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见,中外刑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别。而对这些学说稍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以1年自由刑为参照标准,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四种主要观点中有三种(“十年说”、“五年说”、“三年说”)在此标准之上,只有一种观点(“六个月说”)在此之下,而国外刑法学界的六种主要观点则无一超过这一标准。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外刑法中对有期自由刑期限的规定的不同。
1.中外刑法中有期自由刑期限之比较
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剥夺自由刑分为拘役和有期徒刑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27]《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28]第六十九条[29]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有期自由刑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为: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高(数罪并罚或死缓犯减刑时)不得超过25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 年。但是,在根据《刑法》第71 条的规定 [30]依“先减后并”方法实施数罪并罚时,犯罪人的实际执行刑期可能会超过上述25年或1年的最高期限。
国外刑法对有期自由刑的期限规定各不相同,但大体上说,存在两种立法例:
(1)没有规定有期自由刑的一般期限,只为各种具体犯罪确定最高及最低刑期,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这种立法例。如《新加坡刑法典》[31]和《印度刑法典》。[32]《美国联邦刑法典(草案)》除了对A级重罪的有期自由刑的期限未规定上限外(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实际可能超过人的实际寿命),对其他犯罪都规定了上限:对B级重罪规定的最高期限为25年;对C级重罪规定的最高期限为12年;对D级重罪规定的最高期限为6 年;对E 级重罪规定的最高期限为3年。[33]有些州的刑法典规定了比较合理可行的有期监禁刑刑期上限,如25年、30年、50年等,如《冈萨斯州刑法典》,[34]有些州则没有规定上限,在审判实践中许可对犯罪人判处超过100年甚至上千年的监禁,这实际上变成了终身监禁,[35]还有一些州的刑法采用与《联邦刑法典(草案)》相类似的立法规定方式,如《肯塔基州刑法典》和《纽约州刑法典》。[36](www.xing528.com)
(2)在立法上规定有期自由刑本身的期限,无论适用于何种犯罪,都不能逾越这个界限,许多法典化国家采用这一立法例。[37]具体来说,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有期自由刑的期限为:日本为1 日以上20年以下;[38]瑞士为1日以上20年以下;[39]保加利亚为1日以上20年以下;[40]韩国为1日以上25年以下;[41]法国为1 日以上30 年以下;[42]意大利为5日以上24年以下;[43]芬兰为14日以上1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5年;[44]瑞典为14日至10年,数罪并罚时刑期可能达到14年;[45]匈牙利为2个月到20年;[46]葡萄牙为1个月至25 年;[47]德国为1个月以上15年以下;[48]冰岛为30日至16年;[49]土耳其为1 个月以上20 年以下;[50]俄罗斯为1 个月以上30 年以下;[51]墨西哥为3年至60年;[52]波兰为1个月以上15年以下;[53]蒙古为1个月以上25年以下;[54]朝鲜为1年以上15年以下。[55]
将中外刑法中的有期自由刑在期限上予以比较,可以发现:
(1)就最下限来说,我国是1 个月,以上有7 个国家与我国相同:葡萄牙、德国、冰岛、土耳其、俄罗斯、波兰和蒙古;有8个国家比我国低:日本(1 日)、瑞士(1 日)、保加利亚(1 日)、韩国(1日)、法国(1 日)、意大利(5 日)、芬兰(14 日)、瑞典(14日);只有3国比我国高:匈牙利(2 月)、朝鲜(1 年)和墨西哥(3年)。可见,我国的有期自由刑的下限在世界上并不算低,尤其是和日本、瑞士、保加利亚、韩国、法国等下限为1日的国家相比。各国刑法学者对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具体界定,必然受到该国刑法规定的有期自由刑最下限的制约,如最低限为1年的国家是不会提出“一周说”、“两周说”、“三十日说”、“三个月说”、“四个月说”、“六个月说”、“一年说”中的任何一种学说的,即使提出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无实践价值。在有期自由刑的下限为1个月的中国,是没有提出“一周说”、“二周说”、“一个月说(或三十日说)”的立法空间的。
(2)就最上限来说,我国是25年(在一般情况下为15年),以上有3个国家与我们相同:韩国、蒙古、葡萄牙。有12 个国家比我国低:瑞典(14年)、德国(15年)、波兰(15年)、芬兰(15年)、朝鲜(15年)、冰岛(16年)、日本(20年)、瑞士(20年)、保加利亚(20 年)、匈牙利(20 年)和土耳其(20 年)、意大利(24年);有3 国比我国高:法国(30 年)、俄罗斯(30 年)、墨西哥(60年)。在美国有些州的刑法中自由刑的上限高达50年甚至没有规定上限,在审判实践中许可对犯罪人判处超过100年甚至上千年的监禁。可见,我国的有期自由刑的上限在世界上并不算高,尤其是和法国、俄罗斯等上限为30年的国家相比。各国刑法学者对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具体界定,同时必然受到该国刑法规定的有期自由刑最上限的影响,即最上限和最下限之间的刑期跨度,必然是在对该国有期自由刑进行“短期自由刑”与“长期自由刑”这一分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最上限为30 年的国家的学者对短期自由刑之“短期”提出“五年说”是可以理解的,但最上限为10年的国家的学者提出“五年说”就很难让人接受。在我国有期自由刑最上限为20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15 年)的立法条件下,就短期自由刑之“短期”提出“十年说”显然是不太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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