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关系是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在这个前提下,法为所有制关系所规定。
法的基础,是作为生产关系核心的所有制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商品所有者彼此承认为私有者,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平等的契约,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时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法的形式同所有制关系存在历史地必然地联系。这种联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地位之上的。法的形式同所有制关系特别紧密,法律制度受所有制关系的制约特别强烈。这样,为了维护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法律必须固化为国家同所有制联系的中介,并且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国家管理中得到实现。
那么在“后工业时代”,在科学技术成为改变社会的强大动力的情势下,法为所有制关系所规定的原理是否过时了呢?西方国家流行的“轴心”说认为,人类文明发展以工业阶段为“轴心”,在经历前工业阶段、工业阶段之后的后工业阶段中,财产关系不起决定性作用,法与财产关系无关。认为后工业阶段的统治,是“高等级知识分子统治”(merit ocracy),这种高等级知识分子统治,使社会一切人都会“结果平等”,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已经过去了。
事情并不是这样。应当看到,垄断使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某些变化。垄断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并同国家相结合,垄断企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国有企业参与经济活动,以国家目的为目的。这一切变化表明,自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确实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所有制私人占有形式并没有任何变化。(www.xing528.com)
资产阶级学者利用各种不能自圆其说的“学说”,企图把所有制问题掩盖起来,将人们引向歧途,以防止一切社会财富转归生产它的劳动者手中。
所有制关系参加者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构成所有制关系的内容和结构,当所有权被法律所规范时,法律只是所有制关系的外部形式。我们必须坚持经典作家关于法与所有制的相互关系原理,否定法律形式不具有经济内容和法律脱离所有制现实基础的奇谈怪论。
“法为所有制关系所规定”这一命题所体现的,是法与经济的关系问题,集中表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制的关系。
在法学领域,这个问题由经济法学或法经济学解决。西方学者认为,法经济学属于经济学领域,因为是对法律制度作经济学分析。我国学者也跟着这样认为,并说法经济学同经济法学有原则区别。其实,这些认识,都是没有理解法与经济的相互关系的理论表述的确当性。在把经济法学当作注释法学、讲义法学的情况下,因为不存在对法律规定的经济分析,因而说经济法学同法经济学有区别,是有些理由的。应当说,同法哲学是法学而不是哲学一样,法经济学是法学而不是经济学。截至目前,法经济学表述模式是混合模式,即经济学理论+案例和法学理论+经济学结论。在这里,明显存在法和经济“两层皮”。注释法学的表述是“三段论”:法律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法经济学的表述是“三加论”:经济+法+案例。这类表述的缺陷在于,法学与经济学脱节,不能揭示法与经济的有机联系,而且,没有建立起理论的论证环节和论证体系。由此说来,中外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占据主流的无论是“法经济学”还是“经济法学”,都未能进入理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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