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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宁寺桥闯卡司机获刑,无冤无冤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12月15日上午,在北京市天宁寺桥强闯警方设置的盘查关卡、撞车逃逸的司机李某被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4年。事情发生于2014年的3月8日,李某驾驶的一辆红色奇瑞轿车行驶到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现场检查。类似北京天宁寺桥闯卡、没有造成人员轻伤但却被定罪处罚的行为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北京天宁寺桥闯卡司机获刑,无冤无冤

2015年12月15日上午,在北京市天宁寺桥强闯警方设置的盘查关卡、撞车逃逸的司机李某被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4年。这个判决对近年来频频爆出的司机强行驾车逃避交警检查的行为将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事情发生于2014年的3月8日,李某驾驶的一辆红色奇瑞轿车行驶到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现场检查。李某拒不听从交警指挥,拒绝下车配合检查,并且突然加速启动车辆,不顾交警和周围车辆的安全,从两辆汽车中间强行穿插离去。在上述过程中,李某造成2辆社会车辆和1辆警车被擦坏,2名交警更是被撞成轻微伤。李某驾车强行冲闯关卡、逃离现场时,还在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色信号灯逃逸。最终,李某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交警驾车截停,李某自己弃车逃跑并被抓获。

李某的行为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李某不顾执法人员安全,强行加速逃离并撞伤交警的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与此同时,李某在两辆汽车的夹缝中强行驶出,并在北京核心闹市区的马路上闯红灯狂奔逃逸,这又危害到了不特定公众的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依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判处李某四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暴力抗拒交警执法检查的恶性事件逐渐增多。如在今年1月,山东一名男子无证驾驶套牌车,在遇交警执法检查时不但不配合,反而用车顶着交警在闹市区拖行300多米。2005年3月,上海市一名交警在纠处一起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时,驾驶司机不服从指挥,驾车将交警拖行过程中导致交警头部着地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仅仅浙江省绍兴县在2014年就有62名民警和协警因为遭遇暴力抗法而受到侵害。

不得不说,暴力抗拒交警执法愈演愈烈的背后确有法律惩治的漏洞。一般来说,交通违章都是轻度的行政违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面对这样的法律责任,一些肇事司机罔顾交警乃至不特定公众生命安全的暴力抗法行为的确让人匪夷所思。然而遗憾的是,只要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只要没有造成现实的人员伤亡,很多司机的鲁莽和危险行为往往被教育、警告了事,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在少数。这部分是因为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需要有“暴力、威胁”的情节,实践中对“暴力、威胁”的认定往往局限于直接的人身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由于各种原因,司法部门在适用时一直较为谨慎。(www.xing528.com)

类似北京天宁寺桥闯卡、没有造成人员轻伤但却被定罪处罚的行为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正因如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在以往,社会对公权机关特别是警方文明执法的报道和关注比较多,但对野蛮暴力抗法、侵害执法民警人身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的案件相对关注较少。事实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严惩妨害公务的行为。例如在美国,公民不听警察的命令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跟警察推搡拉扯更是可能被控为重罪。

交通巡逻警察是警察中的一个特殊警种,主要职责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交警文明执法和民众尊重交警、服从交警指挥是交通法治建设中不可偏废的两个侧面。对于各种暴力抗拒交警执法的行为,是时候出重拳进行惩治了。毕竟,我们每个人都会从良好的交通秩序中受益。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12月16日“时事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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