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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温情:优化免刑责规定 促揭亲属隐瞒犯罪所得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关于近亲属初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称赞。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相继发布关于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司法解释,对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上述犯罪都作出了区别化的从轻规定。因此,《解释》对近亲属首次涉罪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可谓一脉相承、顺理成章。

司法温情:优化免刑责规定 促揭亲属隐瞒犯罪所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二条关于近亲属初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称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妨害司法犯罪。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构成本罪的最高刑责为三年有期徒刑,后为了应对此类犯罪的上升蔓延势头、特别是为了打击形形色色的职业惯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受此影响,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处理曾经出现过不区分具体情境、简单地一律从严等倾向。实践中曾发生过儿子盗窃被判刑,父亲害怕东窗事发、帮助隐藏赃物也被重判的事例。而根据《解释》,如果父亲属于第一次犯“糊涂”,则很可能被豁免刑责。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更人性化,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其实,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恰到好处的区别化处理不仅是刑事司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文明、成熟的重要标志。从罪名类别上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远远小于上游的侵财犯罪。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相继发布关于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司法解释,对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上述犯罪都作出了区别化的从轻规定。因此,《解释》对近亲属首次涉罪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可谓一脉相承、顺理成章。从犯罪主体上看,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此类犯罪与出于经济甚至营利目的而实施的犯罪在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而言,近亲属之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其主观目的既不是为了妨害司法,也不是为了自我图利,而仅仅是为了维系近亲属之间的那种朴素的情感纽带。甚至在某些时候,“掩饰、隐瞒”成为了当事人的一种道义责任,具有“不得不”的现实压力。对于偶涉此罪、主观恶性十分轻微的近亲属,如果不加区别地予以一律严惩不仅有失公正,而且有违正常的人情伦理

现代社会非常强调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族情感是社会道德的源泉,个人伦理是公共秩序的基础。因此,刑法在打击犯罪、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应当对民间自发的情感秩序和伦理秩序有所包容和避让。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仅是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值得认真维系的司法原则。法律尤其刑法只是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底线,没必要也不可能按照圣人的标准要求每个普通人。大义灭亲固然有其高尚的一面,但也有其残忍的一面。法律在面临多个价值之间的冲突时,合理的折中妥协是完全必要的。特别是在一个更多强调社会和谐的年代,即便刑法在某些时候也可以变得温暖、柔软,没必要在善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的地方保持咄咄逼人的态势。(www.xing528.com)

也许有人担心,《解释》的出台会鼓励近亲属之间的恶意隐瞒、包庇,其实大可不必。首先,《刑法》对这种行为仍然给出了否定性的评价。《解释》并未突破《刑法》的规定,也没有对近亲属设置与普通人不一样的入罪门槛。不论近亲属还是普通人,只要实施了同样的行为,达到了构罪标准,就都是一样的犯罪行为。其次,只有近亲属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偶犯的,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设置如此严苛的条件就是为了确保《解释》不会被恶意利用,更不会沦为犯罪的“保护伞”。

继2012年《刑事诉讼法》豁免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之后,《解释》再次汲取了“亲亲相隐”这一传统司法制度的养分。法律虽然仍不鼓励“亲亲相隐”制度,但对其也不再完全排斥。进退腾挪之间,为公权与私权、公德与私德留下了对话碰撞的空间。往大处说,这有利于司法文明的提升;往小处说,这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基于此,我们在为《解释》点赞的同时,也期待与此类似、相关的法律资源能够得到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

[原载于《法治周末》2015年6月3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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