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的村民丁汉忠日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情缘起于一年前,丁汉忠在与拆迁者发生冲突对抗的过程中,导致两名拆迁人员死亡。
结合法院一审判决书,可以大致还原出事情的经过。2013年9月25日,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在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的安排下,使用挖掘机对丁汉忠母亲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丁汉忠闻讯后赶往现场并报警,过程中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以及阻止其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其后,一名拆迁者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当天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不难看出,这起悲剧肇因于相关人员的非法强拆行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在宪法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情况下,不具公权身份的人未依法定程序对一个公民的住宅进行暴力强拆,毫无疑问属于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尽管判决书引述了当事人曾经同意拆迁的口供,但在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拥有最高的处置权,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对抗其拒绝拆迁的即时决定。更何况,拆迁人员还对丁汉忠进行了“摁倒”“拖拽”“持械击打”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对丁汉忠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必须以此基本事实为前提和基础。
丁汉忠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造成两人死亡,毫无疑问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但丁汉忠的暴力回应行为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拆迁人员的暴力侵害在先,丁汉忠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应无异议。问题是,丁汉忠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www.xing528.com)
根据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至于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并非评价防卫是否过当的标准。仔细分析丁汉忠的两次暴力行为,可以发现当时的现场仍处在不法侵害的状态之中,但针对其人身的暴力侵害却时断时续、偶有停歇。丁汉忠在被拆迁者“放开”或击打行为结束后,两次拿出镰刀进行挥砍,认定其属于防卫过当不会有太大的法理障碍。
事实上,在我国其他地区就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最终轻判。例如,2006年辽宁省本溪市张剑被闯入的拆迁人员摁倒在床,遂拿起炕下尖刀刺死一人。法院最终认定张剑“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我国其他地区还有类似案例直接被检方以防卫过当进行起诉指控。潍坊中院仅认定拆迁人员“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显得过于轻描淡写,与事实严重不符。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的适切性与合理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原载于《新京报》2014年12月8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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