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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强化监督权力落实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曹建明表示,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同时,检察机关将以刑事拘留监督为切入点,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侦查机关的权责严重不匹配。

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强化监督权力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曹建明表示,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同时,检察机关将以刑事拘留监督为切入点,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各界对“审判监督”的提法存在争议,但对于检察机关强化侦查监督则几乎没有歧见。不仅如此,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何将侦查监督落到实处,减少侦查活动的恣意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侦查不公开是法治国家的通例。但正因为侦查活动的封闭性和强制性,才使得制约侦查权变得格外必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突出弊病就是侦查权独大,选择性办案现象十分突出。一方面,不少群众反映侦查机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甚至甘当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而另一方面则是侦查滥权广受诟病,比如用刑事侦查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处置当事人财产、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

除此之外,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侦查机关的权责严重不匹配。比如,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直接实施刑事拘留长达三十天。而事后,即便证明拘留是错误的,侦查机关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了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还可以直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直接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活动。与此相对,检察机关现行的事后的、书面的审查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效果不彰。(www.xing528.com)

“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监督”都是很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过程监督和事中监督。然而从组织上、机构上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并非难事,问题的关键仍在于监督权的落实和行使。比如,派出所的侦查活动是否必须向驻所检察官开放?驻所检察官是否有能力发现、有权力制止或纠正派出所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长期以来,这些制度设计上的空白如果不能加以填补,那么强化侦查监督将变成检察机关“剃头挑子一头热”,很难打破现在监督疲软的总体格局。

不容否认的是,权力天生都不喜欢被监督,很少有权力愿意主动待在笼子里。检察机关该如何将强化侦查监督从原则性的政策目标转变为可操作、可落实、有实效的具体制度设计?这显然并非检察机关单方可以回答和决定的事情。在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可能发生历史性转型的时刻,侦查监督权能落实到哪一步对检察机关而言更是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说到底需要从群众反映突出、腐败易发高发的刑事立案和刑事强制措施等重点环节入手,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高度进行顶层设计,由超脱于部门利益的全国人大转化落实为刑事诉讼法的制度条款。而在此之前,由检察机关进行各种探索和尝试无疑是十分必要、有益的。

[原载于《新京报》2016年11月6日“社论·来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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