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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纸面到真实:优化律师权利保障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此外,对律师界反映较为集中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条款被侦查机关滥用的情况,《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否则不得对律师会见的权利进行限制。二是要畅通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的救济制度。

从纸面到真实:优化律师权利保障

最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部分媒体相继披露一些律师涉嫌违规违法执业、律师的角色和作用一时间充满争议的情况下,广东省检察院《意见》的出台很自然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仔细研究《意见》的内容,不难发现该份文件并非只是对一些原则规定的空泛重复,而是在保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以及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七大方面,对最高检此前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比如《规定》仅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应当许可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而《意见》则规定:侦查终结之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且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此外,对律师界反映较为集中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条款被侦查机关滥用的情况,《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否则不得对律师会见的权利进行限制。

其实,单纯从规则制定的层面来讲,已经有不少省份乃至市县的司法机关联合或者单独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等。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当地司法机关对律师作用的正面认知,也体现了其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视和支持。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多是对现有律师制度或者诉讼程序细枝末节的修补,对真正制约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结构性问题很少触及,也无力解决。也正因如此,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例依然多发,部分律师的执业之路仍然荆棘满布、障碍重重。

站在依法治国的全局高度上,可以发现律师的命运与国家的法治进程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律师是公权和私权、私权和私权之间有效对话和良性互动的桥梁纽带,也是社会从权力之治走向规则之治、从高压维稳走向和谐共生的润滑剂和助推器。毫不夸张地说,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强则国家强。原因无他,律师手中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律师生存必须仰仗法律也只能仰仗法律。没有人比律师更希望法律的普及,更希望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一个社会出现风险和纠纷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律师而不是找官员、找熟人,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成熟、稳定且富有秩序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都是纯洁无瑕、无懈可击的“圣人”,也不意味着律师拥有法外特权。相反,律师身处矛盾纠葛的一线,随时面临各种利益的诱惑,客观上存在很多的职业风险。不过,在确认律师违法犯罪应当一视同仁地予以制裁的前提下,也要加倍小心、谨防对律师群体的不法侵害。(www.xing528.com)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固然需要转变观念,但更需要切实有效的制度改进。虽然局部有所反复,特别是新近的部分立法可能对律师的执业构成潜在安全威胁,但总体而言,律师执业的法律环境还是在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保障律师权利最关键的工作有两点:一是要进一步厘清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边界,给予私权利以自我生长的必要空间。二是要畅通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的救济制度。常言道,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违反纸面的明文规定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律师维护合法权利需要付出不愿承受的代价,如果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会损害律师的职业生涯,那么保障律师权利的纸面规定将难以经受现实的考验。换言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从落实宪法规定的高度,将“制约公权、保障民权”的精神和理念落实、融化到三大诉讼法的每个条款之中,通过系统性的权力架构调整和全面修法使尊重律师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使律师的有效参与成为诉讼程序的底线正义,使任何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都能受到及时的制裁。某种意义上,“律师国”就是“法治国”,就是“文明国”。

[原载于2015年7月29日正义网“博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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