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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执法透视:法治轨道的偏离和警惕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涉嫌在“打黑”运动中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4名警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即将在重庆法院公开审理。这种运动式执法的结果只能是破坏法治的权威,重新跌回到人治的旋涡。从历史经验来看,运动式执法常常会偏离法治的轨道,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运动式执法一方面意味着日常执法不严、违法未究,另一方面突击性的执法活动又很可能造成矫枉过正、忽略甚至压制公民的合法权益。

运动式执法透视:法治轨道的偏离和警惕

因涉嫌在“打黑”运动中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4名警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即将在重庆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打黑”运动结束之后,重庆警方首次有人面临刑事追责。

事情缘起于“吕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重庆检方指控:重庆市公安局长寿分局民警为逼取有罪口供,在审讯时迫使吕剑背靠墙长时间站立,同时将其双手铐于距地面190余厘米的墙面铁环上。因不堪疲劳审讯和吊打,吕剑一度昏迷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吕剑双侧臂丛神经损伤,系上肢牵拉所致,构成人体重伤。目前,共有4名涉案民警被执行逮捕,并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对于我们从法治的视角重新观察和认识重庆“打黑”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打黑”行动被高度政治动员,甚至被上升为一种常态的社会治理方式时,原本单纯的执法司法活动日渐趋近于包含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运动。政治和意识形态目标取代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成为执法司法活动新的基础和权威。在此情形下,“打黑”随意突破法律的边界,甚至期望用结果的正当性为自身提供合法性论证。这种运动式执法的结果只能是破坏法治的权威,重新跌回到人治的旋涡。

以当年重庆“打黑”为典型的运动式执法,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渊源。时至今日,各类“严打”“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等活动仍然不断地在各地上演。其实,这些都是运动式执法。从历史经验来看,运动式执法常常会偏离法治的轨道,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原因很简单,执法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正常状态下,执法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对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尽职尽责予以处理即可。如果违法犯罪行为在平时不被纵容、默许,就无法累积,从而也不需要以运动的方式进行打击。运动式执法一方面意味着日常执法不严、违法未究,另一方面突击性的执法活动又很可能造成矫枉过正、忽略甚至压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运动式执法的动因往往是政治权威对执法司法活动提出了明确任务或要求,会因此强化执法的目标指向甚至预设执法的结果。(www.xing528.com)

不出意料的是,重庆四名涉案民警均否认了检方的指控,认为自己“无罪、无辜、冤枉,只是在遵从上级的指示”。从法理上说,遵从上级指示进行刑讯逼供并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不是涉案民警“无罪、无辜”的理由。但考虑到“打黑”作为当年重庆警方压倒性的政治任务,四名涉案民警的行为确实存在真实、复杂的环境因素。在重庆警方当年的“打黑”档案中,吕剑一开始便被列为“A0069专案”的“1号人物”。当时警方的操作方式是“指定管辖,异地用警,限期破案”,为了逃避监督干脆将审讯地点安排在了拘留所而非看守所。而在这些拘留所审讯室内,墙壁安装铁环则成为了“标准配置”。当年“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现象由此可以想见,侦查程序违法的后果也就自然难以避免了。

四位涉案民警被公诉并非因为他们“打黑”,而是因为他们“打黑”的方式违反了法律。正如“善的目的只能用善的手段来实现”,我们期待能够以法治的方式去处理重庆“打黑”留下的“遗产”,更期待运动式执法能够早日走向终结、成为历史。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5月1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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