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也曾就短期自由刑(仅限于拘役)的利弊展开过争论,有学者曾对争论中提到的主要弊端进行过总结:[9]
第一,短期自由刑刑期短,缺乏威慑力,难以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刑罚威慑功能的发挥,要求刑罚具有一定的严厉性,而短期自由的刑期过短,惩罚的痛苦感不强,压力不大,因而易使短刑犯产生“无所谓”、“混刑期”的混改心理,不足以使其因畏惧而遏制犯罪,对社会中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作用显然也难收成效。
第二,刑期太短,不足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罪犯主观恶性的形成往往是日积月累,有的拘役犯虽然所犯罪行不大,但积习却深,有的已是“几进几出”,对他们的恶习、思想进行改造绝非一日之功,需要较长时间深入细致的教育改造工作方可奏效。而短期自由刑不能提供时间上的保障,尤其对判决前羁押期过长的短刑犯,往往判决后就得立即放人,根本谈不上对罪犯的改造,即使尚有刑期,也所剩不多,对其难以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
第三,短期自由刑一般实行“就地消化”的关押原则,其在监禁场所的分类分押方面必然不如中、长刑犯。中国目前只有大城市及部分中等城市设有专门的拘役所,大多数县、市的拘役都是在看守所或附近的监狱执行。一些地方限于监舍条件,往往将拘役罪犯与其他罪犯混合关押,加之管理不善,犯人之间极易交叉感染,从而加深其主观恶性。(www.xing528.com)
第四,短期自由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如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家庭婚姻破裂,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罪犯的名誉、人格尊严会受到损害,服刑期满,无论是否得到改造,都会在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歧视和阻碍,从而使其对前途失去信心,自暴自弃,甚至再次犯罪。
通过对中外刑法学界关于短期自由刑之否定说的比较,不难发现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中外都存在,差别只在于程度的不同,即有些弊端在我国较为严重和突出,而在国外较为轻微,或者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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