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根据功效、作用和对象范围的不同,刑罚的功能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4]
1.对犯罪人的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其一,剥夺功能,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的积极作用。短期自由刑作为自由刑,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无疑具有剥夺功能。其二,惩罚功能,是指刑罚的适用不仅使犯罪分子因丧失某种权益而感受生理上的痛苦,而且使其因受到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短期自由刑具有惩罚功能,但相对长期自由刑等重刑而言此种功能较弱。其三,教育改造功能,是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注重对服刑人进行感化教育,使其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决心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短期自由刑的教育改造功能较弱,这是其受到猛烈批评的主要原因。
2.对被害人的功能(www.xing528.com)
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是指刑罚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安抚功能。犯罪分子受到必要的刑罚惩罚的不可避免性,能够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友忧虑不安的心情,满足他们本能的复仇需要,平息其愤懑和仇恨,避免其寻求私力报复,因而滋生新的犯罪。短期自由刑自然也具有此种安抚功能。
3.对社会的功能
刑罚对社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威慑功能,是指刑罚能够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这种威慑功能表现为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两个方面。短期自由刑的威慑功能较差,这也是其遭受批评的原因。但是,完全否定短期自由刑威慑功能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其二,教育鼓励功能,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具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积极维护法制,鼓励公民坚决同犯罪进行斗争的作用。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自然也具有一定的教育鼓励功能。但也有论者批评短期自由刑的此项功能太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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