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短期自由刑类型的立法模式上差异较大,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1.单独制
单独制即在规定长期自由刑的同时,将短期自由刑规定为独立的刑种。如埃及刑法对重罪规定了两种可以适用的有期自由刑“加重监禁和监禁”,其期间均为3年以上15年以下;对轻罪规定了一种可以适用的有期自由刑“拘役”,其期间为24 小时以上3 年以下。[13]拘役就属于埃及刑法上的短期自由刑。
2.混合制(www.xing528.com)
混合制即短期自由刑和其他有期自由刑在立法上不存在刑种的差别,均属于同一刑种,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期限长短的不等。在自由刑种类单一化国家或地区都采取这一立法例。具体来说,采取这一立法例的国家有:英国(监禁:5日以上)、[14]德国(监禁:1 个月~15年)、[15]波兰(剥夺自由:3个月~15年)、[16]瑞典(监禁:14日~10年)、[17]哥伦比亚(拘留:1日~5年)、[18]埃塞俄比亚(简单监禁:10日~3年)、[19]冰岛(监禁:30日~16年)、[20]保加利亚(剥夺自由:1日~20年),[21]等等。我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也采用了这一立法例。香港的有期自由刑只有一种,称为有期监禁或监禁,最高刑期一般为20 年,最低一般为1 个月;[22]澳门实行自由刑单一化,只有徒刑一种,即最高刑期一般为 25 年,最低一般为 1个月。[23]
3.单独—混合制
单独—混合制即在有期自由刑刑种多元化的国家或地区中,不但有独立的短期自由刑刑种,而且在其他有期自由刑刑种的幅度内还留有短期自由刑的余地。采取这一立法例的国家有:俄罗斯(拘役:1个月~6个月;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6个月以上~20年)、[24]韩国(拘留:1日~30日;有期徒刑或有期劳役:1个月~15年以下)、[25]瑞士(拘役:1 日 ~3 个月;监禁:3 日 ~3 年;重惩役:1 年 ~29年)、[26]罗马尼亚(监禁:15 天至 1 年;严格监禁:1 年 ~ 15年)、[27]日本(拘留:1日~30日;有期惩役或有期监禁:1个月~15年),[28]等等。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了这一立法例,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自由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但有加减时可以减至2个月以下或加至20年;拘役的期限为1日以上2月未满,但遇有加重时,可以加重到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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