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所有权的归属区分财富和财产
财富和财产都是物质,在这一点上两者是没有区别的。
只是因为人们的某种动机需要,财富被用于强调它的物质方面,财产被用于强调它的所有方面。就是在物质方面,物质财富是由使用价值构成,而物质财产是由交换价值构成。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关于“财富”和“财产”的争论是很激烈的,争论是资产者挑起的。在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极为严重和突出的情况下,为了转移目标,资产者闭口不谈财产。说什么我们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我们的触角深入到国土的每一个角落,高楼大厦、工具机器是我们创造的,天上飞的、地上跑的,哪一个不是我们创造的?这都是财富。就这样,“财富”一词满天飞。无产者说,这不是财富,是财产。财产是我们创造的,可我们却一无所有。马克思愤怒地站出来,替劳动人民说话,论述了究竟什么是财产。
任何财富都存在所有问题,在“归谁所有”上,财富和财产是同一个东西。
不存在没有主体的财产,也没有不进入社会关系的财产。离开财产的主体性和社会性,财产没有什么意义。谁都记得莎士比亚笔下那使人们如醉如痴、神魂颠倒的“黄灿灿的金子”。如果黄金永远不流通,不过是一块块无用的石头。
在法律上,财富就是财产,一律称之为“财产”。
财产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如果没有财产客体,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形成。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财产客体呢?
第一,财产客体是建立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以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但财产利益本身并不是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譬如,购销关系的建立,以一定物质资料为中介,这一定物质资料的出售或购入,是为了实现各自的财产利益,但离开具体的该物质资料,则财产利益无法实现。
第二,对于法律关系的财产客体,不能仅从权利客体方面去理解,应从主体相互权利、义务的对象上去理解。权利客体是权利的对象,作为单独的、静态的权利的对象,还没有进入法律关系领域,它只是为主体进入法律关系提供了可能。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有相互性质,在双向法律关系中,有两个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即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是对方的权利。而法律关系客体,是两个权利、两个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即使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客体,如果离开义务客体,也不能称其为权利客体了。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与义务客体,是同一个东西。
第三,财产客体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当代的财产客体,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时期及以前诸历史时期不同了,不是简单的、分散的客体,而是社会化客体。
一是,当代法律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经济过程中的财产客体,采取鼓励、限制、禁止等措施。在社会化条件下,这种对客体的规范性,实际上体现了法律与客体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而不再只是先前那种法律与客体本身的关系。
二是客体具有私人性与公共性的二重属性。先前那种私人对财产无限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不复存在。
三是,先前的财产客体是自然物,当代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即自然资源、产品资料和信息资源。传统民法上的“物”是自然物,现代的“物”是人工合成物,而离开社会化大生产,这种“物”,不可能产生。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一切有利用价值的物质资源。自然资源的可利用性,是由人类认识能力的状况决定的。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可利用的自然资源的范围逐渐扩大。自然资源,是法在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产品资料,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用于生产产品的资料。社会生产过程,是将劳动同物质相结合,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产品资料,有的构成生产资料,成为进行生产必须具备的物质条件;有的构成生活资料,成为人们生存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条件。信息资源,是智力创造的以一定载体表现的知识成果资源。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商标、生产经营标记、著作以及电子商务、电子邮件、虚拟现实等。在当代,信息资源已成为与物质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网络信息高速、广泛传输的特点,使世界形成了没有边界的信息空间。信息资源不是有形体,也不是人的思维活动本身,而是思维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将信息资源由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现实财产价值,由一般物化客体转化为具体财产关系客体时,它便成为财产法律关系客体。
在当代,财产关系是基于社会化的财产客体建立起来的。社会化财产客体的上述属性和特征,决定了法律关系客体必然与传统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不同的属性和特征。在当代,法律关系客体是生产社会化、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国际化条件下的财产客体,它与传统法律关系客体、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有重大区别。
(1)财富强调物的物质方面,财产强调物的所有方面
无产阶级执行着雇佣劳动因替别人生产财富、替自己生产贫困而给自己做出的判决,同样地,它也执行着私有制因产生无产阶级而给自己做出的判决。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4页。
批判的蒲鲁东硬要萨伊把“自然的占有物”理解为《richesse naturelle》〔“自然的财富”〕,虽然萨伊为了消除任何的误解,曾在他那本“论政治经济学”的“概论”中十分明确地宣称,他所理解的财富既不是财产,也不是占有物,而是“价值的总和”。当然,批判的蒲鲁东也像埃德加尔先生改造他那样改造了萨伊。在批判的蒲鲁东看来,萨伊从土地比空气和水易于占有这个事实,“立即引伸出把田野变为财产的权利”。可是萨伊根本没有从土地比较容易占有这个事实引伸出土地所有权,相反地,他毫不含糊地说:《Les droits des propriétaires de terrses—remontentàvne spoliation》〔“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是由掠夺而来的”〕(“论政治经济学”第三版第一卷第136页注释)。所以,根据萨伊的看法,土地所有权的确立需要《concours de la legislation》和《droit positif》〔“立法”和“实在法”的“促成”〕。真正的蒲鲁东并没有强迫萨伊从土地比较容易占有这个事实“立即”引伸出土地所有权来。他之责难萨伊,是因为萨伊用可能性来代替权利,把可能性的问题和权利的问题混为一谈。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页。
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
现在,正当实在的本质和尘世的事物开始把人们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到自己身上的时候,形而上学的全部财富只剩下想像的本质和神灵的事物了。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162页。
布阿吉尔贝尔实际上只看到财富的物质内容、使用价值、享受,他把劳动的资产阶级形式、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生产以及商品的交换过程,看成是个人劳动借以达到它的目的的合乎自然的社会形式。因此,一遇到资产阶级财富的特殊性质,例如在货币上,他就认为有强挤进来的外来因素的干涉,并对一种形式的资产阶级劳动进行激烈的攻击,对另一种形式的资产阶级劳动却空想地加以赞美。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44~45页。
哪一种土地财产等等的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呢?我们在古代人当中不曾见到有谁研究过这个问题。在古代人那里,财富不表现为生产的目的,尽管卡托能够很好地研究哪一种土地耕作法最有利,布鲁土斯甚至能够按最高的利率放债。人们研究的问题总是,哪一种所有制形式会造就最好的国家公民。财富表现为目的本身,这只是少数商业民族——转运贸易的垄断者——中才有的情形,这些商业民族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缝隙中,正象犹太人在中世纪社会中的情形一样。问题在于,一方面,财富是物,它体现在人作为主体与之相对立的那种物即物质产品中;而另一方面,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不过不是以统治为目的,而是以私人享受等等为目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5~486页。
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而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媒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因为土地同时既是原料,又是工具,又是果实)看作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
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
人类社会的原始群状态,没有婚姻和家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共同生活和相同的营生(如战争、狩猎、捕鱼);另一方面,则是母亲及其亲生子女之间的骨肉关系。后来,从这种原始群状态中,由于这种状态逐渐自行瓦解,就发展出氏族和家庭(第26页)。随着单个家庭的形成,也产生了个人财产,而且最初只限于动产(第27页)。他们的狩猎物不是私有财产,而是整个狩猎者集团的共同财富。每人都获得“相等的”一份。
在达科塔人(Lakota)那里,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的,只有他们身上穿的衣服,还有他们在同有机界和无机界的斗争中当作工具使用的比较原始的武器。在博托库多人那里,私有财产也只有武器。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08页。
实际上,对法的历史的最新研究判明,在罗马,在日耳曼、赛尔特和斯拉夫各族人民中,财产发展的起点都是公社财产或部族财产,而真正的私有财产到处都是因篡夺而产生的;这一点圣桑乔自然不能从法的概念就是概念这个深刻的灼见中引伸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2页。
关于普赫塔等人对“财产”的法律概念,根据他们的看法,作为负数组成部分的债务,也是财产。…关于古罗马负债的原因(贫困的原因:收成不稳定,兵役,奴隶的竞争)。
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3页。
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Ⅱ)资本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到现在为止的经济学的主要概念叫做财富,而财富,正像它直到现在真正地在世界历史上被理解的那样,像它的支配范围被扩大的那样,总是“对人和物的经济权力”。
这是双重的错误。第一,古代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财富决不是对人的支配。第二,就是在那些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社会里,财富只要包含着对人的支配,它就主要地、几乎完全地依靠和通过对物的支配来进行对人的支配。自从猎取奴隶和剥削奴隶成为彼此分开的行业的最初时期起,奴隶劳动的剥削者就不得不购买奴隶,就是说,只有通过对物的支配,对购买价格的支配,对奴隶的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的支配,才能获得对人的支配。在整个中世纪,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借以获得代役租农民和徭役租农民的先决条件。现在,甚至六岁的小孩也可以看到,财富对人的支配完全要借助它所掌握的物来进行。
但是,为什么杜林先生要对财富下这种错误的定义呢?为什么他要扯断存在于直到目前的一切阶级社会中的事实上的联系呢?为的是要把财富从经济领域拖到道德领域中来。对物的支配完全是好事,但是对人的支配是坏事;杜林先生既然禁止自己以对物的支配去解释对人的支配,所以他又可以采取勇敢的步骤,立即以他心爱的暴力去解释这种支配。财富作为人的支配者就是“掠夺”,于是,我们又碰到了蒲鲁东的“财产就是盗窃”这一陈腐观点更坏的翻版。
这样,我们就幸运地从生产和分配这两个主要的观点来看财富了:作为对物的支配的财富,即生产的财富,是好的方面;作为对人的支配的财富,即到现在为止的分配的财富,是坏的方面,应该扔掉它!用于今天的关系,那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很好的,可以继续存在,但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完全不适用,必须消灭掉。在写关于经济学的东西时,连生产和分配之间的联系都没有理解,自然就会得出这样的谬论。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02~203页。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里,说“布阿吉尔贝尔实际上只看到财富的物质内容、使用价值、享受”,是布阿吉尔贝尔说“真正的财富……不仅是生活必需品的充分享受,而且是剩余物品和一切足以引起快感的东西的充分享受。”Boisguillebert.《Dissertation sur la nature de la richesse etc.》,1.c.,p.403[布阿吉尔贝尔“论财富的本性”,载于欧仁·德尔“十八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1843年巴黎版第1卷第403页]。马克思认为,配第是个轻浮的、掠夺成性的、毫无气节的冒险家,而布阿吉尔贝尔虽然身为路易十四的法官,却既热情又勇敢地替被压迫阶级声辩。
(2)社会财富、个人财富与所有权
如果说把哪一种财产称为盗窃更确切的话,那末不列颠贵族的财产就是名副其实的盗窃。掠夺教会的财产,掠夺公社的土地,通过欺诈和消灭兼施的办法把封建的宗法的财产变为私人财产,——这就是不列颠贵族占有领地的法律根据。在这不久以前发生的过程中,奴颜婢膝的法学家阶级为贵族卖了多大力气,这从上世纪一位英国法学家达尔林普尔那儿就可以看到,他在自己的著作“封建所有制”中以极其坦率的态度证明:在为所有权进行的诉讼中,在资产阶级大发横财时期的英国,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在贵族阶级发财致富的苏格兰,则作有利于贵族阶级的解释,而在两种场合下,都充满着敌视人民的精神。
马克思:《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5页。
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这个社会内部,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一切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1页。
我们的好心而轻信的雅各学资产者玩弄Eigentum〔财产〕和Eigenschaft〔特性〕这两个字眼,竟如此认真、如此庄严肃穆,以至于他力求作为一个私有者来对待他自己的特性,这一点我们在下面将会看到。最后,在第412页上,“施蒂纳”用这样的话来教训共产主义:“实际上,某人〈实指共产主义者〉所攻击的不是财产,而是财产的转让。”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6页。
工人阶级的状况也就是绝大多数英国人民的状况。这几百万穷困不堪的人,他们昨天挣得的今天就吃光,他们用自己的发明和自己的劳动创造了英国的伟大,他们一天天地更加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一天天地更加迫切要求取得社会财富中的自己的一份。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86~287页。
然而更不公平的是,他的这些利益是从必须珍惜每一个小钱的一无所有的阶级的口袋中取得的;但是这种事情说已是家常便饭,他的全部财富本来就都是靠牺牲工人而获得的。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70页。
到处都因为不得不采用机器,结果大资本家掌握了企业,同时也掌握了工人。财富不可遏制地日益集中,社会划分为大资本家和一无所有的工人的情形日益明显。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95页。
商业和工业已经扩展到每一个角落,并使大腹便便的资产者财富巨增;资产阶级财富的增长表现在投机倒把的活跃上,表现在对舒适品和奢侈品的日益增长的需求上。
恩格斯:《德国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页。
(3)国民财富的归属
国民财富这个概念,在十七世纪经济学家看来,无形中是说财富的创造仅仅是为了国家,而国家的实力是与这种财富成比例的,——这种观念在十八世纪的经济学家中还部分地保留着。这是一种还不自觉的伪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财富本身和财富的生产被宣布为现代国家的目的,而现代国家被看成只是生产财富的手段。
马克思:《导言(摘自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9页。
由于这些发明(这些发明后来年年都有改进),机器劳动在英国工业的各主要部门中战胜了手工劳动,而英国工业后来的全部历史所叙述的,只是手工劳动如何把自己的阵地一个跟一个地让给了机器。结果,一方面是一切纺织品迅速跌价,商业和工业日益繁荣,差不多夺得了一切没有实行保护关税的国外市场,资本和国民财富迅速增长,而另一方面是无产阶级的人数更加迅速地增长,工人阶级失去一切财产,失去获得工作的任何信心。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86~287页。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页。
资本(人们把它叫做社会财富、“国民财富”等等)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3页。
社会的财富,只是作为私有者个人的财富存在的。它之所以表现为社会的财富,只是因为这些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互相交换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他们只有用货币作媒介才能做到这点。所以,只是由于用货币作媒介,个人的财富才实现为社会的财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49页。
工人群众的贫困在1848年到1864年间没有减轻,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但是这个时期就工业的发展和贸易的增长来说却是史无前例的。1850年,不列颠资产阶级一家温和的、消息灵通的机关报曾经预言,只要英国的进出口贸易增加50%,这个国家里的贫困现象就会消灭。其实不然!1864年4月7日,财政大臣曾用下面这样的声明取悦他的议会听众:英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在1863年已经增加“到443955000英镑!这个惊人的数额几乎比刚刚过去的1848年时代的贸易周转额多两倍!”
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5页。
财政大臣被“国家进步”的统计数字弄得眼花缭乱,他得意忘形地喊道:“从1842年到1852年,国内应该课税的收入增加了6%……在从1853年到1861年的八年内,如以1853年的收入为基础,则增加了20%!事实令人惊奇得几乎到了难以置信的程度!……财富和实力这样令人陶醉的增长,”——格莱斯顿先生补充说,——“完全限于有产阶级!”
如果你们想知道,这种“完全限于有产阶级的财富和实力的令人陶醉的增长”过去和现在都是由工人阶级在怎样的引起健康损坏、道德堕落和智力衰退的条件下造成的,那就请你们看一看最近一次“公共卫生报告书”关于印刷厂和男女服装缝纫厂情况的描绘吧!
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7页。
立法被这一变革吓住了。它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文明程度:把“国民财富”,也就是把资本的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残酷剥削和他们的贫困化当作全部国策的极限。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7页。
“现在,社会的一切财富首先落入资本家手中,甚至大部分土地也被资本家买去。他对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对工人支付工资,对赋税和什一税的征收者支付他们要求的东西,而留给自己的是年劳动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其实是最大的而且日益增长的一部分。现在,资本家可以看作是全部社会财富的最先所有者,虽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给予他这种所有权。”
“所有权方面的这种变化是由于资本的取息、由于复利的增长而产生的,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整个欧洲的立法者都想用取缔高利贷的法律来阻止这件事。”
“资本家支配国家的全部财富的权力是所有权上的一种彻底的革命;然而这个革命是靠哪一项法律或者哪一套法律来实行的呢?”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352~353页。
十八世纪的人还不像十九世纪的人那样清楚地了解到,国民财富和人民贫困是一回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93页。
由于圣桑乔竭诚接受把一切经验关系颠倒过来了的那些政治家、法学家和其他思想家的幻想,而且还以德意志方式又加上了一些他自己的东西,因此私有财产在他那里就变成了国家财产,从而变为合法的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1页。
由于私有财产的隐蔽的物质条件往往不得不与有关私有财产的法学幻想发生矛盾——例如在征用财产时可以看出这一点——于是这位乡下佬雅各得出结论说:
“这里清楚地显露出一个在其他场合下是隐蔽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只有国家是所有者,而个别的人只是受采邑之封的人。”
“这里清楚地显露出”的只是我们这位可敬的市民的有眼看不到那隐蔽在“圣物”幕后的世俗的财产关系,他还得去向中国借一架“天梯”来,以便“攀登”到甚至是文明国家的教书匠所达到的那个“文化阶段”。桑乔在这里把由于私有财产的存在而产生的矛盾变成对私有财产的否定,
资产者、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成员被迫结合成“我们”、法人、国家,以便保证他们的共同利益,并把由此获得的集体权力赋予——由于分工需要这样做——少数人。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3页。
“我的Privateigentum〔私有财产〕不过是国家从它自己的财富中拨给我的,同时国家却因此掠夺(Priviert)了国家的其他成员:我的私有财产就是国家财产。”
然而恰巧情况正好相反。罗马的私有财产(这个字源学的花招只在这里适用)和国家财产处于最直接的矛盾中。不错,国家给了平民以私有财产,但同时并未掠夺“其他”人的私有财产,而是掠夺了这些平民本身的国家财产(ager publicus)和他们的政治权利,因此正是这些平民,而不是圣桑乔所梦想的那些荒诞的“国家的其他成员”叫作privati〔被掠夺的人〕。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4页。
私有财产变成国家财产的看法最终归结为这样的想法:资产者只是作为属于资产者类的一分子而占有财产,而这个资产者类的总称就是国家,它把财产作为采邑分给个别的人。这里事情又弄颠倒了。在资产阶级中,如在其他任何阶级中一样,只有本阶级的每一单个成员赖以占有和生活的那些发展了的个人条件才成为共同的、一般的条件。如果说这种哲学幻觉过去在德国还能流行,那末在现在,当世界贸易已经充分证明资产阶级的发财致富丝毫也不决定于政治,而是政治完全决定于资产阶级的发财致富的时候,这种幻觉就是十分可笑的了。早在18世纪,政治就决定于贸易,例如法国想要向荷兰人借债就非要有一个私人出面为国家担保不可。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5~416页。
施蒂纳的想法就是:如果个人在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发财致富了,只是意味着国家发财致富了;或者,迄今任何私有财产都是国家财产。这种想法又把历史关系颠倒了。随着资产阶级财产的发展与积累,即商业和工业的发展,个人越来越富,而国家则弄得到处负债。这一事实在最初的意大利的商业共和国里已经出现,后来从上一世纪起在荷兰表现得更明显,荷兰的股票投机商人品托还在1750年就注意到这个现象,而目前在英国又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因此我们才看到,一旦资产阶级积累了钱,国家就不得不向他们求乞,最后则干脆被他们收买去了。这种现象也发生在有另一个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而国家可以在二者之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的假象的时期。甚至在出卖自己以后,国家仍需要钱,因此继续依赖资产者,但是,如果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这样做的话,这个国家还可以比其他较不发达因而债务较少的国家获得更多的资金归自己掌握。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8页。
工人阶级的状况也就是绝大多数英国人民的状况。这几百万穷困不堪的人,他们昨天挣得的今天就吃光,他们用自己的发明和自己的劳动创造了英国的伟大,他们一天天地更加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一天天地更加迫切要求取得社会财富中的自己的一份,这些人的命运应该如何,这个问题,从改革法案通过时起已成了全国性的问题。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97页。
总有一天无产阶级的力量会强大起来,觉悟会提高起来,他们再也不愿载负着一直压在他们肩上的整个社会大厦的重担,他们会要求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负担和权利。那时,如果人的本性还不改变的话,社会革命就不可避免了。
这个问题我们的经济学家直到现在还丝毫没有加以研究。他们感兴趣的并不是国民财富的分配,而仅仅是国民财富的创造。
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18~619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谈到桑乔时说“私有财产在他那里就变成了国家财产,从而变为合法的财产”。这是怎么回事呢?首先让我们仔细看一看私有财产向国家财产的转变。桑乔认为,“财产问题只决定于政权〈相反,政权问题现时还是决定于财产〉,既然只有国家是掌权者,不管这是市民的国家还是游民的国家(施蒂纳的‘联盟’)或者只是人的国家,那末只有国家才是所有者。”除了德意志“市民国家”,这里又出现了桑乔和鲍威尔的相同构思的幻想,而历史上起作用的各种国家结构却只字未提。他先把国家变成一个人,变成“掌权者”。至于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共同的统治组成公开的政权、组成国家这一事实,桑乔却把它理解为并且以德意志小资产阶级的方式曲解为:“国家”是作为第三种力量组成起来反对这个统治阶级,并为对付这个统治阶级而攫取全部权力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里“立法被这一变革吓住了。它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文明程度:把‘国民财富’,也就是把资本的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残酷剥削和他们的贫困化当作全部国策的极限”,指出了人民群众的贫困化。马克思曾列举了许多实例来说明工人阶级日益贫困化的趋势。他引用了许多事实和数字,证明英国工人特别是女工和童工的劳动条件在日益恶化,由于缺乏最起码的安全技术设备,生产中的不幸事故在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工业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赤贫现象和犯罪率也在不断增加。马克思分析了这一切事实,得出了下述结论:“这种一方面扩大自己财富,但贫困现象又不见减少,而且犯罪率甚至增加得比人口数目还快的社会制度内部,一定有某种腐朽的东西。”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里说,工人阶级“一天天地更加迫切要求取得社会财富中的自己的一份,这些人的命运应该如何,这个问题,从改革法案95通过时起已成了全国性的问题。”这里的“改革法案”,指1832年6月英国议会所进行的选举法的改革。这次改革是反对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政治垄断,并为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打开了进入议会的方便之门。在争取改革的斗争中成为主要力量的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被自由资产阶级所欺骗,没有获得选举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4卷里,引用并加注页码的霍吉斯金的三段话,出自霍吉斯金所著1832年伦敦版的《财产的自然权利和人为权利的比较》一书。
(4)占有是财产和财富的共同特征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立法者在两部法典中都特别重视事实上的占有即耕种情况。一方面[《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罗陀》],立法者不承认非法占有的事实亦即不与耕种相结合的占有——纵然连续三代——为所有权的根据;另一方面,对于被先前的所有者[即占有者]抛弃了的地段,立法者承认×谁在这一地段上花了劳力谁就是占有者在《那罗陀法典》中提到:“如果某一地段的占有者因贫穷而无力耕种,或者占有者身故或失踪,该地段的收益就属于直接从事耕种的人”。“一连五年没有耕种的土地,就被认为是无主的土地[亦即ödes,иустоиорҗная{荒地}]”。另一方面,在《摩奴法典》中就已有土地私有制的痕迹;例如在《那罗陀法典》第2编第11章中,都载有关于私人占有地地界的争执;有许多细节谈到划定私人地界和恢复被侵占的占有地地界的规定。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积和结果〉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52~253页。
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相反,如果说存在着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的家庭和氏族,这倒是对的。所以,同所有权相比,这种比较简单的范畴,表现为比较简单的家庭团体或氏族团体的关系。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中表现为一个发达的组织的比较简单的关系。但是那个以占有为关系的比较具体的基础总是前提。可以设想有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并不是法的关系。说占有在历史上发展为家庭,是错误的。占有倒总是以这个“比较具体的法的范畴”为前提的。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草稿》(Ⅰ)货币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9页。
一些人所以能把一部分社会剩余劳动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得越来越多,只是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而这个事实却被以下的情况掩盖了:资本化的地租,从而,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赋,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象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因此对购买者来说,他对地租的索取权,好像不是白白自得到的,不是不出劳动,不冒风险,不具有资本的事业精神,就白白自得到的,而是支付了它的等价物才得到的。象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在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对已经购买黑人的奴隶主来说也完全是这样,他对黑人的所有权,好象不是由于奴隶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商品的买卖而获得的。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
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象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874~875页。
资本离开它的所有者(和自己的所有者分离)无非表示在交换行为中发生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让,因为资本通过转让成为它的占有者的价值,这是一切交换价值的本性,从而也是一切资本的本性。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93页。
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因此,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这种转化,一方面会在其他方面适合的一般生产关系下,被利用来逐渐剥夺占有土地的旧式农民,而代之以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另一方面,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对他所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899~900页。
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904页。
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利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他作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如果除此之外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他的土地,就一无所有。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
批判的蒲鲁东硬要萨伊把“自然的占有物”理解为《richessenaturelle》〔“自然的财富”〕,虽然萨伊为了消除任何的误解,曾在他那本“论政治经济学”的“概论”中十分明确地宣称,他所理解的财富既不是财产,也不是占有物,而是“价值的总和”。当然,批判的蒲鲁东也像埃德加尔先生改造他那样改造了萨伊。在批判的蒲鲁东看来,萨伊从土地比空气和水易于占有这个事实,“立即引伸出把田野变为财产的权利”。可是萨伊根本没有从土地比较容易占有这个事实引伸出土地所有权,相反地,他毫不含糊地说:《Les droitsdespropriétaires deterres—remontentaunespoliation》(“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是由掠夺而来的”)(“论政治经济学”第三版第一卷第136页注释18)。所以,根据萨伊的看法,土地所有权的确立需要《concours delalégislation》和《droitpositif》(“立法”和“实在法”的“促成”)。真正的蒲鲁东并没有强迫萨伊从土地比较容易占有这个事实“立即”引伸出土地所有权来。他之责难萨伊,是因为萨伊用可能性来代替权利,把可能性的问题和权利的问题混为一谈。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页。
“因此,按照法律,财产是由时效造成的;劳动不过是占有赖以表现的一种显著的标志、一种物质的行为而已。”蒲鲁东继续说道:“可见,通过劳动来占有物品的制度是和法律相抵触的。如果这种制度的拥护者硬说他们是用这种制度来解释法律,那末他们就会自相矛盾。”
其次,按照这种看法,如果说对土地的开垦“创造充分的土地所有权”,那末这种论断就正是petitio principil。其实,这里只创造了物质的新的生产能力。至于说因此也创造了对物质本身的所有权,那还需要加以证明。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58页。
跟胡果·格劳修斯一样,蒲鲁东也发挥了这样的思想:时效不能作为变占有为财产、变一种“法律原则”为另一种“法律原则”的根据,这就像时间不能把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这样一个真理变为另一个真理,即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三直角一样。
蒲鲁东大声疾呼地说:“你们决不可能使那本身什么都不能创造、什么都不能改变、什么都不能革新的时间把使用某物品的人变为该物品的所有者。”
于是埃德加尔先生就推而言之:因为蒲鲁东说,单是时间不能把一种法律原则变为另一种法律原则,而且时间本身又根本不能改变成革新任何东西,所以他把劳动时间当作劳动产品的政治经济学上的价值的量度,就表明他不是始终如一的。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页。
黑格尔在1820年提出了这样的思想:
“就对待外在事物的关系而言,我占有财产,是合乎理性的〈即适合于作为理性、作为人的我〉……至于我占有什么和数量多少,这可以说是法律上的偶然性。”(“法哲学”75第49节)黑格尔的特点是:他把资产者的词句变为真正的概念,变为财产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7页。
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变成社会化的了。但是,它们仍然服从于这样一种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是以个体的私人生产为前提,因而在这种形式下每个人都占有自己的产品并把这个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卖。生产方式虽然已经消灭了这一占有形式的前提,但是它仍然服从于这一占有形式。这个使新的生产方式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新的生产方式愈是在一切有决定意义的生产部门和一切在经济上起决定作用的国家里占统治地位,并从而把个体生产排挤到无足轻重的残余地位,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也必然愈加鲜明地表现出来。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95~296页。
在中世纪得到发展的那种商品生产中,劳动产品应当属于谁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当时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因此,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即使利用过别人的帮助,这种帮助通常也是次要的,而且往往除工资以外还得到别的报酬:行会的帮工与其说是为了吃饭和挣钱而劳动,不如说是为了自己学成手艺当师傅而劳动。后来生产资料开始集中于大的作坊和手工工场,开始变为真正社会化的生产资料。但是这些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和产品还象从前一样被当做个人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来处理。从前,劳动资料的占有者占有产品,因为这些产品通常是他自己的产品,别人的辅助劳动是一种例外,而现在,劳动资料的占有者还继续占有产品,虽然这些产品已经不是他的产品,而完全是别人劳动的产品了。这样,现在由社会化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已经不是为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所占有,而是为资本家所占有。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95页。
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页。
占用还不是占有。占用是一种暂时的措施,而且年年发生变化。租得一小块土地的农民不能说土地是他的。
列宁:《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1版第24卷第456~457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里,“按照这种看法,如果说对土地的开垦‘创造充分的土地所有权’,那末这种论断就正是petitio principii”的“petitio principii”,指一种逻辑上的错误,即在证明某个论点时使用这样的论据,该论据本身只有在假定待证明的论点正确的条件下方才有效。
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里引用蒲鲁东的话,出自蒲鲁东的《什么是财产?或关于法和权力的原理的研究》(P.J.Proudhon.《Qu’estce que la propriété?ou Recherches sur le principe du droit et du gouvernement》)。该书第一版于1840年在巴黎问世。这本书是用矛盾的小资产阶级观点写成的,由于它对私有制进行了尖锐的攻击,出版后曾经轰动一时。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曾对该书做了全面的批判的评价。
2.所有制是经济形态,所有权是法律形态
这部分分别摘引了经典作家关于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论述。目的在于弄清楚它们各自的含义。这是理解所有制和所有权相互关系原理的前提。
所有制是基于占有生产资料所形成的关系,就是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和对他人劳动力或他人劳动的支配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人和物的关系,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一定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一定的交换关系和一定的产品分配关系。所以,所有制的根本问题,是生产资料在谁手里的问题。
生产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条件下都是社会的生产。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的时候,在生产内部彼此建立这种或那种相互关系,即这种或那种生产关系。这些关系可能是不受剥削的人们彼此间的合作和互助关系,可能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最后,也可能是从一种生产关系形式过渡到另一种生产关系形式的关系。可是,不管生产关系带有怎样的性质,它们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制度下,都同社会的生产力一样,是生产的必要因素。
由此可见,所有制关系,是以财产所有为基础,人们在生产中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社会经济制度。
所有权是一种权利形态,属于法律范畴。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法国民法典解释所有权,说包括“所有、占有”等等。这里,资产阶级私法理论先驱们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定义项与被定义项不能同义反复,他们却同义反复了。即使现在,那些被称为通晓西方法学的人,仍然在犯这类低级错误。在解释“财产的法律概念”时,说财产权利“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这“改变”“馈赠”“转让”属于“处分”,而且,只并列“改变”“馈赠”“转让”三种行为,不能穷尽“处分”概念的外延。装在“处分”这个箩筐里的,还有好多好多行为,有谁能够装满一箩筐呢。况且,在“占有”“使用”“收益”的箩筐里,也有好多好多的行为,谁都不能装满一箩筐。“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不属于财产权本身,“阻止”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围。看来,在一些法学家那里,做学问还得从学习下定义的规则开始。
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只有法律上确认所有权,才能保障经济上的所有。
所有往往从占有开始,占有是所有的前提,因而占有是所有权最重要的基础权能。黑格尔讲法首先从占有开始,马克思也是从占有开始。利用占有权能排斥并且替代所有权,把所有权架空,是改变所有权归属的惯常方法。谈到所有权的取得,始于西方法学的“先占说”。法上的“先占”,是指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罗马法认为,对于动产和不动产,可因“先占”而取得。日耳曼法则认为“先占”必须经法律认可。
把所有权归结为产权,是当代西方法学的重要做法。在西方经济学那里,关于产权的定义,不下数十种,哪个都没有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把产权概念引入法学,其理论后果和实践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问题在于,如果经济学对于产权说法尚有研究余地的话,那在法上没有确定的说法,则是不得了的事情,因为法律是要执行的,关系到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关系到责任的追究。
“所有制”、“所有权”,是中外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通用的术语。由于大陆法系通常不采用“所有权”术语而采用“物权”术语,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哪个术语更科学、更符合当代实际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只有3处出现“物权”字样。其采用的情形是:
第一处:“整个法分成契约法和非契约法。为了醒目起见,我冒昧提出了一份包括公法——其形式部分也经过整理——的分类的纲目。(A)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的私法(a)人对人的权利;(b)物权;(c)在物上人对人的权利。”以上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1~12页。
这处出现的“物权”,出自马克思1837年11月于柏林《给父亲的信》。这封信,是保存下来的马克思学生时代唯一的也是最早的一封信。信中,在法的“分类的纲目”里出现了“(b)物权”。这个“分类的纲目”,是马克思根据现行法整理的,而这个包括“物权”在内的“分类的纲目”,在信中便否定了。
马克思写道:“开头我搞的是我慨然称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这一切都是按费希特的那一套,只不过我的东西比他的更现代化,内容更空洞而已。”“为什么还要连篇累牍地列满我自己后来加以摒弃的东西呢?整个体系贯穿着三分法,叙述得令人厌倦的冗长,而对于罗马概念,为了能把它们塞进我的体系,也随便乱用。”
“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这又一次使我明白了,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这样我就必须怀着我的良知重新投入她的怀抱,并写了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原则的体系,但在这个体系的结尾我又一次不得不承认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不恰当的。”
上列文字足以说明,马克思是排斥使用“物权”和“物权法”术语的,这与后来一直否定它们的思想相一致。
第二处:“被赐予这种军功田(第二和第三类)并没有物权的性质[不是jus in re{实际的权利}],而只是使受田者能够暂时地、最多是终身地享用某个地区向国库缴纳的实物税或货币税的一部或全部(第127、128页)。”以上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68页。
第三处:“在将荒地交给愿意耕种的人的时候,那就是确立‘物权’的问题,即确立不得收回并可以继承的土地所有权——‘米尔克’或‘莫尔克’——的问题(第146页)。”以上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79页。
这两处文字,是马克思对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复写,引文的出处标记得很明确。这是说,“物权”字样是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书上原有的。
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受到马克思的注意,是由于它取材广泛,对公社在不同国家中的历史命运作了比较研究,用新的事实证实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即原始公社的实质的结论。马克思同作者从1876年起就保持着学术上的友好联系。这部书,是柯瓦列夫斯基在1879年夏天送给马克思的。(www.xing528.com)
我们再看看列宁。《列宁全集》中,没有使用“物权”术语,仅在第6卷编者的注释中出现“物权”字样。
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里提到:“第4条第2项授权农民委员会消灭在我国个别地方还保留下来的农奴制残余(地役权,土地没有完全分出,没有划定地界,等等)”,见《列宁全集》第6卷第299页。
关于地役权,本卷编者注释的提法如下:“如步行或乘车马通过邻近地段的权利等,起源于罗马法。西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保留和发展了这种权利。这里说的是俄国1861年改革后农村中公共道路、割草场、牧场、池塘等等的使用权。由于这些地方被地主霸占,农民要为地主服额外劳役,才能取得这种使用权。”
编者注释中“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有限物权”的解释,源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
结论是什么呢?第一,恩格斯的著作中没有任何“物权”“物权法”字样;第二,马克思的著作中三处“物权”字样,来自当时的现行法和摘录他人著述,没有做任何批注、评论和说明;第三,列宁的著作中没有任何“物权”“物权法”字样。
我国法学界对于“物权”的解释令人费解。有5种定义式说法,大体说是人身之外的什么的什么物质的。“什么的”,包括“满足需要的”“能支配的”“占有一定空间的”等三种说法;“什么物质的”,包括物质产品、物质生产、物质资料、物质实体、物质对象等五种说法。
先看“人身之外的”。罗马法时代,奴隶的“人身”是客体,是买卖的对象,因而是法的客体。“人身”是物,也是物质的,对于“人身”而言,存在“人身”的物权问题。而在当代,“人身”的器官,可以买卖,这个器官本身又是物了,也存在物权问题了。看来,定义者排除“人身”的概括,似不周延。
在“什么的”里,说“满足需要的”是物,臭虫不是能“满足需要的”,是不是物呢?说“能支配的”是物,暗物质是比中子、质子还小的物质,不能为人所支配,是不是物呢?说“占有一定空间的”是物,空气占有一定空间,是不是物呢?空气不是物,只有从空气中提取的氧气才是物,氧气可以出售。
至于在“什么物质的”说法中,说“物”是“物质生产”,指的是“生产”。“生产”是一种行为、活动,不是物质;“物质产品”只是物的一种形式,其他物的形式还有很多;“物质资料”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除资料之外,还大量存在着物质的东西;“物质实体”是物,但作为物质虚体的电子影像等也是物;“物质对象”是人的对应面,而物质的对象化则是它的人格化,人格化的物质便成为非物质了。看来,法学界至今还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物”,那就难怪100多年前的马克思没有使用或肯定物权、物权法术语了。
马克思之所以采用“所有权”和“所有权法”术语,是因为所有权和所有权法能够科学地界定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四种所有的形态和权能。
(1)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
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在罗马人那里主要是由战争决定的,而在日耳曼人那里则是由畜牧业所决的。在古代民族中,由于一个城市里同时居住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个人的所有权则局限于简单possessio〔占有〕,但是这种占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样,仅仅涉及到地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奴隶制和共同体)(dominium ex jure Quiritum〔以罗马公民法为依据的占有〕)。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9~70页。
ad〔关于〕(1)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但是,可笑的是从这里一步就跳到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私有制。(而且还把对立的形式即无所有作为条件。)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式(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制形式下还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至于财富在这种还是那种所有制形式下能更好地发展的问题,还根本不是这里所要谈的。可是,如果说在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末,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据为己有的占有,是contradictioinsubjecto〔自相矛盾〕。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7~738页。
梭伦揭开了一系列所谓政治革命,而且是以侵犯所有制来揭开的,至于他在公元前594年实现改革的方式,我们在这里可以不谈。迄今所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中,应当是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1页。
从洛克到李嘉图的一般法律观念都是小资产阶级所有制的观念,而他们所阐述的生产关系则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这一点成为可能的是:在这两种形式中买者与卖者的关系在形式上始终是一样的。在所有这些作者身上都可以发现两重性的东西:①在经济上,他们都反对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证明对群众的剥夺的优越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②在意识形态和法律上,他们把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硬搬到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的所有制上来。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选》第49卷第144页。
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
生产关系本身,那些他借以进行生产并且在他看来是既定的自然关系的社会形式,是这一特殊社会生产方式经常的产物,并只是由此才成为经常的前提。不同的关系和因素不仅变成一种独立的东西,并取得一种奇异的、似乎彼此无关的存在方式,而且表现为物的直接属性,取得物的形态。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是生活在一个由魔法控制的世界里,而他们本身的关系在他们看来是物的属性,是生产的物质要素的属性。但正是在最后的、最间接的形式上(同时在这些形式上中介过程不仅变得看不见了,而且甚至变成自己直接的对立面),资本的不同形态表现为生产的实际因素和直接承担者。生息资本在货币资本家身上人格化了,产业资本在产业资本家身上人格化了,提供地租的资本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身上人格化了,最后,劳动在雇佣工人身上人格化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571页。
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8页。
利润像工资一样,表现为分配的形式。但是,因为资本只有通过利润再转化为资本,再转化为追加资本,才能增长,所以利润也是资本的生产的形式,这和下面这种情况完全一样:从资本的观点看来,工资是单纯的生产关系,而从工人的观点看来,却是分配关系。
这里表明,分配关系本身是由生产关系产生的,并且是从另一个角度代表生产关系本身的。其次还表明,生产同消费的关系是由生产本身造成的。所有的资产阶经济学家都有一种荒谬的观点,例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也是这样,他认为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永恒的,而这种生产关系的分配形式则是历史的,这种荒谬观点表明,穆勒既不懂前者,也不懂后者。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79页。
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末,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4页。
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蒲鲁东先生把种种经济关系看作同等数量的社会阶段,认为这些阶段一个产生一个,一个来自一个,正如反题来自正题一样;认为这些阶段在自己的逻辑顺序中实现着人类的无人身的理性。
这个方法的唯一短处就是:蒲鲁东先生在考察其中任何一个阶段时,都不能不靠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来说明,可是当时这些社会关系尚未被他用辩证产生出来。当蒲鲁东先生后来借助纯粹理性使其他阶段产生出来肘,却又把它们当成初生的婴儿,忘记它们和第一个阶段是同样年老了。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集》第4卷第144~145页。
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着分配的变动,例如,随着资本的集中,随着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6~37页。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
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决不像通常所说的那样是“物质的生产”(这是工艺学的对象),而是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只有按前一个意思来了解“生产”,才会把“分配”从“生产”中划分出来,而在谈论生产的“部分”中,不是运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范畴,而是运用属于一般劳动过程的范畴,用这种空洞的废话来抹杀历史的和社会的条件(例如拿资本的概念来说就是这样)。如果我们一贯把“生产”看作生产中的社会关系,那末无论“分配”或“消费”都会丧失任何独立的意义。如果生产中的关系阐明了,各个阶级获得的产品份额也就清楚了,因而,“分配”和“消费”也就清楚了。相反地,如果生产关系没有阐明(例如,不了解整个社会总资本的生产过程),关于消费和分配的任何论断都会变成废话,或者变成天真的浪漫主义的愿望。
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
《列宁全集》第2卷第171页。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里的“对自然界的关系”,在1891年版本中,改为“对自然界的影响”。
(2)所有权属于法律范畴
真正的蒲鲁东没有说所有权“产生”jus utendi et abutendi(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他是过于群众化了,所以不谈什么产生所有权的所有权。jus utendi et abutendi re sua(使用和滥用自己财物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本身。因此,蒲鲁东直截了当地否认人民对自己领土的所有权。他反驳那些认为这是夸大其词的人们说,在各个时代,人们都从这个臆造的民族所有权中引出了诸如宗主权、贡税、王侯的专卖权、徭役等等一类的东西。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页。
其实,这里只创造了物质的新的生产能力。至于说因此也创造了对物质本身的所有权,那还需要加以证明。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8页。
蒲鲁东先生断言,所有权的起源包含有某种神秘的和玄妙的因素。但是,硬使所有权的起源神秘化也就是使生产本身和生产工具的分配之间的关系神秘化,用蒲鲁东先生的话来说,这不是放弃对经济科学的一切要求了吗?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1页。
李嘉图所说的地租就是把宗法式的农业变成商业性的企业,把经营资本投入土地,使城市资产阶级移到乡村。地租并不把人束缚于自然,它只是把土地的经营同竞争联在一起。土地所有权一旦构成了地租的来源,它本身就成为竞争的结果,因为从这时起土地所有权就依附于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地租,土地所有权丧失了不动产的性质,变成一种交易品。只有在城市工业的发展和由此产生的社会组织迫使土地所有者只去追求商业利润,只去追求农产品给他带来的货币收入,教他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权看成仅仅是一架为他铸造货币的机器以后,才可能有地租。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5页。
尽管李嘉图已经假定资产阶级的生产是地租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他仍然把他的地租概念用于一切时代和一切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这就是把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当作永恒范畴的一切经济学家的通病。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6页。
印度同亚洲大多数国家一样,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争论的一方认为,应该把国家看作土地的所有者,它把土地按分成制租给农人;另一方则认为,实质上土地在印度就同在任何其他国家一样,是私人所有,而所谓国家所有不外是指土地由君主封赠——这种封赠在所有以封建权利为法律基础的国度中都得到理论上的承认,并且还毫无例外地在所有一切国度中被实际实行着,因为政府有权按自己的需要征收土地税,除政治上的考虑以外,丝毫不照顾占有者的方便。
马克思:《坎宁的公告和印度的土地占有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516页。
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土地所有权适合于社会生产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在法国,尽管有大土地所有权,但经营的是小规模农业,因而大土地所有权就被革命摧毁了。但是,土地析分的状态是否例如通过法律永远固定下来了呢?尽管有这种法律,土地所有权却又集中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48页。
在使用货币购买商品之后,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页。
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制就被发明出来了(见关于雅典的一节)。像杂婚和卖淫紧紧跟着一夫一妻制而来一样,如今抵押制也紧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而来了。得到它了——tu L’as voulu,Georeg Dandin!(这就是你所希望的,乔治.唐丹!)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1页。
在关于罗马共和国内部斗争的古代史料中,只有阿庇安一人清楚明白地告诉我们,这一斗争归根到底是为什么进行的,即为土地所有权进行的。
马克思:《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7页。
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当然,像我们以后会看到的那样,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而且有害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702页。
“社会”本身——人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以及由所有权必然产生的奴隶制的根源。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68页。
下面是洛克著作中与此有关的几段话:
“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是一切人所共有的,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有一个所有物,就是他自己的人身,对于这个所有物,除了他自己以外,别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他的身体的劳动和他的双手的创作,我们可以说,是理应属于他的。他把他从自然创造并提供给他的东西中取得的一切,同自己的劳动溶合起来,同一种属于他的东西溶合起来;他以这种方式使这一切成为自己所有。”
“这一切在自然手里,都是公共所有,都一视同仁地属于自然的全体子女;人的劳动把这一切从自然手里拿过来,从而把它们据为己有。”
“以这种方式给予我们所有权的这一自然法,同时也限制了这个所有权的范围……一个人在对他的生活有某种用处的东西损坏之前能够使用它多少,他用自己的劳动可以使它变为自己所有的也就多少;超出这个限度的,就是超过他的份额而属于别人的东西。”
“自然已经按照人的劳动以及人的生活方便所能达到的程度,正确地确定了所有权的尺度:谁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征服或占有一切;谁都不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消费比这一小部分更多的东西;因此谁都不可能用这种形式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而损害邻人的利益……早先,这个尺度使每个人的占有限于非常小的一份,限于他自己能够占有而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范围……就是现在,尽管全世界似乎挤满了人,仍然可以承认同一尺度而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劳动几乎提供了一切东西的全部价值(在洛克那里,价值等于使用价值,劳动是指具体劳动,不是指劳动的量;但是,交换价值以劳动为尺度,实际上是以劳动者创造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不能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余额,在洛克看来,是自然的赐予,因而,就它本身来说是公共所有物。因此,洛克想要证明的,不是除劳动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获得所有权这个同他原来的观点相矛盾的论题,而是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尽管自然是公共所有物。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90~391页。
“人们之所以可能超过社会确定的界限,不经协议,把财物分成不均等的私人财产,只是因为他们使金银具有了价值,默认货币的使用。”
应该把这段话同洛克关于利息的著作中的下面一段话加以对比,不要忘记,照他看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的界限。
“现在我们就来考察一下,货币怎么会具有同土地一样的性质,提供我们称作利钱或利息的一定年收入。因为土地自然地生产某种新的、有用的和对人类有价值的东西;相反,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但是,它通过相互协议,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这种情况是由货币分配的不均等引起的;这种不均等对土地产生的影响,同它对货币产生的影响一样……土地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你的土地多于你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而另一个人的土地却少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会为你招来一个租种你的土地的佃户;而货币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会为我招来一个借用我的货币的债户;这样一来,我的货币靠债务人的勤劳,能够在他的营业中为他带来多于6%的收入,正如你的土地靠佃户的劳动能够生产一个大于他的地租的收益。”(《约翰·洛克著作集》1740年对开本版第2卷[第19页])
因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92~393页。
按照这种看法,如果说对土地的开垦“创造充分的土地所有权”,那末这种论断就正是petitioprincipii。其实,这里只创造了物质的新的生产能力。至于说因此也创造了对物质本身的所有权,那还需要加以证明。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8页。
劳动者同土地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的生产的基本条件。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5页。
这个生产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像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某种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或马尔克公社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96页。
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909页。
雇佣奴隶和真正的奴隶一样,由于所处的地位,不能成为债务奴隶,至少作为生产者不能成为债务奴隶;他至多只是作为消费者才能成为债务奴隶。这种形式的高利贷资本,实际上会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不改变生产方式;在这里,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是根本的前提;因而,在这里,资本不是直接支配劳动,不是作为产业资本和劳动相对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74页。
“独占这些财宝的富人,只有取得这种代价,才同意把财宝的极小部分还给大家使用。为了得到分享他的财宝的许可,必须努力劳动来增加财宝。”“这样,就必须放弃自由的幻想。”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批准〈对私有财产〉最初的夺取”,并“防止以后的夺取”。“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反对人类最大多数〈即无产者〉的阴谋。”“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所有权先于法律。”“社会”本身——人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以及由所有权必然产生的奴隶制的根源。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68页。
在奥普戴克先生那里,土地所有权或地租是“资本价值的合法反映”,这是美国佬所特有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6页。
这样,按照我们所谈的理论,对于自然对象如土地、水、矿山等的私有权,对于这些生产条件,对于自然所提供的这种或那种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不是价值的源泉,因为价值只等于物化劳动时间;这种所有权也不是超额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中超过利润所包含的无酬劳动的余额的源泉。但是,这种所有权是收入的一个源泉。它是一种权利,一种手段,使这一生产条件的所有者能够在他的所有物作为生产条件加入的生产领域中占有被资本家榨取的无酬劳动的一部分。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6页。
因为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的独特的社会规定性的因素——这种独特的社会规定性在法律上通过资本表现为一种所有权,通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所有权形式——已经固定下来,利息又因此表现为资本在这种规定性上(与作为一般生产过程的规定性的这种规定性无关)生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很明显,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即利润中超过利息的余额,即产业利润,就必然表现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由作为资本的资本生出的,而是由同它的、已经以“资本利息”这个名称取得独特存在方式的社会规定性相分离的生产过程生出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546~547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如今抵押制也紧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而来了。得到它了——tu L’as voulu,Georeg Dandin!(这就是你所希望的,乔治·唐丹!)”,是借用莫里哀:《乔治·唐丹》第1幕第9场里的话。
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里,“按照这种看法,如果说对土地的开垦‘创造充分的土地所有权’,那末这种论断就正是petitio principii”的“petitio principi”,一种逻辑上的错误,即在证明某个论点时使用这样的论据,该论据本身只有在假定待证明的论点正确的条件下方才有效。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里,引用的“独占这些财宝的富人,只有取得这种代价,才同意把财宝的极小部分还给大家使用。为了得到分享他的财宝的许可,必须努力劳动来增加财宝”等几处,均出自兰盖.尼:《民法论,或社会的基本原理》,1767年伦敦版。
在考察剩余价值时,马克思说:“我把布里索、葛德文等等这样的十八世纪著作家,以及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都放在一边了。至于我在这个评论中以后要说到的少数几个社会主义著作家,他们不是本身站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立场上,便是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出发去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作斗争。”
马克思认为,兰盖并不是社会主义者。他反对他同时代的启蒙运动者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理想,反对资产阶级刚刚开始的统治,他的抨击半是认真半是嘲弄地采取反动的世界观。他维护亚洲的专制主义,反对文明的欧洲形式的专制主义,他捍卫奴隶制,反对雇佣劳动。他反对孟德斯鸠的“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表明了他的见解的深刻。兰盖碰到的和他对立的唯一的一批政治经济学家,是重农学派。兰盖证明,富人占有一切生产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里,“在奥普戴克先生那里,土地所有权或地租是‘资本价值的合法反映’”,是说奥普戴克把土地所有权称为“资本价值的合法反映”,资本同样是“别人劳动的合法反映”。
马克思是在评价李嘉图、霍普金斯等的理论之后,评价奥普戴克的理论的。
李嘉图认为:因为给租地农场主提供超额利润的上涨了的小麦价格,给租地农场主提供的甚至不是原来的利润率,而是较低的利润率,所以,很清楚,产品包含的价值大于的产品,或者说,产品是较多劳动时间的产品,它包含较多的劳动量;因此,为了生产同样多的产品,例如一夸特小麦,就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地租的增长,将同土地肥力的这种不断降低的情况相适应,或者说,将同生产例如一夸特小麦所必需花费的劳动量的增加相适应。对此,马克思评论说,当然,如果增加的只是支付地租的夸特数,李嘉图是不会说地租“增长”的,在李嘉图看来,只有同样一夸特的价格增长,例如从30先令涨到60先令,地租才是增长了。诚然,李嘉图有时忘记了,地租的绝对量在地租率下降的情况下可能增长,正如利润的绝对量在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下可能增长一样。
另外一些人(例如凯里)想绕过这个认识上的困难。说地租只是以前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所以地租也只是利润的一种形式。对此,马克思认为,这里,地租的存在被否定了,从而地租实际上就被解释掉了。还有另外一些人,例如布坎南,把地租看成纯粹是垄断的后果。
3.所有制关系向所有权关系的转化
所有形态转化为所有权形态,这是范畴的转换。
西方法学认为,所有,是经济关系的原点,也是法律关系的原点,正是从“所有”出发,形成了经济体系、法律体系。大陆法系给出的关系线路是:所有—阶级—权力—公法;所有—交换—权利—私法。私法和公法两个法域,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因为所有是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形成的共同基础,故存在两种范畴形式的相互转化问题。
在范畴转换的基础上,它们各自的内容的转化,表现为经济行为转化为法律行为。就是说,经济上的所有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经济行为形式,对应转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法律形式。
法律行为(juristic acts),是一种能够形成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主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具体行为,为法律所规范,能够相应地形成法律上的具体权能,从而形成法律后果。“法律行为”术语,自18世纪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Daniel Nettel-Bladt)提出后,沿用至今。其含义内容有所不同,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含义所指,基本上为学界接受。
所有权,是指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权利具有法律规定性质。权利是被法律所规范并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实现的,法律是权利的可能行为的尺度。
首先,所有权是被法律设定的,法定性是所有权的根本特征。这里的“被法律设定”,是指经法律规定出来的;主体的权利主张依据于法律;权利可能性的界限为法律所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所有权都是法定权利。
其次,当某种所有权利益被确定为法益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所有权法益的自主实现,是所有权的显著特征。“自主实现法益”的含义是:意思决定的自主性;行为方式的选择自由;享有取得利益的资格。因为这种自主性是法律承认的自主性,所以主体能得以能动地去追求并实现自身法益。
最后,所有权是主体活动的法律界限,法律界限限定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主体把意思力、经济活动表现为权利,取决于法律上的可能性。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方式,主体才能实现自身权益。这种法律上的可能性,包括有一定所有行为的可实现性;履行相应义务要求的可实现性;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实现自身权益的可实现性。
所有权是一种法律资格。其意义是:主体凭借这种资格,①可调节或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参加具体法律关系;②可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所有权益和要求;③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所有权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的权利。它不必服从于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意志,也不依赖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行为而存在。这种权利,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以此为基础参加法律关系,以实现具体的权利。而且,具体的所有权,是主体通过参加具体法律关系,由特定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时获得的,因而必须参加具体法律关系,从而实现或获得权利。具体的所有权,不借助于法律关系不能实现。
魏玛宪法是1919年制定的,其中规定“所有权附以义务”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在所有权行使的同时,要有益于社会公共目的。这与以绝对所有权制度为中心、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民法制度有重大区别。所有权受到来自国家的、社会的种种限制与制约,是魏玛宪法制定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立法的惯例。令人不解的是,至今我国法学界一些人仍固守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物权绝对”的理念,排斥物权应当受国家和社会干涉的惯例。这是非常有趣的事。
应当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一个体系,所有权关系也是一个体系。
从所有出发,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紧密相连,形成了经济关系网。所有制关系本身是一个体系,而以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又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从所有权出发,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与其他经济权利紧密相连,形成了权利关系网。所有权关系本身是一个体系,而以所有权关系为基础的权利关系又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很显然,认识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体系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1)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
财产的各种原始形式,必然归结为把各种制约着生产的客观因素看作归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这些原始形式构成各种形式的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同样它们又以一定形式的共同体作为前提。这些形式由于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而在本质上发生变化,于是属于第一种状态的一切财产形式的单纯肯定性质便丧失了,发生变化了。它们全都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因而包含着这种对自身的扬弃。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2页。
古代的“财产关系”在封建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又在“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这样,历史本身就已经对过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批判。蒲鲁东实际上所谈的是现存的现代资产阶级财产。这是什么财产?——对这一问题,只能通过批判地分析“政治经济学”来给予答复,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但是,由于蒲鲁东把这些经济关系的总和同“财产”《la propriété》这个一般的法律概念纠缠在一起,他也就不能超出布里索早在1789年以前在类似的著作中用同样的话所作的回答:《La propriétéc’est le vol》〔“财产就是盗窃”〕。
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从这里得出结论说,“盗窃”这个资产阶级法律概念也适用于资产者本人的“诚实的”收入。另一方面,由于“盗窃”作为对财产的暴力侵犯,是以财产为前提的,所以蒲鲁东就纠缠在连他自己也模模糊糊的关于真正资产阶级财产的种种幻想里面。
马克思:《论蒲鲁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0页。
资产阶级运动在其中进行的那些生产关系的性质绝不是一致的单纯的,而是两重的;在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在发展生产力的那些关系中也发展一种产生压迫的力量;只有在不断消灭资产阶级个别成员的财富和形成不断壮大的无产阶级的条件下,这些关系才能产生资产者的财富,即资产阶级的财富;这一切都一天比一天明显了。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5~156页。
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上面那句话在一切儿童识字课本里都可以找到,但是这句话只是在它包含着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5页。
现在已经实现的脱离封建桎梏的“财产自由”,对小资产者和小农说来,就是把他们的被大资本和大地产的强大竞争所压垮的小财产出卖给这些大财主的自由,于是这种“自由”对小资产者和小农说来就变成了失去财产的自由;工业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迅速发展,使劳动群众的贫穷和困苦成了社会的生存条件。
恩格斯:《〈反杜林论〉材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702页。
(2)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不是个人意志关系,也不是独立的关系
在私法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表现为普遍意志的结果。仅仅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就一方面表明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另一方面表明了一个幻想,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是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的。实际上滥用这个概念对于所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即他的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因为仅仅从对他的意志的关系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一种关系,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利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他作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如果除此之外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他的土地,就一无所有。学家们的这种幻想说明:在法学家们以及任何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72页。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95~696页。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
所有制形成蒲鲁东先生的体系中的最后一个范畴。在现实世界中,情形恰恰相反:分工和蒲鲁东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畴是总合起来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制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另一时代的所有制,封建主义的所有制,是在一系列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蒲鲁东先生把所有制规定为独立的关系,就不只是犯了方法上的错误:他清楚地表明自己没有理解把资产阶级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结合起来的联系,他不懂得一定时代中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蒲鲁东先生看不到现代种种社会体制是历史的产物,既不懂得它们的起源,也不懂得它们的发展,所以他只能对它们作教条式的批判。
《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81~482页。
(3)所有权的正当性源于所有制关系暂时的必然性
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702页。
考察一下现代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这里的任务总的来说是考察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694页。
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2页。
我们已经看到,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状态的交价值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所以在这里,所有权也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自己劳动的等价物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
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将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89页。
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关系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例如,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即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转变来的,并通过继承权等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8~469页。
(4)所有制改变了,所有权也随之改变
历史的发展表明,任何法律都不能决定实践,任何实践也都不能取消同它矛盾的法律。
马克思:《军衔买卖。——澳大利亚消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119页。
迄今所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中,应当是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债务简单地被宣布无效了。详情我们虽然不太清楚,但是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说,他清除了负债土地上的抵押柱,使那些因债务而被出卖和逃亡到海外的人都重返家园。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做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所以毫无疑问,二千五百年来私有制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1页。
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04页。
当一个阶级代替了另一个阶级的时候,它也改变了所有制的关系。资产阶级代替了封建阶级之后,也就改变了所有制的关系,资产阶级的宪法上说:“拥有私有财产的人和乞丐是平等的。”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这种“平等”把国家统治权交给了资产阶级。
列宁:《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
《列宁全集》第30卷第41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不同意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而认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哥达纲领批判》,于1875年4~5月初写成,并于1875年5月5日寄给了爱森纳赫派的领导人威·白拉克。这一著作包含了对将要合并的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草案的批评意见,这些意见是为在哥达举行的合并大会而准备的。《哥达纲领批判》是恩格斯于1891年不顾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机会主义领导的反对而首先发表的,刊登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理论性机关刊物“新时代”杂志1891年第1卷第18期上,并附有恩格斯的说明。恩格斯在发表《哥达纲领批判》的同时,也一起发表了直接同它有关的马克思在1875年5月5日给威.白拉克的信。正如大家从恩格斯1891年2月23日给卡·考茨基的信中所知道的,在发表《哥达纲领批判》时,恩格斯不得不同意缓和某些最尖锐的地方。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对“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这段话评论说:没有什么比黑格尔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说法更可笑的了。他认为,人作为人格,必须使自己的意志这个外在自然界的灵魂,具有现实性,因此,他必须把这个自然界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占有。如果这就是“人格”的规定,就是人作为人格的规定,那末,由此可以说,每个人就都必须是土地所有者,以便作为人格而实现。土地的自由私有权,——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据黑格尔说,不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黑格尔《法哲学》1840年柏林版第79页)。首先,很明显,一个人格不能单凭自己的“意志”硬说自己是一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不顾他人也要在这块土地上体现的意志。这里要的是和善良的意志完全不同的东西。此外,“人格”在什么地方确立实现自己意志的界限,他的意志的存在是在整个一个国家内实现,还是需要占有一大批国家,以便“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至高无上”[第80页],这是绝对不能看出的。黑格尔在这里是完全碰壁了。“占有完全是零星的;我不能占有比我的身体所接触到的更多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外界的东西比我所能把握的更为广大。因此我占有某物时,总有他物与之相联系。我用手占有,但手的范围可以扩大。”(第90、91页)但是,和这个他物相联系的,又有另一个他物。因此,我的意志作为灵魂注入土地的界限,就消失了。“当我占有某物时,理智立即推想到,不仅我直接占有的东西是我的,而且与此有联系的东西也是我的。实在法必须作出各种规定,因为从概念中已不能进一步作出推断。”(第91页)这是“概念”的异常天真的自白,并且证明这个概念对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性质“一窍不通”,因为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就把一个完全确定的、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作绝对的东西。同时其中还包含这样的自白:随着社会发展即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变化,“实在法”能够而且必须改变自己的各种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