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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简单二分:强奸还是诬告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赵某的说法,刘某强奸“证据确凿”但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于是向社会舆论求助。举报女子赵某及其男友代某因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究竟是刘某强奸还是赵某诬告陷害?照理,要么刘某构成强奸罪,要么赵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两个人都不够罪,岂不是检察机关和稀泥、怕担责?同理,认定赵某诬告陷害的事实必须绝对排除刘某强奸的可能性,这在本案中同样存在难度。

法律不应简单二分:强奸还是诬告

2015年12月初,一篇题为“举报阜阳开发区陈庄社区书记刘某‘强奸’女子逍遥法外”的帖子在网上流传。近日,因为网上传出“被社区书记强奸的女子自杀,在阜阳市肿瘤医院抢救”的消息,社区书记刘某和举报女子赵某再次成为舆情关注的焦点人物。

根据举报人赵某在网帖中的说法,2015年4月她因为要办理居住证,去找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陈庄社区书记刘某开具证明,却被刘某在车中强奸。她报案后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因为检察机关坚持不予批捕,“又被放出来了”。按照赵某的说法,刘某强奸“证据确凿”但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于是向社会舆论求助。

然而案件在后续的侦查中出现了剧情逆转。举报女子赵某及其男友代某因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举报者突然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被举报者迟迟未被绳之以法,很多网友坐不住了。社区虽然只是居民自治组织、并非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社区书记也并非公务员,但由于社区书记常常代行一定的管理职权,在很多人眼里是手握实权的“官员”。于是,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很快就被演绎成为一起“官官相护”“司法不公”的典型代表。

究竟是刘某强奸还是赵某诬告陷害?真相只可能有一个。但真相不是靠猜测、臆想,更不是看网络上相信哪个、支持哪个的人更多。由于案件尚处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论是从涉案证据属于国家秘密的角度,还是从不能影响、妨碍后续侦查的角度,公安在现阶段能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将非常有限。这决定了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网民仍然只能在没有完整证据的情况下塑造各自的“主观事实”。

不能公开案件证据不等于办案机关无事可做。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向社会解释为何刘某、赵某都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照理,要么刘某构成强奸罪,要么赵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两个人都不够罪,岂不是检察机关和稀泥、怕担责?但实际上,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律事实来作出决定。法律事实必须是根据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并且在刑案中这种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即便客观上存在的某一事实也无法成为法律事实,进而也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定罪处罚的根据。这就解释了检察机关对刘某、赵某都不予批捕的决定虽然违背形式逻辑,但却并不违背法律逻辑和证据规则。(www.xing528.com)

回到本案。在没有第三人目击也没有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想证明强奸事实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当事人在“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情节上存在一致口供。然而根据网帖及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刘某不承认有强奸行为,赵某及其男友代某则供述有主动色诱的行为,特别是结合代某家族与刘某之间的恩怨,认定刘某强奸的证据有可能达不到法定标准。同理,认定赵某诬告陷害的事实必须绝对排除刘某强奸的可能性,这在本案中同样存在难度。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刑法原则,刘某、赵某的刑事责任都将无法认定。当然,目前案件侦查并未结束,现在还不到下结论进行定性的时候。相信公安机关后续仍会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还原事件真相。网友在关注此案的时候,不仅要有热情,还要有理智和耐心,特别是需要认识到法律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与生活经验不符不代表就一定存在徇私枉法。

网民关注、舆情聚焦,无疑会给办案机关施加一定的外部压力。但在几乎所有热点案件都会面临此种压力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当逐渐放弃过去的“鸵鸟”心态,学会通过提高程序透明度、强化权威信息发布和细化释法说理等方式化解社会疑虑。否则,此案难免又会成为一起“罗生门”,再次在司法公信的伤口上撒盐。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12月18日“时事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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