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天价索赔频被治罪,期待司法解释解围

天价索赔频被治罪,期待司法解释解围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前,以发现今麦郎方便面含有“异物”且疑似汞含量超标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的辽宁男子李某被河北警方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对其网上追逃。其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法侵害相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华硕公司报案后,黄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拘捕并被羁押295天。

天价索赔频被治罪,期待司法解释解围

日前,以发现今麦郎方便面含有“异物”且疑似汞含量超标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的辽宁男子李某被河北警方刑事拘留。据悉,早前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对其网上追逃。

仅仅因为提出450万元的赔偿主张就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刑拘,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让人颇为费解。从一般人的直觉和经验出发,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只是消费者的单方面主张,是启动维权的一个必要步骤。至于最终怎么赔、赔多少还是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谈判博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论索赔数额合理与否、高低与否,消费者都有提出主张的权利,商家都有拒绝赔偿的自由。如果谈不拢,双方都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类似这种司空见惯的经济谈判,纯粹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似乎与刑事犯罪完全沾不上边。

也许有人认为450万元的数额太过离谱,而且李某以“网络曝光”的形式对今麦郎实施了要挟,进而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其实,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所谓的“天价索赔”与敲诈勒索犯罪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首先,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天价索赔”显然不具备这种危害性。李某提出的450万元赔偿数额,并没有给今麦郎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至于李某发微博、将相关信息公诸舆论,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如果李某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今麦郎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则另当别论。因为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且今麦郎可以据此另行追究李某的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李某据以索赔和公开的都是真实发生的情况,则不会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其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法侵害相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既然李某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提出索赔,那么就不会因为“索赔数额过高”而变成“非法占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请求不代表就是非法的。至于敲诈勒索罪中的“不法侵害相威胁”在本案中则完全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种监督当然包括借助舆论进行监督。李某将今麦郎方便面的有关情况发在微博上,只要内容属实,便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www.xing528.com)

其实,早在2006年就发生过一起关于天价赔偿维权的法律属性的全国性讨论。当时正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以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了测试版处理器为由,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案后,黄静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拘捕并被羁押295天。最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对黄静给予了2.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书中明确指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然而,黄静案并未阻止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继续以敲诈勒索的名义对索取天价赔偿的维权者进行定罪处罚。通过百度检索,可以发现全国各地也有不少的有罪判决。这既与我国长期存在的泛刑化思维有关,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以“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关。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对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仅具有参考作用,缺乏法定约束力。在“同案不同判”广泛、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仍然可以根据他们的理解或者他们的工作需要作出他们自己的处理决定。解决之道也很简单,那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区分维权与敲诈的界限,将“天价索赔”维权排除在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之外。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8月1日“社论·来信”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