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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我举报不易构成泄密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前,因为在2013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被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在这个意义上,孟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的说法在法理上无法成立。孟检察官自我举报的事迹见诸媒体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决定启动再审似乎在印证此案背后或许真的另有隐情。况且孟检察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在先,接受媒体采访在后。

检察官自我举报不易构成泄密

日前,因为在2013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被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据孟宪君自己透露,工作人员在“约谈”期间向他核实了其向媒体“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秘密”的有关情况。

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经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的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才能最终作出有罪的认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一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法院进行判决。从程序和形式上讲,如果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有罪判决,那么在该判决未被依法撤销之前,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就没有错误。孟检察官关于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说法不涉及事实认定,纯属个人法律理解差异。在这个意义上,孟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的说法在法理上无法成立。

不过,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与其说孟检察官是在举报自己办错了案,还不如说是在举报有关“领导”不正当干预案件,使得司法过程遭受了外力的入侵。如果这一点能够查证属实,那么此前建基在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基础之上的推论便不攻自破、摇摇欲坠了。孟检察官自我举报的事迹见诸媒体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决定启动再审似乎在印证此案背后或许真的另有隐情。

然而,在案件再审尚未判决之际,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约谈”孟宪君之举却让人很难理解。照理说,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此刻更应关心的是案件的再审结果。毕竟,当初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是无罪判决,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后法院才改判有罪。考虑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是案件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故其“未判先约”的行为很难不让外界产生各种联想。(www.xing528.com)

更重要的是,如果“约谈”是为了调查孟检察官对媒体发言的“泄密”责任,那么正当性就更加值得商榷了。就目前可查询到的媒体报道,孟检察官除了披露此案决定起诉和决定抗诉的粗略经过外,并未涉及其他的具体细节。虽然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规定为国家秘密,但该“秘密事项”一般限定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刑事诉讼终结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他人生命安全的事项,比如卧底线人、特情证人等。孟检察官披露的内容显然不在此列。对于一个经由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达八年之久的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司法程序早已成为既定事实,再无秘密可守。

况且孟检察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在先,接受媒体采访在后。一方面,孟检察官的媒体发言本来就是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另一方面,公民举报违法、监督公权机关的权利在法益保护上应当具有优先性。因此,不论孟检察官举报的是否真是错案,但如果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拿党员纪律和检察官纪律处分孟检察官,那都是一个错误决定。

[原载于《新京报》2014年12月6日“时事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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