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管颁布怎样的法律,经济照旧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
经济规律是经济现象间的本质联系,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现象普遍起作用的经济必然性。经济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经济规律成因于一定经济条件,经济条件变化了或消失了,它的作用便改变或消失。旧的经济规律由于新的经济条件的产生而消失,不是人和法律去消灭的结果;新的经济规律由于新的经济条件的产生而产生,也不是人和法律制造出来的。恩格斯在谈到经济规律的这种改变时指出:当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主义社会代替时,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将替代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而熟练地运用起来,并服从它们的统治。
经济规律分为三类:社会经济形态一般规律,这是在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和发生作用的规律;若干社会经济形态的共有规律,这种规律,只为几个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特有规律,这是只在某一社会经济形态存在并起作用的规律。
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一些规律同时发生作用,但总有基本规律起主导作用。基本规律,是决定社会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的规律。基本规律体现某一社会经济生活本质的特征,也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方向。在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中的所有经济现象、环节和过程所形成的本质的必然联系,便构成该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基础。
法律与经济规律的关系,是被决定与决定的关系。在一定经济形态下,法律不能改变经济条件,因而不能改变经济规律。
在政治经济学中,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仅仅根据一年的统计材料就得出一般规律。常常需要引证六、七年来的平均数字,也就是说,需要引证在现代工业经过各个阶段(繁荣、生产过剩、停滞、危机)而完成它必然的周期这一段时期内的一些平均数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50页。
“经济学家所以说现存的关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天然的,是想以此说明,这些关系正是使生产财富和发展生产力得以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那些关系。因此,这些关系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这是应当永远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于是,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见我的著作第113页)
马克思:《论蒲鲁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2页。
亚当·斯密和李嘉图这样的经济学家是当代的历史学家,他们的使命只是表明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下如何获得财富,只是将这些关系表述为范畴和规律并证明这些规律和范畴比封建社会的规律和范畴更便于进行财富的生产。在他们看来,贫困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病痛,正如自然界中新生出东西来和工业上新东西出现时的情况一样。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6页。
蒲鲁东从他的法学观点出发不是用社会生产的条件,而是用一般体现着这些条件的国家法律来解释利率以及一切经济现象。从这个同任何关于国家法律和社会生产条件有联系的概念格格不入的观点看来,这些国家法律就必然完全是任意的命令,随时能够顺利地用一些直接相反的命令来代替。因此,在蒲鲁东看来,最容易不过的就是颁布法令——如果他拥有这种权力的话——把利率降低为一厘。可是,如果其他一切社会条件照旧不变,蒲鲁东的这个法令也就只是一纸空文了。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将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54页。
这是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或者换句话说,这是目前社会经济组织的规律,它比英国所有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加在一起,包括大法官法庭在内,还更有力量。
恩格斯:《雇佣劳动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7页。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和经济发展相比,暴力在历史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第一,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更加疏远,这种权力加强了。第二,社会的政治职能为基础的,随着社会成员由于原始公社的瓦解而变为私人生产者,因而和社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8~199页。
蒲鲁东既然从未考虑过造成某种经济现象的真正实际条件,当然也就弄不清楚,为什么原先建筑房屋的费用在一定情况下竟会在五十年内以房租形式得到十倍的偿还。对于这个并不困难的问题,他不是从经济方面去研究,并确切查明它是否真正同经济规律相抵触以及怎样相抵触,却以大胆地从经济学领域跳到法律领域的办法来挽救自己说:“房屋一旦建造起来,就成为一种永恒的法权理由”每年获取一定的款项。至于这究竟是怎样发生,房屋究竟怎样成为法权理由,蒲鲁东却默不作声。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42页。
只要彻底遵循蒲鲁东自己所提出的规律,即公平通过对自身的否定而实现的规律,就足以摆脱这个历史上的绝对者。如果说蒲鲁东没有得出这种彻底的结论,那末这应当归咎于他生为法国人而不是德国人的这种可悲的情况。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页。
在古典政治经济学著作里所阐述的一切规律,只有在贸易的一切束缚都被解除、竞争不仅在某一个国家内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绝对自由的前提下,才是完全正确的。自由贸易实行得愈广泛,亚当·斯密、萨伊和李嘉图所阐述的这些支配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规律,就愈加灵验、愈加准确,愈不会是空洞的抽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94页。
经济学家把“经济”变成了一个超验的范畴,他们在这个范畴中发现了他们所想要发现的那些规律,即“资本”、“劳动”、“地租”、“工资”、“利润”的“规律”。经济学家把人变成了“资本家”、“人”等等柏拉图式的概念。社会主义把“唯利是图”这个特性加给“资本家”,自由主义把“贪得无厌”这个特性加给工人,并且这两个特性可以从资本的“合乎规律的作用”中得到说明。
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
《列宁全集》第18卷第330页。
“劳动生产率递降的著名规律”是资产阶级的不学无术之徒和雇佣学者用来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资产阶级陈词滥调。马克思早就推翻了这个“规律”,——这个“规律”把罪过推在自然界身上(据说,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势所必然,对之毫无办法!),而实际上,罪过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农业劳动生产率递降的规律”是资产阶级的谎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租即土地占有者的收入增加的规律,才是事实。
列宁:《一位立宪民主党教授》,
《列宁全集》第22卷第167页。
马克思在确定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以后,就着手研究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问题。
马克思科学地研究社会经济形态的发生、发展和衰落的过程,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当作一个十分复杂并充满矛盾但毕竟是有规律的统一过程来研究。
马克思和恩格斯应用这一规律来分析资本主义。在说明资本主义社会时,他们把它看作是一种客观上必然的同时也是历史上暂时的“交往形式”。
马克思认为探讨经济学说对于用经济发展规律的知识武装工人阶级具有巨大的意义,所以他继续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他整天都在英国博物馆阅览室里研究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殖民问题、人口问题、信贷问题、银行体系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他从萨默斯、劳顿、威克菲尔德、普莱斯科特、霍吉斯金、凯特勒、唐森、马尔萨斯、休谟、格雷、达布耳德、威巴艾利生、阿艾利生、哈德卡斯耳、普莱斯、孚赫、麦克库洛赫以及其他人的著作中作了许多摘录,并作了评注。同时,马克思还研究农艺学和农业化学问题,阅读了李比希和约翰斯顿的著作。
列宁广泛研究了经济规律问题。在帝国主义战争时期,还继续研究土地和农业问题。他的《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新材料》,论证了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发展的不可逆转的普遍规律。他以美国农业的发展为例,说明这一普遍规律具有特别意义。
列宁指出,历史学派反对用抽象方法研究社会经济,否认有普遍适用的一般的经济规律,而提出所谓历史方法,即搜集大量的经济历史资料,特别是各民族古代的历史材料,进行表面的描述,企图建立有民族和历史特点的国民经济学。
2.经济规律不是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
马克思的《资本论》,是打开经济规律之门的一把钥匙。第1卷表明,资本家怎样从工人那里榨取剩余价值;第2卷表明,这个最初包含在商品里的剩余价值怎样实现为货币;第3卷所阐述的是剩余价值的分配规律;第4卷是对剩余价值理论作历史的批判的概述。《资本论》清楚地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的经济规律,不是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它会同资产阶级法律一起,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次阐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最一般的客观规律,在这部著作中已经包含着社会经济形态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并对历史上相继更替的各经济形态的基本特点作了简短的分析。
《德意志意识形态》表现了对经济规律和范畴的客观性质的明确理解。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把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规律和范畴看作是永恒不变的。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些经济规律和范畴是受到历史限制的、暂时性的社会关系在理论上的表现。“地租、利润等这些私有财产的现实存在形式是与生产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关系”。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里在阐明物质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在揭示“生产力”这个概念的内容时,他指出它不仅包括生产工具,而且还包括劳动者本身;“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揭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相互作用。
马克思驳斥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是永恒的不可动摇的这种形而上学的观念。马克思用唯物主义辩证法分析了经济的现实,从而揭露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对抗性和历史短暂性。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马克思在确定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以后,就着手研究生产方式发展的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马克思表述了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以及关于在阶级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革命、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为另一种比较进步的社会经济形态革命地代替的主要原因。“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马克思在写给“纽约每日论坛报”的最初几篇论文中,就已通过英国的例子指出了一系列的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作用,揭示了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矛盾。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周期性,证明了经济危机的必然性。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恩格斯研究了英国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并以这个当时最发达的国家为例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的一系列的规律。他揭开了引起工厂无产阶级出现的产业革命的全部奥秘,并且强调指出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是不可调和的。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马克思指出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危机、群众的贫困化是资本主义必不可免的伴侣;揭露了雇佣劳动制度的剥削实质,大体上表述了资本主义积累的普遍规律,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马克思通过许多实例考察了当前工商业周期的各个阶段,并且把他早在40年代的经济学著作中就已提出的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周期性的原理具体化。马克思在文章中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律,驳斥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政论家的谰言,这些人把资本主义描绘成建立在和谐基础上的、能使所有阶级繁荣昌盛并且符合自然规律的制度。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马克思从自己的价值学说出发,对货币问题也作了详尽的研究。在经济科学中他最先阐明了价值的货币形式的起源,指出了价值和货币的有机联系,认为货币是价值形式的历史发展的最终结果。他揭示了货币的本质,研究了货币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经济作用,科学地确定并阐明了货币的各种职能,以及金属货币和纸币流通的规律。
马克思根据对英国官方统计资料的分析,深入地探讨了资本主义经济许多极其重要的规律性的作用——生产积聚的加强和生产发展的周期性。
马克思指出,任何危机的真正原因都不是像自由贸易派所说的那样在于过度的投机和信贷的滥用,而是在于资本主义本性所固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他指出,危机“是现在的生产制度所固有的”,“只要这个制度还存在,危机就必然会由它产生出来,就好像一年四季的自然更迭一样”。
在《马克思致阿道夫·克路斯》里的“当利润增长百分之二十时,工人必须通过罢工才能提高工资的百分之二”,指出了工资与利润关系的规律。马克思在这个结论之前,批评了生产增长各个阶级就会均等分享的观点,指出“如果认为,只要劳动总产品增长,应参加分配这种产品的三个阶级就会均等地分享这种增长,那就太幼稚了。”马克思认为,凯里关于劳动总产品增长会使资本家、地主和工人均等受益地说法,是幼稚的。一个利润增长20%,一个工资提高2%,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质。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马克思在《对华贸易》中揭露了英国资产阶级政策的近视性,他们不了解经济的规律性,指责中国政府在国内对英国贸易制造人为的障碍,从而要求通过掠夺性的军事冒险来消除这些障碍。
在《列宁全集》第3卷,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里谈道:“资本主义国家必须有国外市场,决不取决于社会产品(特别是额外价值)的实现规律,而取决于下面几点:第一,资本主义只是超出国家界限的广阔发展的商品流通的结果。……第二,社会生产各部分之间的比例(按价值和按实物形式),是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所必须有的假定,并且事实上只是从一系列经常波动中得出的平均数,……第三,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生产过程在原有规模上、原有技术基础上的重复。地主的徭役经济、农民的自然经济和手工业者的手艺生产就是如此。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是生产方式的经常改造和生产规模的无限扩大。”
因此,资本主义必须寻求国外市场,但这决不像民粹派经济学家所描述的那样,是证明资本主义无力维持下去。完全相反,这种需要明显地表明资本主义进步的历史作用,资本主义破坏了旧时经济体系的孤立和闭关自守的状态(因而也破坏了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狭隘性),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联结成统一的经济整体。
(1)竞争规律
不管一个资本家运用了效率多么高的生产资料,竞争总使这种生产资料的采用成为普遍的现象,而当这种生产资料的采用一旦成为普遍的现象时,他的资本具有更大效率的唯一后果就只能是:要取得原有的价格,他就必须供给比以前多十倍、二十倍、一百倍的商品。可是,因为现在他必须售出也许比以前多一千倍的商品,才能靠增加所售产品数量的办法来弥补由于售价降低所受的损失;因为他现在必须卖出更多的商品不仅是为了得到利润,并且也是为了抵补生产费用(我们已经说过,生产工具本身也日益昂贵);因为此时这种大量出卖不仅对于他而且对于他的竞争对方都成了生死问题,所以先前的斗争就因已经发明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效率愈大而愈残酷无情地激烈起来。所以,分工和机器的采用又将以更大得无比的规模发展起来。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501~502页。
虽然竞争经常以其生产费用的规律迫使资本家坐卧不宁,把他制造出来对付竞争者的一切武器倒转来针对着他自己,但资本家总是想方设法在竞争中取胜,孜孜不倦地采用价钱较贵但能进行廉价生产的新机器,实行新分工,以代替旧机器和旧分工,并且不等到竞争使这些新措施过时,就这样做了。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502页。
随着更迅速的交通工具的出现和流通速度的加快即资本的急剧周转,生产力的提高,就表现在同一时间内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也就是说,根据竞争规律,必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遗稿:《工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51页。
一般说来,不能有两种市场价格,正是更低的市场价格(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占上风,这是普遍规律。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遗稿:《工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37页。
资产者把这个不过是由工人和资本的关系产生出来的、甚至使对工人最有利的状况——生产资本不断增加——变为不利的状况的规律,由社会规律变成了自然规律,硬说根据自然规律,人口比就业手段即生活资料增长得快。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遗稿:《工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54页。
竞争实现了产品的相对价值由生产它的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这一规律。劳动时间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这一情况因而也就成了劳动不断跌价的规律。不仅如此,跌价的不仅是运到市场上去的商品,而且连生产工具以及整个企业也都在内。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06页。
(2)生产和分配规律
地租(超额利润)的差别比较固定,这是农业和工业不同的地方。然而,使平均生产条件决定市场价格,从而把低于这种平均水平的产品价格提到高于该产品的价格,甚至高于它的价值的原因,决不是土地,而是竞争,是资本主义生产;因此,这不是自然规律,而是社会规律。
马克思:《资本论第四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99页。
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如何不同,总是可以像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和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5页。
靠贡赋生活的征服者、靠租税生活的官吏、靠地租生活的土地占有者、靠施舍生活的僧侣,或者靠什一税生活的教士,都得到一份社会产品,而决定这一份产品的规律不同于决定奴隶等等那一份产品的规律。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7页。
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9页。
生产决定于一般的自然规律;分配决定于社会的偶然情况,因此它能够或多或少地对生产起促进作用;交换作为形式上的社会运动介于两者之间;而消费这个不仅被看成终点而且被看成最后目的的结束行为,除了它又会反过来作用于起点并重新引起整个过程之外,本来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9页。
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指他在其中进行生产的那个生产——的地位,因而分配先于生产。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46页。
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别有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切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有些]规定是最新时代和最古时代共有的。没有它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如果说最发达语言的有些规律和规定也是最不发达语言所有的,但是构成语言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那末,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见到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就忘记本质的差别。而忘记这种差别,正是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所在。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5页。
如果说劳动的变换现在只是作为不可克服的自然规律,并且带着自然规律在任何地方遇到障碍时都有的那种盲目破坏作用而为自己开辟道路,那末,大工业又通过它的灾难本身使下面这一点成为生死攸关的问题: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的生产的普遍规律,并且使各种关系适应于这个规律的正常实现。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19页。
商品生产同任何其他生产形式一样,有其特殊的、固有的、和它分不开的规律;这些规律不顾无政府状态、在无政府状态中、通过无政府状态来为自己开辟道路。这些规律在唯一保留下来的社会联系形式即交换中表现出来,并且作为强制性的竞争规律作用于各个生产者。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3页。
这些规律起初连这些生产者也不知道,只是由于长期的经验才逐渐被他们揭示出来。所以,这些规律是在不经过生产者并且和生产者对立的情况下,作为他们的生产形式的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产品支配着生产者。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3页。
大工业愈发展,对工人需求的波动就愈大,而波动的情况如何,则要看整个国民生产或其每个部门是处于危机时期还是繁荣时期而定。这种波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如果没有随时都能给任何工业部门或任何企业提供劳动力的过剩人口(也就是超过了资本主义对工人的平均需求的人口),资本主义生产就不可能存在。
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
《列宁全集》第2卷第148~149页。
(3)供需规律
至于谈到劳动价值的界限,那末,这种界限的实际确定总是依供给和需求为转移。我所说的是资本方面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人方面对劳动的供给。在殖民地国家里,供求规律有利于工人。因此,美国的工资水平是比较高的。在那里,资本用尽一切办法,也不能制止劳动市场往往因雇佣工人经常转化为独立自耕农而陷于空虚的情况。对于很大一部分美国人民说来,当雇佣工人仅仅是一种过渡状态,他们希望迟早总能脱离这种状态。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6页。
最初“暴动者”想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格出卖他们的尊敬,然后他们把“价钱公道”作为价格的标准。最初是任意的价格,然后是由不取决于任意的商业规律决定的、由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47页。
这一整套伟大的组织计划归根到底完全是对供求规律的小资产阶级的理解,这一规律现在还存在着并曾为所有的经济学家们解释过。关于那个决定桑乔所认为的唯一者的劳动(例如舞蹈家、著名医生或律师的劳动)的价格的规律,桑乔可以从亚当·斯密那里找到解释,从美国人库伯那里找到数量方面的表述。现代经济学家根据这一规律来解释他们所谓的travail improductif〔非生产劳动〕所得的高额工资和从事农业的短工所得的微薄报酬,以及工资方面的一切不平等现象。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57~458页。
正如上面提到的人的工作和唯一者的工作之间的差别只不过是对供求规律的可怜了解一样,现在,自由和独自性之间的差别也只不过是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69页。
牧夫用极端笨拙和混乱的萨克森语——不能把它叫作德语——告诉我们,莱比锡的“房屋建造者”是超脱一切竞争规律的。他们建造了一些非房客所必需的房租比较昂贵的房屋,他们所考虑的不是市场状况,而是“高额的租金”。
恩格斯:《真正的社会主义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63页。
(4)商品交换规律
交换价值规律也适用于金的价值变动。如果商品的交换价值保持不变,那末它们的金价格只有在金的交换价值跌落的时候才能普遍上涨。如果金的交换价值保持不变,那末金价格只有在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上涨的时候才能普遍上涨。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7页。
“劳动货币”、“国家银行”和“商品堆栈”的“有机”结构不过是一种幻影,使人误认为这种教条是支配世界的规律。关于商品直接就是货币或商品中的私人特殊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的这种教条,当然不会因为有一个银行相信它并按照它经营就会变成现实。相反,在这种情形下,破产会来扮演实际批评家的角色。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76页。
黑格尔说,Wechsel〔变换;期票〕作为变换,是现象的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1页。
商品交换的规律,要求工作日的长度不致超过与工人的正常消耗相适合的程度。然而什么是正常消耗呢?每天劳动几小时才符合正常的消耗呢?在这里,资本家的见解同工人的见解是大不相同的,但是因为这方面没有更高的权威,所以问题是靠力量来解决的。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双周评论”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41页。
劳动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也是一种商品,它的价格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也是由同样的规律决定的。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9页。
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完全平常的商品交易,而这种交易是按照调节一般商品买卖以及“土地占有权”这一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41页。
(5)价值规律
一般调节商品价格的那些最一般的规律,当然也调节工资,即调节劳动价格。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4页。
在李嘉图看来,劳动时间确定价值这是交换价值的规律,而蒲鲁东先生却认为这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综合。李嘉图的价值论是对现代经济生活的科学解释;而蒲鲁东先生的价值论却是对李嘉图理论的乌托邦式的解释。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3页。
劳动生产力愈低,消耗在同量产品上的劳动就愈多,因而产品的价值也愈高。因此,我们可以把下面这一点确定为一般的规律: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41页。
我前面所提到的那个事实,即支付得高的劳动可能生产出低廉的商品,而支付得低的劳动可能生产出昂贵的商品这一事实,也就仿佛不再是不近情理的了。这一事实只是反映一个一般的规律,即商品的价值由消耗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且这个劳动量完全依所用劳动的生产力为转移,因而也随劳动生产率的每一变化而变化。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56~157页。(www.xing528.com)
工人周期地反抗降低工资以及他们周期地力图提高工资,同雇佣劳动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并且也正是受下面这一事实所制约,即劳动既然等同于商品,因而也就受那些支配着一般价格变动的规律的支配。其次,我又已经指出,工资的普遍提高会引起一般利润率的降低,但却不会影响到商品的平均价格,也不会影响到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3页。
还不是研究那些支配这种简化的规律的地方。但是这种简化在进行是很清楚的,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复杂劳动的产品在一定比例上是简单平均劳动的产品的等价物,因而等于一定量的这种简单劳动。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9页。
本杰明·富兰克林,他在1719年所写而在1721年付印的一本青年时代的著作中,表述了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他说必须撇开贵金属而寻找另一种价值尺度。这种尺度就是劳动。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45页.
大卫·李嘉图与亚当·斯密相反,他十分清楚地作出了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并且指出,这个规律也支配着似乎同它矛盾最大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李嘉图的研究只限于价值量,在这方面他至少推测到这个规律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历史前提。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45页。
什么是劳动力的价值?根据众所周知的规律来说,这就是依照该国和该时代在历史上形成的水平,工人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所必要的那些生活资料的价值。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莱茵报”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38页。
这样,价格离开价值和利润平均化这一众所周知的、无可争辩的事实,就被马克思根据价值规律充分说明了,因为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是同价格总量相符的。然而价值(社会的)变为价格(个别的),不是经过简单的直接的途径,而是经过极其复杂的途径,因为很自然,在完全靠市场联系起来的分散的商品生产者的社会中,规律性只能表现为平均的、社会的、普遍的规律性,而不同方向的个别的偏离则相互抵销。
列宁:《卡尔·马克思(传略和马克思主义概述)》,
《列宁全集》第26卷第69页。
(6)剩余价值规律
对于利润来说,并不存在任何一种可以决定其最低限度的规律。我们不能说,利润降低的极限是怎样的。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4页。
这同一规律还以另一种形式来实现。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即使工资的水平相当高,资本的积累也是愈来愈快。由此可以作出结论,——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生活的时代,近代工业还处于幼年时期)所作过的那样,——资本的这种加速积累,由于能保证对工人劳动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必然会使情况对工人有利。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7页。
科学界人士应该保卫他们那些在这里被从根本上驳斥的经济理论的规律,他们应该证明,资本固然是积累起来的劳动,但不是积累起来的无偿劳动。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爱北斐特日报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42页。
劳动力生产费用的任何降低,即工人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任何长期降低,“根据国民经济学的铁的规律”,就等于劳动力价值的降低,所以归根到底会引起工资的相应降低。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69页。
调整利率的经济规律对决定剩余价值率的规律独立的程度,就像同一个社会形态中各种规律之间一般可能有的互相独立程度一样。至于说到这种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间的分配,那末很明显,对于自己企业中有其他资本家大量投资的工业家或商人说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时候,利润率的提高应当与利率的下降成正比。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54页。
资本是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在自由竞争中,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是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各个资本家发生作用的。(第243页)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01页。
按照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规律,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增长得快。因而,消费品中的不变资本应该比消费品中的可变资本和额外价值增长得快,而生产资料中的不变资本应该增长得最快,它既要超过生产资料中的可变资本(+额外价值)的增长,也要超过消费品中的不变资本的增长。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列宁全集》第3卷第36页。
(7)货币流通规律
委员会认定“任何货币流通制度都不能使一个商业国家不遭受到它本身冒失从事的后果”,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个英明的意见并没有击中要害。问题不如说是在另一方面:立法措施是否能人为地加剧只是作为贸易危机的一个阶段的金融恐慌。
委员会在为银行法辩护时说道:
“毫无疑问,所说的这个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联合王国纸币流通量的变化符合于金属货币流通量所据以变化的规律。绝不会有人说这个目的没有达到。”
我们首先要指出,委员会没有对金属货币流通量所据以变化的规律表示自己的意见;原因是委员会担心它“不能得出某种没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结论”。
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的英格兰银行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576页。
如果纸币的名称是从金或银得来的,那末,银行券可以兑现、即可以兑换为金或银,总是一条经济规律,不论法律如何规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73页。
已知货币流通速度,已知商品价格总额,流通手段量就已决定,这一规律也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的交换价值,已知商品形态变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金量就决定于金本身的价值。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6页。
货币在作为价值尺度和作为流通手段这两种职能上受到不仅是相反的、而且似乎是同这两种职能的对立相矛盾的规律所支配。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10页。
那些片面地根据强制通用的纸币流通来研究货币流通现象的观察家为什么必定对货币流通的一切内在规律发生误解。实际上,这些规律在价值符号的流通中不仅颠倒了,并且消失了,因为,当纸币发行数量适当时,纸币完成的并不是它作为价值符号所特有的运动,而它特有的运动不是从商品形态变化直接产生的,而是由于它同金的正确比例遭到破坏产生的。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12页。
按照价值符号的流通规律,商品价格决定于流通中的货币量而不是相反地流通中的货币量决定于商品价格这一原理就被提出来了。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50页。
古代世界所特有的用暴力把积累起来的货币财宝突然从一国运到另一国的现象,某一国家的贵金属生产费用由于单纯的劫掠而暂时降低的现象,并不涉及货币流通的内在规律,正如在罗马免费分配埃及和西西里谷物并不涉及支配谷物价格的一般规律一样。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50页。
如果金银有自己的价值,那末撇开其他一切流通规律不谈,作为一定商品价值总额的等价物来流通的只能是一定数量的金银。因此,如果一国中偶然存在的任何数量的金银,不顾商品价值总额如何,都必然作为流通手段参加商品交换,那末金银就没有什么内在的价值,因此实际上也就不是真正的商品。这是休谟的第三个“必然的结论”。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54页。
尽管这种普遍的价格波动产生于李嘉图式的金属流通的性质本身,但是它的尖锐的和急剧的形式即危机形式属于发达的信用事业时期,所以十分明显,银行券的发行不是完全按照金属流通的规律来调节的。金属流通以贵金属的输入和输出作为补救手段,而贵金属是立即当作铸币进入流通的,因此,它们的流进或流出使商品价格跌落或上涨。对商品价格的这种作用,现在必须人为地由银行仿照金属流通规律来进行了。如果金从国外输入,那末这就证明流通中货币不足,货币价值太高,商品价格太低,因而银行券必须同新输入的金成比例地投入流通。反之,它必须同金的流出国外成比例地从流通中收回。换句话说,必须依照贵金属的输入和输出或依照汇率来调节银行券的发行。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74页。
既然纸币在实际上是代替金币而流通,它们就受金币流通规律的支配。只有纸币代替金的那个比例,才受一个特殊规律支配,这个规律就是:纸币的发行额应当限于它所代替的金的实际流通量。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83页。
货币转化为资本,应当根据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来说明,所以,等价物的交换应当是出发点。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92页。
这种使资本失去“生产率”的伟大计划来源极其久远,它同目的正是要限制利率的高利贷法一样古老,然而这些高利贷法现在到处都已经清除,因为实际上它们经常被破坏或规避,而国家不得不承认自己对社会生产规律无能为力。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第一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54~255页。
(8)工资波动规律
工资是一定商品——劳动的价格。所以,工资是由那些决定其他一切商品价格的规律决定的。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79页。
当利润增长百分之二十时,工人必须通过罢工才能提高工资的百分之二。
《马克思致阿道夫.克路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422页。
随着自由贸易(经济学家们的基本前提)的逐渐实现和成为生活现实,劳动商品的这一规律,即最低工资的规律也就愈益明显地显现出来。
马克思:《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56页。
决定工资和利润在其相互关系上的降低和增加的一般规律究竟是怎样的呢?工资和利润是互成反比的。资本的交换价值即利润愈增加,则劳动的交换价值即按日工资就愈降低;反之亦然。利润增加多少,工资就降低多少;而利润降低多少,则工资就增加多少。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95页。
他不懂得,工资的不断波动把他那全部的美妙理论打得粉碎;如果比较仔细地研究一下工业关系,当然会找得出例证给他看,说明如果不是在竞争问题上的这些法学的和道德的说法已经失去任何意义的话,那末一个厂主就会按照一般的竞争规律而成为被他的工人们“豪夺”和“克扣”的人。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9页。
我们的人已经让拉萨尔的“铁的工资规律”强加在自己头上,这个规律的基础是一种陈腐不堪的经济学观点,即工人平均只能得到最低的工资,而所以如此,是因为根据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工人总是太多了(这就是拉萨尔的论据)。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已经详细地证明,调节工资的各种规律是非常复杂的,随着情况的不同,时而这个规律占优势,时而那个规律占优势,所以它们绝对不是铁的,反而是很有弹性的,这个问题根本不可能像拉萨尔所想像的那样用三言两语来了结。
恩格斯:《给奥·倍倍尔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6页。
工资规律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东西。它在一定限度内并不是毫无伸缩性的。在任何时期(严重的萧条时期除外),每一行业都有一个一定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工资额可以因斗争双方的斗争结果而变动。
恩格斯:《雇佣劳动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8页。
工资规律并没有被工联的斗争推翻。相反,它是在这些斗争的压力下实现的。如果没有工联的抵抗手段,工人甚至连按照雇佣劳动制度规则应得的也得不到。资本家只是由于害怕他眼前的工联,才会不得已而付出他的工人的劳动力的全部市场价值
恩格斯:《雇佣劳动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9页。
工资的经济规律是存在的,而且是推翻不了的。但是,我们看到,它是有伸缩性的,这种伸缩性表现为两种形式。在某一个行业中,工资水平或者可以直接降低,使该行业的工人逐渐习惯于更低的生活水平,或者可以间接降低,即增加每天的劳动时间(或同一时间内的劳动强度)而不增加工资。
恩格斯:《工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80~281页。
因此工资额是由工人日常必需消费的那些商品的价格决定的。换句话说,如果其他一切情况保持不变,工资是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而涨落的。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规律,
恩格斯:《反谷物法同盟的工资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02页。
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吗?可是什么是一天公平的工资和一天公平的工作呢?它们是怎样由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决定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
恩格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3页。
当工人下定决心不再让别人买卖他们的时候,当工人弄清了劳动的价值究竟是什么,工人不再作为物件而作为一个不仅具有劳动力并且具有意志的人出现的时候,到那时,全部现代政治经济学在工资规律就完蛋了。假使工人在达到消灭彼此之间的竞争后就停止前进,工资规律归根到底还会重新发生效力。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507页。
(9)经济周期规律
随着大工业的产生,这种正确比例必然消失;由于自然规律的必然性,生产一定要经过繁荣、衰退、危机、停滞、新的繁荣等等周而复始的更替。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09页。
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总在不断变更,不断革命化;分工必然要引起更进一步的分工;机器的采用必然要引起机器的更广泛的采用;大规模的生产必然要引起更大规模的生产。这是一个规律,这个规律一次又一次地把资产阶级的生产甩出原先的轨道,并迫使资本加强劳动的生产力,因为它以前就加强过劳动的生产力;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这个规律正就是那个在商业的周期性波动中必然使商品价格和商品生产费用趋于一致的规律。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501页。
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工人阶级有时也有较幸运的时候。有时他的所得也会多于这种最低工资,但这种多余部分不过是补充了他在工业停滞时期所得低于最低工资的不足部分而已。这就是说,工业接连地经过繁荣、生产过剩、停滞、危机诸阶段而形成一种反复循环的周期,在这一定的周期内,如果把工人阶级高于必需的全部所得和低于必需的全部所得合计起来,那末它所得的总额不多不少,恰好是这个最低额。
马克思:《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55~456页。
降低利润在危机时期是根本谈不到的,因为这时即使折本出售也都愿意。工资也是如此,同时工资还和利润一样,为不以厂主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规律所左右。
恩格斯:《英国的10小时工作制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82页。
在上述经济规律中,生产关系一定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商品交换规律、价值规律,是所有社会经济形态的共有规律,竞争规律、剩余价值规律、经济周期规律,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特有规律。
这里摘引的经济规律,只是经典作家论述的很少部分,其他经济规律及大量的论述虽有摘引,但限于篇幅,未及纳入。
法与经济规律的关系具体怎样?下面以对经济周期的法律调整加以说明。
国民经济并不是一个绝对稳定的运行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或周期性波动,因而法应当从这一规律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调整周期性经济关系的法,可概括为“反周期法”,其重点是“反过热”、“反衰退”和“反滞胀”。
这里,作为“反周期法”的经济法机制,是反周期机制。
在经济过热期、经济萧条期、经济危机期、经济复苏期,均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系统,因而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
其一,经济过热运行期的法律系统。
经济过热的主要表现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建规模过大;消费需求高速膨胀;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明显不合理;物价上涨幅度过高;明显通货膨胀;国际收支状况不良。经济过热集中表现为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国民生产总值GDP)过高过快。
在经济过热运行期,存在两种法律系统:
一种是限制增长速度立法,这是为防止和控制经济过热而采取限制措施的立法。主要包括限产法、限销法、限税法、限利法和限贷法、限制进口法。限产法将避免企业靠拼设备、争原料、攀比速度而单纯追求产品数量(产值);限销法将避免企业在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高消耗水平上,粗制滥造产品,乃至推销假冒伪劣商品;限税法可以避免通过种种不合理的优惠措施让税让利,以刺激生产的“弹性税收”;限利法和限贷法避免通过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储蓄利率以及不合理的贷款结构而诱发企业争贷款以盲目扩大再生产;限制进口法避免盲目进口、盲目引进技术和资金,从而造成国际收支恶化。限制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立法是上述等一整套法律规范的体系。
另一种是相反的法律系统即促进增长速度立法。这种立法,不是对过热的经济进行控制,而是促使过热的经济继续升温,而且,这种立法的直接后果是缩短了萧条期时间,从而使国民经济经过短暂萧条迅速走向危机。促进增长速度立法也是一整套规范在起作用。
其二,经济萧条运行期的法律系统。
经济过热期之后是经济萧条期。经济萧条的主要表现是:农产品生产趋紧,不能充足供应市场;工业产成品库存积压严重,企业资金短缺,生产速度跌落;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停工待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增多。整个国民经济萧条,形式上表现为市场萧条,实质上是国民经济失衡。
针对国民经济低速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应采取改善经济结构的立法措施。其立法主要包括产品结构改善法、企业结构改善法、农业结构改善法、产业结构改善法。
产品结构改善法,能保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增产名牌优质产品、市场紧缺产品和适用农村需要的日用消费品,增产出口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规定限制生产、淘汰生产和保证生产的产品目录;
企业结构改善法,以改善结构为手段,引导企业扭亏增盈,对中小型企业和农村企业进行整备;
农业结构改善法,促进和保证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生产,调整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以及农、林、牧、副、渔等业的比例关系;
产业结构改善法,调整三次产业间的比例关系,重点保证能源、重要原材料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稳定和发展。
为适应改善经济结构的需要,应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如倾斜政策立法、一定的资金流向立法以及有利于扶植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经济结构,缓解国民经济失衡的矛盾,使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与之相反的立法是采取财政金融上过于紧缩的措施,以控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双膨胀。这种立法的缺点是:不能适当松动银根,增加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和商业、物资、外贸收购资金;不能适当调整存款、贷款利率;不能适当增加重点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不能适当调整商品价格和劳务费用。
这种财政金融过于紧缩的立法,在国民经济失衡面前采用“大砍大落”办法,无法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速度的回升,不能有效改变短缺与过剩并存的局面,缓解不了产业结构与需求结构的矛盾,而且可能导致“经济滑坡”,使国民经济状况迅速恶化。
其三,经济危机运行期的法律系统。
经济萧条期之后是经济危机期。经济危机期的主要特征是国民经济运行混乱,出现严重困难。其主要表现是: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严重失调;失业率在高位增长;市场紧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
在经济危机期,应采取危机对策立法,包括金融紧缩法、物价抑制法、企业组织化法、经济管制法、商品专营和配给法、劳动组合法和失业救济法、居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等。经济危机对策法的目的,在于阻止国民经济的进一步恶化和生产大滑坡,减轻困难严重程度,推动经济恢复。
与之相反的立法是刺激经济立法。之所以采用这种立法,是认为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是需求不足,以刺激社会生产。从这一理论出发,求助于赤字预算、商品倾销、通货膨胀、离职和失业、企业停产或破产等措施。赤字预算不能控制,生产滑坡,而且使财政赤字继续扩大,从而使经济矛盾深化。通货膨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刺激生产,掩盖比例失调,但却使物价居高不下,从而阻碍商品流通和货币周转,使“过剩”商品的滞销越来越严重。这一时期既可表现为商品普遍短缺,也可表现为结构性过剩。对于前者,往往实行高价政策,以期货币迅速回笼。后者一般会出现“甩卖”局面。甩卖可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收集社会闲散。资金,但人为地扩大需求,不能解脱企业清偿债务的困境,反而动摇了国家信贷基础。大量离职、失业,会产生社会动荡,而企业破产使经济失去恢复的基础。
其四,经济复苏运行期的法律系统。
采取经济危机对策立法可以缓解经济困难,把运行期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使国民经济尽快走上恢复、发展的道路。经济恢复期的主要特点是,生产走出“低谷”,国民经济趋向好转。
在这一时期,应采用经济助成立法。这是扶助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和发展的立法。主要包括产业助成法、企业生产经营扶植法、合理化法。经济助成立法的主要目标是:恢复企业生产,促进停工待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数量,降低成本;重要经济比例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实现平衡发展;积累和消费比例恢复正常,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市场状况明显改善,物价趋于稳定;货币流通恢复正常,币值稳定;财政收支实现新的平衡;出口扩大,国际收支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管理体制得到调整。
与上述立法相反的立法是经济扩张法,这是过分刺激经济复苏的立法。国民经济稍一恢复,就引起国家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扩张冲动。采用经济扩张立法的问题是:增大投资,扩大基建规模,使投资增长速度超过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企业急速扩大再生产,提高对劳动力吸纳能力,使农村劳动力迅速转移;优先发展轻工业、加工工业和第三产业,使刚刚恢复的比例关系失调,大规模引进成套设备、技术和高档消费品,使国际收支逆差拉大。
限制增长速度立法——经济结构改善立法——经济危机对策立法——经济助成立法,是反周期立法系统,反周期法的规范是“逆风规则”。这一立法系统法律机制作用的结果,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它不能改变经济周期,但可以弱化周期,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相反的立法是促进经济增长速度立法——财政金融紧缩立法——刺激经济立法——经济扩张立法系统。这一立法系统的法律规范,是“顺风规则”。机制作用的结果,是国民经济恶性循环,使国民经济在“大起大落”“大放大收”中付出代价。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否是“顺风则规”符合经济规律而“逆风规则”不符合经济规律呢?经济规律是客观的,法是主观的,但经济规律本身与如何利用经济规律并不是一个问题。法属于利用经济规律范畴。“逆风规则”是正确利用经济规律,而“顺风规则”是不正确地利用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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