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学者对某问题的否定观点

国外学者对某问题的否定观点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外对短期自由刑问题争论的历史来看,最早对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是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他认为,监狱改造罪犯几乎始终是一例外,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罪犯聚于一处,互为习恶,徒增犯罪之事”。[2]意大利学者雷·佛里斯塔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时间,对改善犯罪人虽然过短,但很不幸,使其败坏则足足有余。

国外学者对某问题的否定观点

从国外对短期自由刑问题争论的历史来看,最早对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是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C.Lombroso),他认为,监狱改造罪犯几乎始终是一例外,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罪犯聚于一处,互为习恶,徒增犯罪之事”。由于狱中愈益严重的交叉感染,监狱教育只能生产出更多的累犯和惯犯。其指出,国家把犯罪人关起来,服满刑后又把他放出去,将使社会的危险增加,因为犯罪人已经准备了更充分的条件来反对社会,他们所获得的监狱经验和训练使之得以继续其惯行。[1]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v.Liszt)认为:“短期自由刑既无改善,亦无威吓之效果,只有打击犯罪经历之人的自尊心而已。”[2]

意大利学者雷·佛里斯塔(A de Foresta)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时间,对改善犯罪人虽然过短,但很不幸,使其败坏则足足有余。[3]

依据刑法学者奎塞尔(Quensel)的研究,短期自由刑将附带产生三种危险:对于社会背景脆弱的罪犯,执行短期自由刑是件危险的事情;增加复归职业及社会生活的困难;对精神上未成熟者或异常者执行短期自由刑,只有增加其问题的发生。[4]

前苏联学者别良耶夫也对短期自由刑提出过批评,他认为,短期剥夺自由由于刑期较短,其教育改造功能难以发挥,在只有隔离或剥夺自由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下,指望实现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5]

1872年在伦敦召开的第1 届国际刑法与监狱会议也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予以重视,会议指出:[6]短期自由刑时间过短无法据以教育和改善受刑人,反易使受刑人感染监狱恶习,且受刑人数目之多,只会增加国家财政支出;又因受刑人身陷于囹圄而失学失业,不但家属生活受其影响,其本人也对监狱失去恐惧感,日后出狱,在社会生存竞争上,又因前科的身份处于不利的境地,易使其陷于贫困状态而趋于再犯之途。

1946年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对短期自由刑归纳了五点弊害:[7]短期自由刑不具有教育作用;行刑设施经常不够水准,且欠缺合格职员;因受刑人大多为初犯,经一次监禁将失去对监狱的恐惧感并降低其自尊心;受刑人的家属无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均蒙受严重的打击;受刑人在刑满之后,体会复归社会的困难,而趋于再犯。

1950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确认短期自由刑将附带产生各种重大的弊害,并对短期自由刑在各国往往被滥用的事实表示遗憾。各国代表的报告一致认为短期自由刑有害,其所举理由主要有:[8]无施教之机会;对防止犯罪无力;受刑者大多为初犯,使其丧失对拘禁的恐惧,减弱其自尊心;轻微犯罪者的家属在物质及精神上均受重大损失;犯罪者被释放时,社会复归遇到多种困难,致使其成为累犯;执行此刑种的机构,往往设施不良,缺乏有训练的职员,因此极易受恶习感染而成为再犯的原因。(www.xing528.com)

可见,国外刑法学界所指出的短期自由刑之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短期自由刑由于时间太短,所以一方面惩罚功能太弱,不具有刑罚的威慑力,一般预防效果差;另一方面,行刑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各个罪犯的特点,制订个别处遇方案,并依此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因而教育改善功能差。

第二,被适用短期自由刑的人,大多为初犯或轻微犯罪,这些人尚有一定的羞耻心,容易改过自新。然而一旦关押,就同其他罪犯一样被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损害了其自尊心,这会导致其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有可能走上再犯道路。

第三,入狱必然丢失工作,这会给罪犯未来的生活带来后顾之忧,也会给罪犯的家庭生活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物质上的贫困使受刑者释放后很难重返社会,从而更容易走上再犯道路。

第四,执行短期自由刑的场所大多设施不善,房舍不足,往往将受行人聚集在一起,而且管理工作人员往往也不称职,难以履行矫正职责,这极易使罪犯间发生交叉感染,相互交流犯罪经验和技术,强化犯罪意识,从而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制造出更加危险的累犯。

第五,短期自由刑的受刑者大多属于下层阶级的人,上层阶级的犯罪人往往只被处以罚金,这恐怕加深了受刑者的不公正感。

第六,短期自由刑的受刑者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给行刑实务造成过大的负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