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在闹市区公然杀人的李宏亮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然而,警方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发现,李宏亮在行凶时已背负一起命案,两年前就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让人不解的是,这名罪犯并未按照法院的判决进监服刑,而是在监外自由自在地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毫无障碍地出入公共场合。
杀了人,判了刑,却还是自由身,并且能有机会再次杀人。这种看似只会发生在魔幻小说里面的情节,着实让人毛骨悚然。李宏亮是何方神圣?他有何本事能够杀人免责,成为不受法律管束的特殊公民?表面看起来,是因为他患有“恶性淋巴瘤”,不符合监禁收押的条件。但只要简单梳理一下前起杀人案的诉讼经过,就会发现真相远非这么简单。
法院判决书显示,李宏亮于2010年10月28日与他人各持一把1.45米长的大砍刀,将一名与其喝酒发生争执的男子疯狂砍杀十几刀,导致该男子当场死亡。面对手段如此残忍、情节如此恶劣的刑事犯罪,当地的司法部门却近乎“默契”地抱有高度的“宽容”。先是警方很快便对李宏亮进行取保候审,继而是检察机关的视而不见,最后是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了最轻刑。
更富戏剧性的是,主审法官李宏在判决后置法定程序于不顾,擅自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导致李宏亮从未被交付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虽然在交付执行前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这绝非意味着可由主审法官李宏一人直接决定。考虑到该案系由合议庭审理,暂予监外执行至少也应当经由合议庭合议程序。况且从实体层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不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充分条件,因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更何况,李宏亮的疾病并未对其生活造成根本性影响。李宏亮的母亲甚至透露,“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即便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法院也未依法对其及时进行收监。(www.xing528.com)
可见,法官李宏超越职权在先、怠职失职在后,说其是私放杀人犯一点也不为过。李宏的行为是李宏亮再次杀人的必要条件,根据刑法的归责原理,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吴堡县检察院以该罪名对李宏提起公诉后,法院本应依法进行审理,让其承担起应负的责任。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此案开庭审理后,吴堡县法院以审委会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榆林市中院请示。榆林市中院则称案件仍处于讨论阶段,并已向陕西省高院作了请示。人们不得不质疑,陕西省法院内部的层层请示汇报有何正当理由,又将置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于何地?难道此案在法律上没办法就地审理,需要求助于上级法院的指示?多个消息源均证称,本案当事人在当地有着极其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这难道就是前述问题的幕后答案?
据媒体披露,在陕西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并非华阴个案,而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李宏亮逃脱法律制裁折射的不过是当地司法系统近乎塌方式滥权腐败的一个缩影。法官李宏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的审理甚至表明,当地的司法生态已经崩坏到无法自我修复的地步。如果司法独立不以铲除司法腐败、防治司法滥权为前提,将很可能会沦为一场跟维护公平正义没有关系的权力洗牌和利益重组。这样的司法独立犹如脱缰的野马,未来走向将会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而这,真是我们想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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