原则,为短期自由刑的大力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按照这一原则,犯罪轻重不同,刑罚严厉性也应随之不同,重罪重刑,轻罪轻刑,轻微罪就应该是非常轻的刑罚。剥夺自由刑的优点之一是其可分割性。这样,从长期刑到短期刑都有独到的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真正实现罪刑相称,短期自由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自近代以来的轻刑化趋势,也提高了短期自由刑的地位,许多人呼吁尽量适用短期的刑罚,他们认为短期比长期好。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C.Becaria)在其1764 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这本里程碑似的著作中就针对封建的酷刑主义提出了建立“罪刑阶梯”的伟大思想。他认为,从最高一级直接毁灭社会的犯罪行为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从而也需要一个与之对应的刑罚阶梯,如此才不至于打乱秩序,不致于高一级犯罪受到低一级的刑罚。[18]后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毕克迈耶(K.Birkmeyer)也认为短期自由刑具有存在的价值,其认为对于轻微违法者进行报应,它是不可或缺的。[19]

但到了19世纪中后期,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教育刑论的盛行,短期自由刑的社会实际效果受到了质疑,从此开始了短期自由刑存废的争论。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C.Lombroso)、[20]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F.v.Liszt)[21]都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进行了猛烈抨击,他们指出其不但不具有教育改善犯罪人、实现防卫社会目的功能,反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犯罪,因而他们认为短期自由刑没有存在的合理性。(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当代刑罚理论发展趋势是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折中与调和,绝对报应刑论和绝对目的刑论都是片面的,相对报应刑论已成为国外占主导地位的刑罚理论。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一种报应但同时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正义性与合目的性。折中说正是基于相对报应刑论,认为短期自由刑虽然在实现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上有所欠缺,但并非完全没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其还是与轻微犯罪实现罪刑相称不可或缺的重要刑种,其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正义性,因而不应废除。因而,折中说是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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