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洪灾中用卡车装载石头堵住溃口,帮助湖南省华容县新华垸溃口顺利合龙的民间卡车司机,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卡车敢死队”。日前,华容县政府就征用补偿与16位卡车司机达成一致。据了解,政府的补偿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坠入溃口的卡车进行折价补偿;第二部分是按照每天500元、补偿40天的标准发放司机误工费;第三部分是给每位司机奖励1万元的见义勇为奖金。除此之外,16位司机还将被授予“卡车勇士”称号。
大灾面前,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渡难关,对每个公民而言既是一种召唤,也是一种责任。尽管如此,对于“卡车敢死队”和“卡车勇士”们“舍小我保大我”的奉献精神,绝不能视之为“理所当然”,而应当给予必要、适当的补偿。一方面,整个社会都从他们的个人付出中受益,由政府对他们进行补偿方显公平;另一方面,政府补偿可以更好地褒奖、发扬这种良好公民的奉献精神。而在前述理由之外,更重要的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即便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公民财产也应当进行补偿,乃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华容县政府的做法总体上是令人欣慰的。政府的补偿方案不仅弥补了卡车司机们的大致财产损失,而且对他们额外进行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华容县政府有效降低了灾害损失,社会正气得到了弘扬,卡车司机获得了应有的奖励,这毫无疑问是个三赢的结局。从这个角度说,华容县政府的做法为全国树立了一个标杆,对未来其他地区的抢险救灾不无示范意义。
然而不得不说的是,华容县的做法带有鲜明的“地方色彩”,仅仅是一种“开明的人治”。因为就我国目前的制度体系而言,虽然《宪法》《物权法》《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都规定,被征用的财产事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但在谁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时限、补偿不足如何救济等问题上至今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援引,没有标准可以参照。这意味着,如果政府征用不当、补偿不足,要想维权救济将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障碍。
现实中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例。2008年汶川地震时,极重灾区北川县漩坪乡遭受重创,交通全部中断,物资无法运入。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漩坪乡政府紧急征用商家物资用于救灾,并承诺给予补偿。然而事后商家讨要补偿时,乡政府却称当初征用物资的登记册丢失了,无法核实每个商家被征物资的价值,只能象征性地给以补偿。其中,自称被征用了10万物资的超市老板只获得了7000元补偿。(www.xing528.com)
就法律规定而言,一个笼统的“适当补偿”给政府留下了太大的弹性空间。究竟何为“适当”,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征用补偿标准简化计算,未能涵盖被征用人的全部损失,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综观部分发达国家,政府征用奉行“完全补偿”的标准可能会更加合理。以日本为例,政府不是简单地根据财产价值进行补偿,而是着眼于维持被征用人的生活标准进行补偿。如村民房屋耕地被征用,政府会从恢复并持久维系以往生活条件的标准进行补偿。
在重大灾害或者突发危机面前,政府当然有权临时征用公民的财产,但天平在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之间不宜过分倾斜。当务之急是,在立法层面明确政府征用补偿必须涵盖公民的全部损失,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失和未来必然发生的损失。以征用公民的车辆为例,不能仅仅补偿车辆的毁损折价,还应包括车辆运营的利润、重置新车的成本等。在此基础之上,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偿标准,明确维权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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