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5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反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社会议题之一。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近期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约有20%的女性承认曾被家人殴打。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家庭暴力的发生虽然有着各不相同的情境差异,但普遍具有高度私密和情感依附等特点,大部分游离在法律程序之外。法律的这种缺席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因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不可推卸的政府责任。
国际社会近年来持续不懈地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1996年,联合国起草了《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2008年联合国发布了《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框架》。截至目前,全世界共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防治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
在我国,已经具有了调整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明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条款之中。特别是《婚姻法》,除了在总则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还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准许离婚的法定事由,受害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严重的家庭暴力则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名。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然而,这些立法未能有效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在证据标准、举证责任和救济手段上跟国际标准相去甚远,无法满足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所需。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仍然十分必要。(www.xing528.com)
国务院公布的《意见稿》积极回应了这种社会需求,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增设了一系列着实有效的新规定。比如“设立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公安机关可以将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书面告诫抄送社区居委会”“检察院可以代条件受限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救助管理机构、学校等部门发现家庭暴力未及时报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涵盖了实体和程序,对政府、司法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学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晰和分配,对全社会共同防治家庭暴力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和有力的保障。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家庭暴力立法,《意见稿》在某些方面仍显保守。比如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大大限缩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国际通行的家庭暴力涵指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行为上的伤害和痛苦的行为,既包括积极的热暴力,又包括消极的冷暴力。《意见稿》对暴力的定义模糊不清、范围不明,且暗含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势必加重受害方的证明和举证负担。此外,《意见稿》将恋爱、同居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将会留下治理死角。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同居甚至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增多和流行,发生在这个群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一样隐秘、多发,如果将这些暴力行为生硬地推之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后果可想而知。事实上,无论是1996年联合国起草的《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还是英国、澳大利亚等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在主体范围上除包括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及近亲属外,还包括具有其他亲密关系的同居者。新西兰的法律中甚至包括同性配偶或伴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