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林森浩执行死刑。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已经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林森浩本人也走到了生命的终点。
可以想象,复旦大学学生这样的身份,投毒杀害室友这样的剧情,林森浩案想不引起社会关注都很难。围绕这起案件,舆论一度形成了立场相左的两个营垒。人数占绝大多数的一派认为,林森浩投毒杀人,死得其所;另一派则认为,林森浩尚且年轻,应当给他机会。舆论喧嚣,举国关注,但司法有其自身的逻辑,包括需要尊重传统和先例,尊重不同个案在处理标准上的统一性等,不可能轻易被社会舆情所牵制,完全随网络民意而起舞。因此,不论是黄洋父母的坚决要求判处死刑,还是复旦学子的联名呼吁“刀下留人”,这些情绪化的表达与司法逻辑尚且存在着某种隔膜,难以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根据。
在立法层面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林森浩案的最终结局并未超出大家的意料之外。不过透过汹涌的舆情,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些“民意”与林森浩最终处理结果之间的深层勾连。那就是,“杀人偿命”“同态复仇”的朴素情感仍在主导着我们社会的正义观念,而这一观念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我国《刑法》在近年来的修改中已经大幅减少了死刑罪名,司法机关对死刑判决也已经变得史无前例的谨慎,但对故意杀人这样的罪名保持死刑规定和维持死刑判决仍然具有庞大的民意基础。
黄洋父母在听到最高法核准死刑的消息后,感到“终于可以告慰亡灵”,并且要去儿子坟前祭奠。如果交换位置,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很容易理解黄洋父母的心情。甚至林森浩在行刑前接受央视采访时也表示“非常理解黄洋父母的心情。换作是我,我也会恨”。然而,“杀人偿命”“凶手伏法”只是最无奈的一种正义。多死去一个生命带来的“欣慰”终究仍是一种沉甸甸的悲剧。在这种悲剧面前,任何一个健全的人都不会有“欢呼胜利”“大快人心”的“雀跃”。林森浩的死绝对不应该被看作“庶民的胜利”,相反这是一首“生命伦理的悲歌”。
一场投毒风波,一个持续数年的诉讼,竟然找不到一个真正的赢家。对于林森浩的父母而言,中年丧子之痛如同“晴天霹雳”;黄洋的父母虽然已经“报仇雪恨”,但自己的儿子终究还是回不来了。对于整个社会,如果必须要多一条生命损失、多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才可以让伤口愈合,那么是否我们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生命伦理也该有所反思?(www.xing528.com)
也许有人会批评“站着说话不腰疼”,甚至还有人会说“如果你的某某某怎样了,你就不会这样说了”。是的,诚如林森浩所言,“如果换作是我,我也会恨”。但是如法谚所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也都无权做自己的立法者。一个国家的刑事立法和生命伦理不能被褊狭的个人情绪所捆绑,只有超脱具体情境才可能对生命伦理产生更入骨的认知,才可能以现代生命伦理去冲刷掉“快意恩仇”的观念凿痕,也才可能为整个社会带来更普遍的“善”和更高层次的公序良俗。
这种生命伦理,也包括将生命本位意识嵌入基本价值观涵养中。本质上,复旦投毒案终局并没有拯救出那些“中毒”的青春。一起悲剧以另一重悲剧方式收尾,对其的反思,不应随着案件的终局而在一声叹息后就草草终结。如同林森浩自己在看守所中所反省的那样,“我没什么价值观”“底线,我觉得这些东西是需要学习的……一直以来,我的成绩都还可以,可能有点自我”。这跟投毒之间的隐秘关联,或许正提示着生命伦理匮乏可能指向的后果。
林森浩在临刑前希望“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社会舆论应当帮助黄洋父母积极生活每一天”。而我们或许该在抚慰两方父母之外,更多地将反思视角投向生命伦理教育等方面,整个社会包括高校都应当补上生命伦理这堂课,避免悲剧重蹈。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12月12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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