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规律是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在这个前提下,法为客观规律所规定。
客观规律,是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现象和过程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对于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法是不能创造也不能违反的,只能符合和利用。
法是一种主观形式,规律是客观要求,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是主观形式与客观要求的关系。两者相互关系的这种基本特性,决定了法利用规律的某些特点。
第一,客观规律在先,立法利用规律在后。规律不是法律“制订”“创造”出来的,规律是一种客观过程、客观关系。只是因为这种客观过程、客观关系的存在,才存在法律反映规律的问题。法律只是对规律的反映,是遵守规律的要求。因此,法律是在自觉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所制定的规范。规律在先,法律在后,这是法利用社会规律的基本出发点。如果法律在先,用立法来创造“规律”,只能使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第二,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利用规律。规律是以概念、范畴、原理、定律等科学理论形式表述出来的。基于这种科学表述和实践要求,法律通过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人们行为的界限来表达规律。因此,法利用规律与其他主观形式利用规律是不同的。自然科学利用规律,是通过自然科学理论的形式,以定理、公式、图形、模型等形式来表达。文学艺术利用规律,是以形象思维、文艺形式来表达。(www.xing528.com)
第三,法利用规律有即时遵守特征。客观规律的作用有强制力,国家、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都要遵守,但这种遵守表现为“最终遵守”;而法利用规律表现为即时遵守。如货币流通规律,它是决定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的规律:当货币流通速度不变时,流通中货币量同商品价格差额成正比;当商品价格总额不变时,流通中的货币量同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国家发行强制通用的纸币进行干预,似乎是废除了货币流通规律。可是,国家这种权力纯粹是假象。国家固然可以把印有任意铸币名称的任意数量的纸币投入流通,但纸币一经流通,就受货币流通的内在规律的支配。纸币的财政发行(货币量背离实物量)而非经济发行,(货币量与实物量相当),必然引发通货膨胀,使国民经济非正常运转。这是货币流通规律对人的报复。但这种规律所要求人们遵守,表现为不是立即遵守,而是最终遵守。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不去立即遵守货币发行规律,而采取“发票子”“透支”等财政手段,使货币充足、经济“繁荣”,但最终会受到这一规律的惩罚,造成货币贬值、物价飞涨,引发经济危机。法律遵循货币流通规律,规定货币必须经济发行,则国家机关对法律的遵守,是即时遵守,滥发纸币将追究法律责仔。
第四,法利用客观规律是可修正的意志化过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法不是规律的“映像”,不是“复述”规律。但人们对规律的认识不可能一致,也不可能一次完成,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法也要有相应的变化,这就是法的废改立,而这是一个过程系统。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社会规律是不可修正的非意志化过程。然而,与自然规律不同,社会规律形成的深刻根源在于人们的社会活动,而这种活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这就说明社会规律虽然是客观的,但不是自然的,是具有人的因素作用其中的规律。因此,总的来说,不同的社会形态存在不同的社会规律。规律是不可修正的,而法对规律的利用本身则是可修正的,这是由法的主观过程特性决定的。
这里需要说明,“法为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一命题中的“决定”,是指先决条件,即根本的条件、最后决定的条件。在决定法的条件中,有客观规律和所有制关系,但他们仍为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这个意义上,把客观规律和所有制关系条件,统一用“规定”术语表述,即“法为客观规律所规定”“法为所有制关系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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