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自由刑与轻刑化运动
轻刑化也被称为刑罚的轻缓化,指刑罚向轻缓方向转变的趋势。包括内涵上的轻刑化和外延上的轻刑化。内涵上的轻刑化是指刑罚种类轻刑化和刑罚程度轻刑化。种类轻刑化是指在刑种方面由重到轻,如废除死刑、身体刑等,代之以较为轻缓的刑罚;程度轻刑化是指在某个刑种内刑罚的严厉程度由重到轻,包括执行方式、刑罚的期限或数量的轻缓。外延上的轻刑化包括立法轻刑化和司法轻刑化两个方面。立法轻刑化是指从刑法发展史角度,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转向轻刑化,由严峻转向温和;司法轻刑化是指从司法角度,对犯罪行为处以较轻缓的刑罚,对微罪不处以刑罚或者代之以其他非刑罚处罚措施。[36]短期自由刑是符合轻刑化运动宗旨的刑罚类型,因此其受到主张轻刑化论者的推崇。非监禁刑尤其是类似于我国的管制的限制自由刑的适用率增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境外刑事司法发展趋势。根据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办事处发布的第7次联合国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制度运行调查数据,[37]以2000年(个别国家或地区因为没有2000年的数据,以1999年的数据为准)的数据为例,分析其中关于被判刑人总数、被判限制自由刑人数以及前两个数字的比例,我们可以了解限制自由刑在现代各国(地区)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限制自由刑这种非监禁刑虽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由刑,但因为其对被判刑人不关押,得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诸多弊端,因此在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减少和控制上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由上可见,各国(地区)的限制自由刑的适用率差距悬殊,斯洛伐克高达70.21%、匈牙利达到67.62%、克罗地亚达到65.58%,阿塞拜疆仅为0.52%,罗马尼亚仅为0.65%。(www.xing528.com)
2.短期自由刑与非刑罚化运动
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非刑罚化,是指用刑罚以外的比较轻的制裁替代刑罚,或减轻、缓和刑罚、以处罚犯罪。从类型上讲,它包括立法上的非刑罚化和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立法上的非刑罚化是指在立法上以保安处分或保护处分代替刑罚;后者是指在警察、检察、审判、行刑、保护等司法机关中的非刑罚化,如审判阶段的缓期执行和缓期宣告,行刑阶段的保护观察、假释等。[38]非刑罚化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39]在当今世界各国,非刑罚化的主要对象就是短期自由刑等较轻的刑罚种类,短期自由刑易科社区服务等非刑罚制裁措施就是非刑罚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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