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女子北京看病怒斥黄牛”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女子在视频中控诉300元的挂号费被黄牛炒到4500元,而她排了一天队都没挂到号。然而,就在涉事的广安门医院回应未发现号贩子不久,当地警方就在广安门医院抓获了7名号贩子,并对其中的4名进行了行政拘留。据悉,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医院号贩子进行集中打击。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医院是最不想去的地方之一。而如果百姓去医院就诊看病,却因为号贩子垄断了挂号名额而无法就诊,那么轻则旅途劳顿,重则贻误病情。于是,多数人会选择妥协,通过高价从号贩子手中买号。尽管有人认为号贩子是人为扭曲医疗价格、医疗资源过分集中或稀缺的产物,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存在绝不等同于合理。号贩子这个群体的存在造成就诊名额的浪费,甚至造成某些患者无法就诊,直接加剧了医疗资源的紧张,对于原本就紧绷的医患关系更是雪上加霜。可以说,号贩子和医托一样,都是寄生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毒瘤。对其的任何纵容,都是对百姓生命财产利益的漠视和伤害。
社会各界怨声载道,但号贩子这个群体非但没有消失,反而一天天壮大,甚至呈现出团伙化和暴力化的趋势。2010年的《北京晚报》曾报道,一名医院号贩子与“同行”争执后,持刀将对方扎死。2015年的《法制晚报》报道,一名号贩子与排队挂号的一对母子发生冲突并将其打伤,就连怒斥号贩子的旁观女子,也声称遭遇号贩子威胁,不敢带她母亲来京复查。越来越多的医院被号贩子占领,越来越多的号贩子“抱团取暖”、走向组织化运营,甚至不断从线下走向线上。号贩子猖獗的另一面,正好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者打击不力。
照理,号贩子大行其道,医院也是受害者之一。但实际情况是,不少医院对号贩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拿涉事的北京广安门医院来说,号贩子公开活动,几乎人尽皆知,院方却仍然大言不惭地声称“没有证据表明号贩子存在”。这不由得不让人怀疑广安门医院与号贩子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默契甚至牵连。如果医院保安、医务人员存在与号贩子勾结、共同分食倒号利益的情形,那么不仅号贩子,而且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也将难逃法律责任。
从民事角度看,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支付诊疗费用,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如果医院明知号贩子存在却不予制止,任由号贩子在正常的挂号费之外加价收费,那么医院存在不作为的欺诈。如果患者要求退还多余的黄牛费,则医院需要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极端情况下,如果号贩子导致患者病情延误或加重、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那么医院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配合行政部门执法的角度,虽然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阻止号贩子垄断挂号,但应当有义务及时将号贩子的违法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此外,医院还有义务辅助执法部门识别和确认号贩子的身份。特别是当一些号贩子在现场等候挂号时有言语恐吓或有施暴行为时,医院方面更是需要及时派保安进行制止和协助执法部门固定相关的违法证据,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医院方面消极不作为,身负打击号贩子第一重任的公安部门也涉嫌消极怠职。现在的大部分医院都设有警务室,他们原本处在阻截和打击号贩子的第一线,但从号贩子的猖獗程度来看,这些民警恐怕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媒体报道来看,零星的几次执法行动,都是以对号贩子行政拘留收场。然而,仅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号贩子处以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一方面,号贩子被查处的概率极小;另一方面,即便被查处和拘留,但相对于倒号的巨额利润来说,他们也愿意铤而走险。因为数天以后,他们仍然可以重操旧业。(www.xing528.com)
更重要的是,医院保安、医务人员等可能的利益分食者从未受到法律追究。暂且不论法纪,仅仅从道义上,医疗系统也有责任“斥退”号贩子,去保障患者权益。这不仅是基于人性自觉,也是“医者仁心”的应备素养。对于医院,无论是对职工寻租失察,还是大面积卷入其中,都可能要被追究领导管理责任乃至廉政主体责任。针对号贩子可能有“内应”的情况,对警方和卫生主管部门而言,打击号贩子的同时,显然有必要循迹排查。若发现医院职工存在与号贩子勾结、共同分食倒号利益的情形,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从而实现对倒号链条上每一环的从严溯责。其实,相关医院工作人员为号贩子提供便利和条件,收取号贩子的利益和好处,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此外,医院保安、医务人员等医院工作人员与号贩子勾结一体,对外涉嫌结成了共同的违法甚至犯罪主体,应当承担与号贩子同等的法律责任。
在不处罚和仅给予行政处罚都不足以阻止号贩子倒号现象的情况下,是时候亮出刑法之剑、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了。我国《刑法》设置有“倒卖车票、船票罪”,比照社会危害性,对达到一定情形的倒卖医院挂号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有完全的正当性。虽然该罪仅限于倒卖车票和船票,不能简单地类推适用于倒卖挂号,但对于号贩子及其医院勾结人员仍然可以区别具体情况给予其他的刑事制裁。
例如,如果号贩子和医院勾结一体、垄断了全部挂号名额,普通人如要就诊只能加价买号,那么在现实的病情需要面前,号贩子就对就诊患者构成了实质上的要挟,相关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又如,号贩子倒号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的经济营利活动,达到一定条件的完全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正是为了填补可能的立法空缺。
适用《刑法》打击倒卖医院挂号行为,目前还没有生效的判例可资参照。为了解决《刑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应是刻不容缓。就算短期内无法治本,也要在治标的层面上进行严厉打击和遏制。因为,号贩子每存在一日都是对这个国家公序良俗的无底线挑战,也是对社会肌体的巨大吞噬。
[原载于2016年1月29日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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