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家住北京的孙先生称自己的两幅家传名画,在26年前出差珠海时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走私”为名扣押。虽然孙先生很快被警方释放,但这两幅画作却一直未予归还。在孙先生二十余年的不懈交涉下,珠海警方近期答复称,两幅画作系赝品且已经丢失,但答应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的公民财物,但也为扣押权的行使设置了很多的程序条件。这其中包括: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对扣押的财物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制作书面的扣押清单、当犯罪指控无法成立时应及时解除扣押并将财物退还公民等。不难想象,如果扣押权被公权机关不受限制地滥用,那么公民的财产将随时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孙先生的遭遇似乎证明当地警方并未很好地行使扣押权力。目前尚不清楚,珠海警方当初为何认定孙先生“涉嫌走私”,进而扣押了他的两幅画作。但就孙先生三天后即被警方释放且未被追究刑责来看,警方并没有孙先生“涉嫌走私”的确凿证据。因此,警方在释放孙先生的同时没有理由不同时退还画作。即便不予退还,这两幅画作如果被扣押机关依法保存,也不至于“丢失”。珠海市公安局近期虽然答复称画作已经丢失,但并未释明是何时“丢失”的。如果早早已经发现“丢失”,为何这么多年都一直不向当事人讲明?如果是后来才发现“丢失”,那么之前孙先生讨要画作为何不予归还?
虽然依旧疑点重重,但相比有关部门始终奉行“拖”字诀、一直不给回应,事情总算朝着解决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警方“丢失”了扣押的财物,依据《国家赔偿法》理当赔偿孙先生的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两幅画作的市场价值。孙先生提供的扣押物品收条复印件显示,两幅画分别是吴昌硕的《梅花》和李苦禅的《鹰》。如果画作是真迹,那么警方的赔偿责任将会是个天文数字。不过珠海警方在答复画作“丢失”的同时,宣称两幅画作只是赝品。由于没有实物可供对证,警方和孙先生各执一词毫无疑问为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的赔偿数额增添了新的变数。(www.xing528.com)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珠海警方单方宣称画作是赝品并不必然具备法律效力。《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也即,珠海警方必须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画作是赝品,而不能仅仅靠其单方面的说辞。而对于这种画作的真伪鉴定,必须要具备专门知识和资质的权威机构才能够审慎作出。除非珠海警方在画作遗失前就已经委托权威第三方进行过鉴定,否则珠海警方没有资格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直接定性画作为“赝品”。
不论最后赔偿数额如何,纳税人都要为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支付成本。而此案背后所透支的政府公信力,则是另外一笔无法轻易算清的账。由此案观察,中央日前将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十分必要。期待孙先生国家赔偿案能够依据新的司法改革精神得以妥善解决,也期待类似孙先生的事例在新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能够避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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