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环境保护法》关于依法治污的助推效应及其挑战

新《环境保护法》关于依法治污的助推效应及其挑战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仅能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将对依法治污、保护环境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但新《环境保护法》毕竟孤掌难鸣,《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特别单行法律的修订迟未启动。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治理污染并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我们仍不能轻言乐观。

新《环境保护法》关于依法治污的助推效应及其挑战

2014年7月20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地方城镇化发展缺乏环境底线思维,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的约束性不够、不强、不硬,开发强度超过环境资源承载力上限。吴部长认为,快速发展的城镇化,对我国环境保护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城镇化是中央确定的新一轮国家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则是载入《宪法》的基本国策。如果从“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基点出发,城镇化不仅不应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理由,相反应当成为修复、优化生态环境的良机。然而,吴部长的忧虑却表明传统的以工业开发和GDP增长为核心的城镇化道路有其强大的体制惯性,保护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竞赛之间的角力在很多地方依然十分激烈和焦灼。

市场经济背景下,保护环境、治理污染自然离不开法律手段。就立法而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各类单行法律为骨架的较为完整的环保法律体系。门类已然齐全、数量也已经颇具规模,但现有法律体系还跟不上防治污染的实践所需。这缘于一些立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授权性规范太多,而相关配套规则却迟迟无法跟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环境资源配套立法的完成率不足70%。而没有配套的授权性规范形同空文,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处罚的软弱无力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又一大硬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仅能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逐利为天性的企业,只要稍微进行下成本收益计算,大多都会选择“铤而走险”、放任排污。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乏力,是城市环境急剧恶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不一致造成的。当中央政府的宏观环境目标影响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地方政府就会产生经济“对抗”的冲动。特别是地方官员与所辖企业在经济利益和仕途进步等方面捆在了一起,不愿也不能对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采取有效手段。由于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中央对地方的考核依赖的还是后者上报的数据和信息。这意味着虽然设定了环保目标,但落实与否,中央并无能力掌控。在技术层面,九龙治水、推诿扯皮的局面并未改变。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人人有责的结果就是人人无责,管理部门越多污染问题就越是无人问津。(www.xing528.com)

执法松软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对环保的宣传大张旗鼓,另一方面对环境的污染也肆无忌惮。以长时间、大面积雾霾天为表现的大气污染和令人触目惊心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已经拉响了我国城市人居环境的警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1989年颁布并已经实施25周年的《环境保护法》,在历时三年之久、历经四次审议后终于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将对依法治污、保护环境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比如对拒不改正的污染企业实行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的罚款,对特定情形的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对监管不力的政府官员可责令其引咎辞职,监测数据造假的工作人员需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等,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软而无用的现状。但新《环境保护法》毕竟孤掌难鸣,《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特别单行法律的修订迟未启动。与此同时,环境执法体制的重整和改革、地方官员政绩导向的转轨还面临重重挑战。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治理污染并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我们仍不能轻言乐观。

[原载于《法治周末》2014年7月23日“评论”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