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该院干警赴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证据受阻,对该院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河南省人民医院日前作出回应,否认存在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并质疑法官存在不文明办案行为,法院的决定有“任性”之嫌疑。
事情缘起于鼓楼区法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一起案件当事人的住院病历材料。据法院方面声称,干警到达医院病案室后,出示了介绍信、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但期间却遭到医院工作人员的无端刁难、推脱和拖延,两次去往现场并历时七个小时才最终办妥。医院方面则声称“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法”,并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存在“未穿制服、着装随意”“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从口头告知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间隔2个小时”“违法送达处罚文书”等不规范行为。
法院对医院进行罚款,确实激起了各方热议。但客观公允的评价必须将双方置身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各自的行为进行审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由此观之,如果医院存在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情形的,法院有权对医院处以罚款。就数额而言,10万元居于法定罚款额度的偏低水平,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真正的问题是,医院究竟是否存在“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形”?医院对于法院历时7个小时才复印到病历的说法并未否认。除非医院能证明其有合理的事由,否则依据常理,复印一份住院病历不至于需要等待7个小时之久。换言之,若医院确实存在“故意拖延”的行为,那么法院认定其“妨碍调查取证”算不上冤枉。
医院的声明附上了视频和照片,意图证明法院存在过错。但需要强调的是,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是其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能想当然地附带条件。只要法官出示了有效的证件及手续,“着装随意”“态度蛮横”不构成医院豁免其协助义务的理由。至于“从口头告知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间隔2个小时”,法律并未规定书面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需要先进行口头告知。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固然不妥,但送达方式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内容且该文书已经转送有关部门,不影响送达的效力。(www.xing528.com)
一个区级人民法院对一个省级人民医院进行罚款,就单位级别来说,这可以说是一种“越级罚款”,似乎有点“以下犯上”。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院执行公务的时候,省级医院不该有“家大势大、能奈我何”的思想。每个人都能看得出医院心理憋的那口气,每个人都能看出医院的那份不服。但不服应当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呼吁纪检部门组成什么调查组进行调查。须知,司法强制措施乃是司法行为,不受外界干预。如果日后真的成立了调查组,那么调查的对象也应仅止于办案人员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而不是罚款决定本身。
打官司需要证据,但在真相与证据之间常间隔着深深的沟壑。如果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就无法跨越这个沟壑,就会导致诉讼结果无法抵达正义的彼岸。明明法官出示了有效证件和手续,但却还需要医院医务处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这不是另一种“奇葩证明”吗?如果法院的法官去调查取证都要面临此等折腾,那么律师和平头百姓要想去获得一份证据,难度之大就可想而知了。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令很多时候就像一张废纸。一个前台工作人员甚至一个门卫、一个保安都可以将人拒之门外。想调查取证?没门!
妨碍法院调查取证,会影响判决公正和司法权威,对其施以必要的制裁完全正当,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当然,如果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的行为,也不应姑息和宽纵,也应当在调查核实之后依法依纪给予处罚。不过一码归一码,对医院的罚款合理与否只取决于医院是否存在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形,不取决于法院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前述过错。区法院罚省医院这样“太岁头上动土”的事例之前确实比较罕见,但事实就是事实,法律就是法律。这个事件如果能成为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医院方面的做法也算是将功补过、有益于社会了。
[原载于《新京报》2016年8月23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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