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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乱象频频、腐败丛生饱受社会各界的诟病。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腐败对司法公正的冲击。刑罚的轻重往往与罪犯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关。违法违规的刑罚执行变更打破了这种平衡,对法益受侵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上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体现在重视定罪量刑程序,轻视甚至忽略刑罚执行变更的程序构造。法律法规的陈旧、粗疏进一步加剧了相关部门裁定或决定刑罚执行变更的任意性。

弥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公布了今年3月20日启动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成果。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纵观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的发展历程,虽然出现了更加强调人性化、更加注重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等趋势,但设置封闭的专门监管场所仍然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一些国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者为了照顾特殊情况,甚至为了鼓励罪犯更好地改造,设置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但是毫无疑问,上述制度的适用都必须满足明确的法定条件、经由严格的司法审查,并且只能是刑罚执行的例外而非常态。

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乱象频频、腐败丛生饱受社会各界的诟病。相关部门滥用权力、伪造材料,违法进行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不时发生。甚至曾经有官员因职务犯罪被判刑后,竟然长达数年都未交付执行,仍然在监狱外正常生活。这样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脱离专门监管,直接威胁甚至动摇着整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基础,严重冲击着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从刑事法律体系来看,定罪只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法律评价,目的是对罪犯科处刑罚、给予惩戒,恢复受损的社会正义,隔离或者屏蔽罪犯的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定了罪,却让罪犯免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直接背离刑法存在的逻辑。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腐败对司法公正的冲击。一方面,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侵害了被害人乃至整个国家的法益。刑罚的轻重往往与罪犯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关。违法违规的刑罚执行变更打破了这种平衡,对法益受侵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同样犯了罪,有的人必须在监狱服刑,而有的人却可以在监狱之外正常生活。部分罪犯享受着法外特权,法律几乎沦为儿戏,尊严荡然无存。

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上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体现在重视定罪量刑程序,轻视甚至忽略刑罚执行变更的程序构造。刑罚执行变更还保留有浓厚的审批意味和行政化色彩,封闭不透明并且缺乏相关当事方的有效参与。比如,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即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只需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即可。法律法规的陈旧、粗疏进一步加剧了相关部门裁定或决定刑罚执行变更的任意性。比如1990年出台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至今仍在实施。该《办法》中诸如“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之类的兜底条款,甚至成为“操作”保外就医的“保护伞”。加之,刑罚执行长期游离在公众关注的视野之外,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使得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更是有恃无恐。(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现象,继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之后,日前还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形成了一定的震慑,释放了解决问题的积极信号。可以想见,今后这个特殊群体如被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将会获得更多的关注,会经历更为严格的审查、监督。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都只是治标之举,还未触及最深层的体制顽疾。比如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刑罚执行变更的透明、公正?检察监督与司法裁定、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权力边界在哪里?检察机关建议收监的意见是否具有刚性约束力?如何有效吸纳被害人的意见?如何发挥医生等专业人士的作用?等等。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解答。从长远看,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刑罚执行的相关规定,构造完整、透明、诉讼化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大限度地堵塞体制上的漏洞,才是治本之策。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7月3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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