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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涉腐官员的勤勉证明的责任在谁手中?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前,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涉嫌受贿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一份由叶军原工作单位罗湖区环保水务局加盖公章的“证明”被辩护人反复强调。该“证明”表示叶军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判决。由此可见,这份加盖公章的“证明”从内容到目的都是影响法院的最终量刑。而对开具这份“证明”的责任人和相关内情也应该调查清楚。

开具涉腐官员的勤勉证明的责任在谁手中?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涉嫌受贿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一份由叶军原工作单位罗湖区环保水务局加盖公章的“证明”被辩护人反复强调。该“证明”表示叶军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判决。

这份盖着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公章的“证明”,是经过谁的同意授权,经过怎样的内部审批程序才得以出具,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行政机关出具公文为被查处官员求情、请求轻判的事例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却时有耳闻。甚至也的确有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求情公函后,对当事人从轻处理。虽然这类公函大多并未直接“要求”法院从轻处理,而是借助类似“证明”的形式请求法院酌情轻判,但是求情公函大行其道仍然加剧了公众关于“行政干预司法”的担忧。

也许有人认为,行政公函并无法律效力,对法院也没有强制约束力。只要公函的内容属实,单位请求法院对其曾经的工作人员酌情从轻处罚属于人之常情,在性质上属于单方面的陈情,不存在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其实,这种观点是对“行政干预司法”的一种错误的片面化理解。

就方式手段而言,“行政干预司法”既有私底下的非正式干预,也有公开的正式干预;既有强制性的、利诱性的、交易性的干预,也有柔性的、非强制性的干预。“司法独立”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施加法律程序以外的不正当影响。也就是说,不能行政干预司法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至于法院最终有没有受到这种干预的影响,并不影响对“行政干预司法”这一事实的认定。

结合此案,叶军单位开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叶军平时工作表现的评价;二是对法院量刑的意见。这两部分内容都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况且,对于工作表现之类的“品格证据”应当由熟悉叶军工作情况的自然人提供证言,单位并不是适格的证人。由此可见,这份加盖公章的“证明”从内容到目的都是影响法院的最终量刑。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出具这份公函,不仅涉嫌动用公权信用为个人提供背书、违背了行政机关应有的中立立场,而且构成了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外部干预。(www.xing528.com)

行政机关的各类求情公函虽然“身段柔软”,但危害却不容小觑。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由此可见,相关文件对于求情公函的性质和应对方式是有清晰规定的。遗憾的是,叶军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反复援引、强调这份“证明”的内容时,除了公诉人以“与本案没有关联”予以答辩外,法庭并未对此表现出任何异议。期待南山区法院能够认识到这份公函就是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而对开具这份“证明”的责任人和相关内情也应该调查清楚。如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也不该轻易放过。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10月22日“时事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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