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上海市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会,正式拉开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幕。上海此次试点工作主要涉及五项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作为中央确定的试点城市,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备受社会期待。客观地说,此次上海启动试点的五项内容政治敏感度不高,且学界已经讨论、呼吁多年,并未让人有特别惊艳之感。尽管如此,这仍然是近几十年来最为积极进取、最为扎实得力的司法改革方案之一。方案贯彻了“问题导向”“积极稳妥”的改革总基调,从各界争议较少的领域切题,在“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等问题上的突破力度超越以往,如果落实到位将可望为长期低迷、弊病缠身的司法肌体注入一针强心剂。
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务人员,但职业属性决定了其与普通的国家公务员不同。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有利于遏制法官、检察官追求行政职务晋升的冲动,促使其将职业荣誉回归到提升业务、办好案件上。上级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下级司法机关中择优遴选,不仅打通了司法人员的晋升通道,而且使得上级司法机关纠错纠偏、补疏堵漏的能力得到加强。确定主审法官、合议庭和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有利于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使相应司法机关在组织人事、财政拨款等方面摆脱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依赖,有利于扭转司法的地方化倾向,塑造司法权的独立人格。
根据上海方面宣布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上海全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15年第一季度全面推进,并且要尽快为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余下的时间已然不多,但公众对方案的细节依然知之甚少。粗线条、框架式、原则性的改革方案是否能够顺利落地并且朝着预设的方向演进,各种习惯势力和既得利益群体是否会对方案的内容进行有利于他们的变通,都极大地考验着方案细节的配套和跟进能力。以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为例,其中便涉及诸多复杂的技术性问题。比如委员会的机构定位是什么?是否需要接受某个单位的领导?委员会委员怎么产生?委员会有无权限直接惩戒法官、检察官?抑或只能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如何确保委员会委员的公正、独立?等等。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实践中很容易走样变形。(www.xing528.com)
除了细节配套仍然付之阙如,上海方案中大量的“尾巴”和“缺口”也让人担忧。比如上海方案几乎没有涉及公安方面的内容,而侦查权的独大和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动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同时,并未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必须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组织部门大多将院长、检察长视为一种政治职位,法律专业素养并非考虑的重点,导致大量院长、检察长甚至从未有过司法经历。这种状态不改变,司法专业化之路必将障碍重重。此外,如何消化现有的司法腐败呆账、建立司法人员的退出机制同样不能忽视。
严格地说,要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离不开更为深刻、更为全面的体制改革。而上海方案在并未涉及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的情况下,能否突围成功将是一件值得细致观察的事情。最高层推进司法改革的决心和诚意毋庸置疑,而台面下那些利益受损的群体也将开启新的博弈。开弓没有回头箭,完成改革试点任务,上海还有太多的工作需要去做。
[原载于《时代周报》2014年7月17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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