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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函件强制改判法院裁决?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太原市晋源区强拆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其中,案发当天组织强拆的安保公司负责人武瑞军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孟建伟认为,二审并没有新的量刑情节,大幅减刑是受到了政府的严重干预,并且已经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晋源区政府2013年3月7日第一次给山西高院发函,一个半月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政府函件强制改判法院裁决?

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太原市晋源区强拆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其中,案发当天组织强拆的安保公司负责人武瑞军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此案曾经因为死者孟福贵的儿子、复旦大学博士孟建伟在网络连续发布《奔丧日记》而引发媒体关注,更因为晋源区政府两次给法院发公函要求对武瑞军“慎重量刑”而引发舆论质疑。如今,法院对武瑞军减轻量刑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受到了政府公函的影响再次引发公众热议。至少,死者儿子孟建伟不认同判决结果。孟建伟认为,二审并没有新的量刑情节,大幅减刑是受到了政府的严重干预,并且已经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即便在没有新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觉得一审量刑过重,仍然可以直接对当事人减轻量刑。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武瑞军的刑期从一审时的死缓到一审重审时的无期,再到二审时的十三年有期徒刑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尽管如此,法院三次判决两次减刑仍需要足够的理由。毕竟,合法不等于合理,司法判决不能是任性、专横的产物,必须以理服人。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武瑞军是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也是强制拆迁行动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事发当日凌晨两点,武瑞军召集手下十余名员工商讨强拆方案。不久,孟福贵被十余名翻墙后破窗而入的男子用木棒结束了生命。判决认为,武瑞军“对拆迁可能遇到反抗是有预料的,并放任造成一些伤害,但事出有因,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行为在罪责上有一定区别”。判决书还称,武瑞军应对公司员工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致死后果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显而易见的是,该份判决书渗入了太多的“大局观”和“服务观”,在司法理念上与政府的两份公函不谋而合。

其一,判决书中的“事出有因”虽未写明具体是什么原因,但大概不外乎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或城市建设任务。其二,判决认为武瑞军的罪责轻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伤害违背常理。凌晨正是一个人睡眠休息的时间,却被十几个破门而入的男子用乱棍打死在自己的屋内,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触目惊心,绝不能因为他们背负着拆迁的任务,就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其三,武瑞军作为该次行动的直接发动者和组织者,除非他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否则理应对致死后果承担全部责任。(www.xing528.com)

如果对照政府公函和案件的诉讼程序,三次判决的内在脉络或许能更为清晰。晋源区政府2013年3月7日第一次给山西高院发函,一个半月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13年7月16日,晋源区政府将第二份公函发给了太原市中院。太原市中院原本定于2013年7月30日的重审开庭随即推迟到了9月16日。可见,这两份印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字样的公函对本案的诉讼程序已经施加了直接的影响。

山西高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公开表示“判案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考虑其他很多因素”。本案中的政府公函以及公函中提及的维稳压力、武瑞军保安公司对当地拆迁的贡献、武瑞军家属的上访诉求是否也是法院两次改判的考虑因素?武瑞军的家属虽然不再上访了,但孟福贵的儿子却开始了申诉。而这,恐怕是山西高院未曾考虑到的“因素”。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1月14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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