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环境条件
地理环境,是山川、气候等自然环境,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组成部分。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一概念无疑包括社会所处的地理环境,因为地理环境是社会物质生活必要的和经常的条件之一,它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加速或者延缓社会发展进程,也影响到法的发展进程。
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影响,对法的影响,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社会和法的变化和发展比地理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快得不可同比。欧洲在几千年内已经更换过原始公社制、奴隶占有制,封建制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类型和法律类型,在欧洲东部的苏联,甚至更换了四种。可是,在同一时期内,欧洲的地理条件不是完全没有变化,但变化是极小的。由此应该得出结论,地理环境不可能成为社会和法发展的主要原因,决定性的原因。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社会的发展,主要地不是由于外因而是由于内因。许多国家在差不多一样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下,它们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非常之大。同一个国家吧,在地理和气候并没有变化的情形下,社会的变化却是很大的。帝国主义的俄国变为社会主义的苏联,封建的闭关锁国的日本变为帝国主义的日本,这些国家的地理和气候并没有变化。长期地被封建制度统治的中国,近百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已经变化到一个自由解放的新中国的方向去,中国的地理和气候并没有变化。整个地球及地球各部分的地理和气候也是变化着的,但以它们的变化和社会的变化相比较,则显得很微小,前者是以若干万年为单位而显现其变化的,后者则在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甚至几年或几个月(在革命时期)内就显现其变化了。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当然,我们在这里既不能深入研究人们自身的生理特性,也不能深入研究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人们所遇到的其他条件。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3~24页。
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变成商品。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0页。
生产的原始条件表现为自然前提,即生产者生存的自然条件,正如他的活的躯体一样,尽管他再生产并发展这种躯体,但最初不是由他本身创造的,而是他本身的前提;他本身的存在(肉体存在),是一种并非由他创造的自然前提。被他当作属于他所有的无机体来看待的这些生存的自然条件,本身具有双重的性质:(1)是主体的自然,(2)是客体的自然。生产者作为家庭、部落、特里布斯等等(它们后来和别的家庭、部落、特里布斯等等相混合、相对立,而在历史上采取各种不同的形态)的一个成员而存在,并且作为这样一个成员,他把一定的自然(这里说的还是土地)看作是自身的无机存在,看作是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天然的成员,他在公共财产中有自己的一部分,并有特殊的一份为自己占有;正如他生来是罗马公民,对公有地有(至少是)观念上的要求权,而对于若干罗马亩的土地等等则有实际上的要求权一样。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8~489页。
撇开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等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可以用英国同印度比较,或者在古代,用雅典、科林斯同黑海沿岸的地方比较。绝对必需满足的自然需要的数量越少,土壤自然肥力越大,气候越好,维持和再生产生产者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因而,生产者在为自己从事的劳动之外来为别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就可以越多。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0页。
自然主义的历史观(例如,德莱柏和其他一些自然科学家都或多或少有这种见解)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日耳曼民族移入时期的德意志“自然界”,现在只剩下很少很少了。地球的表面、气候、植物界、动物界以及人类本身都不断地变化,而且这一切都是由于人的活动,可是德意志自然界在这个时期中没有人的干预而发生的变化,实在是微乎其微的。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74页。
一些研究犯罪学的学者认为,气候是产生某种犯罪行为的原因,在不同气候条件下人们所实施的某种犯罪行为很大差别。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到,炎热的气候和寒冷的气候容易使人产生不同的心理感受。犯罪制图学派的凯特勒在《论人及其能力的发展》中,认为气候温和的地带会导致侵害人身的犯罪,寒冷的地带会导致财产型犯罪。实际上,这不过是中国民谚“饱暖思淫意,饥寒起盗心”的理论翻版。立法当然要考虑气候(季节)同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的关系,但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必须作出统一规定。这个统一规定,不是由气候决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决定的。
其实,凯特勒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同财产犯罪关系的说法,不能从气候变换得到说明。通过研究公安部门的犯罪白皮书,我得出如下结论:30多年来,我国存在“财产犯罪增加、性犯罪(强奸罪等)减少”的趋势。这“一多一少”的原因,只能从人们的现实财产关系状况来回答。很显然,非法财产增加了,性交易可以通过金钱而非通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实现。
2.人口条件
人口,是生活在特定社会制度、特定地域,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的总称。人口不仅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出发点,而且是社会生产力的和生产关系的构成要素。
人是自然界的一种物质,是有生命的肉体组织,人口具有自然的属性。这一点同其他生物一样。重要的在于,人口具有社会的属性。任何人类社会都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口构成的,人们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相互关系。此外,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基础的基础。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自然关系,但必定为一定的生产关系所制约。同动物不同,人类的增殖,是通过一定的历史的婚姻家庭制度实现的,而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家庭关系的性质以及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规律决定着人口的发展规律,不存在适合一切社会制度的永恒的人口规律。
研究人口对于立法的影响,应当研究人口的自然构成和人口的地域构成,因为这些客观事实对立法发展有直接的关系。当然,人口的社会构成,从根本上说是阶级构成。马克思说,如果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立法和法学研究从这种抽象出发,离开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关系,那么它什么都不是。
马尔萨斯创立的反科学的人口理论。这一理论通过臆造的“人口自然规律”,把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群众的贫困归咎于人口增长快于生活资料的增长。经典著作家揭示了马尔萨斯主义的反动实质,称它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最公开的宣战”。
人们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地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这种生产第一次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开始的。(www.xing528.com)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4页。
人口的增加会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因为这会使劳动的更广泛的分工和结合等等成为可能。人口的增加是劳动的一种不用支付报酬的自然力。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把社会力量叫作自然力。所有社会劳动的自然力,本身都是历史的产物。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80页。
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起作用的人口规律。抽象的人口规律只存在于历史上还没有受过人干涉的动植物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92页。
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有不同的人口增长规律和过剩人口增长规律,过剩人口同赤贫是一回事。这些不同的规律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同生产条件发生关系的种种不同方式,或者就活的个体来说,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同他作为社会成员(因为他只能在社会中从事劳动和占有)的再生产条件发生关系的种种不同方式。就个别的人或者某一部分人口来说,对生产条件的这种(传统)关系的解体,会把他们置于这种特定基础的再生产条件之外,因而也就把他们变成了过剩人口,他们不仅一无所有,而且无法依靠劳动为自己谋取生活资料,于是变成了赤贫。
只有在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下,赤贫才表现为劳动自身的结果,表现为劳动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因此,在一个社会生产阶段上可能是过剩人口的情况,在另一个阶段上却不是这样,而且过剩人口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04~106页。
工人人口本身在生产出资本积累的同时,也以日益扩大的规模生产出使他们自身成为相对过剩人口的手段。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人口规律,事实上,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起作用的人口规律。抽象的人口规律只存在于历史上还没有受过人干涉的动植物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92页。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要使用同量劳动力,就需要越来越大的资本量,如果要使用更多的劳动力,那就更是如此。因此,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必然会产生永久性的显而易见的工人人口过剩。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248~249页。
马尔萨斯的理论,其实并不是他发明的,他窃取了这一理论发明者的荣誉,是由于他以牧师的狂热宣扬了这个理论;老实说,不过是由于他特别强调了这一理论。他的理论在两方面有意义:①因为他用残酷的说法来表达资本的残酷的观点;②因为他断言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有过剩人口这一事实。但他并没有证明这一点,因为再没有比把历史著作和游记杂乱无章地编纂在一起无批判力的东西了。马尔萨斯的见解十分荒谬和幼稚,这是因为:
(1)他把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的过剩人口看成是一样的,不了解它特有的差别,因而把这些极其复杂的和变化多端的关系愚蠢地归结为一种关系,归结为两个等式:一方面是人的自然繁殖,另一方面是植物(或生活资料)的自然繁殖,把它们作为两个自然级数互相对比,一个按几何级数增长,一个按算术级数长。这样一来,马尔萨斯便把历史上不同的关系变成一种抽象的数字关系。这纯粹是凭空捏造,既没有自然规律作根据,也没有历史规律作根据。似乎在人的繁殖和例如谷物的繁殖之间应当存在着天然的差别。这个盲目模仿者同时还认为:人数的增长是纯自然过程,它需要外部的限制,障碍,才不致按几何级数发展下去。……
(2)马尔萨斯愚蠢地把一定数量的人同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硬联系在一起。李嘉图当即正确地反驳他说,假如一个工人没有工作,现有的谷物数量就同他毫不相干,因而,决定是否把工人列入过剩人口范畴的,是雇佣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06~108页。
马克思把人和动植物加以对比是根据前者生活在各种不同的、历史地更替的、由社会生产制度因而由分配制度决定的社会机体中。人类的增殖条件直接决定于各种不同的社会机体的结构,因此应当分别研究每个社会机体的人口规律,不应当不管历史上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结抅形式而去“抽象地”研究人口规律。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
《列宁全集》第1卷第414页。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人口的增长、人口密度的大小,因为人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要因素,没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人口,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物质生活。当然,人口的增长和人口密度对社会的发展有影响,它促进或者延缓社会的发展,但是它不能说明为什么某种社会制度被一定的新制度所代替,而不是被其他某种制度所代替。由此应该认为,人口的增长和人口密度,不能决定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性质、不能决定社会面貌和法律面貌,不是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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